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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仲别 ] 劳动仲裁 [ 法院所属区域 ] 宁夏
[ 判院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May 27 08:00:00 CST 2015
[ 案号 ] [ 审官 ] 李英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扈志刚
 
扈志刚与宁夏鹏程致远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夏执字第204-1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扈志刚,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宁夏鹏程致远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西夏区。
法定代表人谢生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银西劳人仲字(2014)278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鹏程致远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鹏程致远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27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英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宫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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