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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仲别 ] 劳动仲裁 [ 法院所属区域 ] 湖北
[ 判院 ] 南漳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Apr 16 08:00:00 CST 2015
[ 案号 ] [ 审官 ] 郑先元、程实忠、尤明军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张海英
 
张海英与南漳大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南漳执字第00047-3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海英。
被执行人南漳大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保富,该公司董事长。
熊平兴与南漳大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为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南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南劳仲裁字(2014)第5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熊平兴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漳大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长期处于停产状态,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先元
审判员程实忠
审判员尤明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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