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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重庆
[ 判院 ] 忠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Nov 27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忠法民初字第02783号 [ 审官 ] 古崇明
[ 代所 ] 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周德鸿
[ 当人 ] 重庆市旺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银、张美容
 
重庆市旺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蒋银,张美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忠法民初字第0278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旺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忠县忠州镇红星小区新华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69393607-0。
法定代表人曹小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桂花,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德鸿,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银,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忠县。
被告张美容,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旺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银、张美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蒋银、张美容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旺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旺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蒋银、张美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旺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古崇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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