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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仲别 ] 劳动仲裁 [ 法院所属区域 ] 安徽
[ 判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Jul 07 08:00:00 CST 2015
[ 案号 ] [ 审官 ]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靳光珍
 
靳光珍与合肥西源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1755-1号)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包执字第01755-1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靳光珍,女,汉族,1985年7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合肥西源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及安,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仲裁字(2015)134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补偿金85674.6元,承担执行费1185元,合计8685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85674.6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西源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8685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85674.6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仇雪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孟 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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