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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完成一定行为委托书

执行拍卖- 其他执行文书  |  2015-05-03 17:48:53.593


____人民法院
代为完成一定行为委托书
 
( ) 执字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院执行的________________一案,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指定的行为,由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行为系可以替代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2款的规定,委托完成。
 
附:
 
 
____________
(院印)
注: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二、正文
1.抬头写明受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
2.案由。在我院执行的________一案中的空白处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
3.委托代为完成一定行为的原因。表述为: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指定的行为,由于被执行________人应当履行的行为系可以替代履行。在其中的空白处写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
4.委托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2款的规定,委托完成。在其中的空白处写明受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
5.附项。应将指定的代为完成的行为的内容写清楚。
三、尾部
1.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2.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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