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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仲别 ] 仲裁裁判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贵州
[ 判院 ]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Jul 21 08:00:00 CST 2016
[ 案号 ] (2016)鲁12执20号 [ 审官 ] 李庆斌、胡平、王京波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世纪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泰山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件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2执20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元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世纪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
法定代表人:曹立峰,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泰山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希俭,职务: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世纪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泰山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莱芜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2015)莱仲调字第06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9600万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垫付的仲裁费266463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贵州世纪阳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89900元,在扣除执行费后,余额482651.5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抵偿了等额债务;对本案中查封的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其也没有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各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在本院可以依法处置被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莱芜仲裁委员会(2015)莱仲调字第06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庆斌
审判员胡 平
审判员王京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金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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