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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仲别 ] 仲裁裁判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安徽
[ 判院 ]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Jun 23 08:00:00 CST 2015
[ 案号 ] (2014)淮仲裁字第140号 [ 审官 ] 齐敦全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李鹏军、花梓涵
 
李鹏军、花梓涵与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划拨裁定书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执字第00114-1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鹏军,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24岁,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申请执行人:花梓涵,女,1989年3月13日出生,26岁,汉族,住址同上。系李鹏军之妻。
被执行人: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淮仲裁字第140号裁决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齐敦全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徐蕊蕊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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