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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责任书

公安执法- 公共信息网络文书  |  2014-09-14 13:56:54.947


                市公安局:
 
为加强对本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健康文明上网,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单位特作如下保证:
 
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制度必须上墙并逐条落实;
2.网吧经营时要有经过培训的安全员在岗巡查。
 
二、严格执行实名登记制度
1.在网吧明显位置摆放、张贴“上网请出示登记身份证”标志;
2.上网人员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网吧工作人员核实其身份无误方可上网,严禁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上网现象,对使用“临时卡”的上网人员,网吧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核对其身份后录入网吧实名系统;
3.登记内容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三、严格落实网吧安全技术措施
1.在经营期间,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线运行;
2.必须保留60日上网日志;
3.在新办、迁址、改建过程中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公安机关安全审核的网吧不得营业;
4.提供给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四、加强场内安全巡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
1.不得利用网吧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反动、淫秽、色情有害信息;
2.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3)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3.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4.经营单位要加强网吧营业期间的安全巡视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1.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2.禁止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4.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六、不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万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单位法定代表人:(字)                     经营单位  (盖章)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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