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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受理、不予受理、不予颁发通(告)知书的填写说明

行政执法- 行政许可  |  2015-05-02 21:40:12.607


1.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填写《销售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销售许可证申请受理/申请不予受理/不予颁发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2.文中的英文字母分别表示为:
A--表示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所在区、县、市。如代表重庆市;
B--表示年份。如2005年受理,即填写“2005”
C--表示顺序号;
D--表示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单位的名称;
E--表示申请的类别(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延期申请),选择性填写;
F--表示发证机关自行设定的编号;
G--表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几条第几款规定;
H--表示申请取得销售许可证的单位。
3.告知书应简明、扼要、准确地写明内需要申请单位补正的材料,补正的材料较多的,可另附页。
4.通知书正文中的第一个 表示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到申请书的时间,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申请书》载明的申请时间;第二个 表示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时间,即受理时间,此受理时间应同时标注在申请书上。
5.通知书中,受理编号6位数字组成,按照受理申请的顺序编号,应与通知书文号中〔 〕后的6位数字相同。
6.通(告)知书中,受理人是指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受理销售许可证申请事宜的人员,发证机关联系人是指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该通(告)知书有关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受理人或发证机关联系人的办公电话号码。
7.告知书、通知书均为一式三联。其中告知书和通知书第一联由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存档,第二联由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承办处室留存,第三联交由提出申请的单位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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