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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仲别 ] 劳动仲裁 [ 法院所属区域 ] 安徽
[ 判院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Apr 27 08:00:00 CST 2015
[ 案号 ] [ 审官 ] 范勇、李显峰、张立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田素芳等九十八
 
田素芳等九十八人申请执行涡阳县华都精陶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涡执字第133-1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素芳等九十八人。
被执行人涡阳县华都精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可耀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田素芳等九十八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涡阳县华都精陶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涡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涡劳仲调字第6、8-10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涡阳县华都精陶有限公司账户存款6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范 勇

审 判 员李显峰
代理审判员张 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 记 员尹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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