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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销合同(四)

买卖合同-委托代理销售合同  |  Fri Jan 08 08:00:00 CST 2016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供应商):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零售商):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商品进货代销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词语定义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当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商品代销:是指零售商接受供应商的委托,代理销售商品并按照所代销商品的销售数量和金额向供应商进行结算,同时收取佣金的交易模式。
2.零售商:是指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
3.供应商:是指与零售商建立商品代销关系,委托零售商出售商品,并向零售商支付佣金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
4.订货: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内,零售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原则、流程和方式,要求供应商提供约定代销商品的活动。
5.促销服务费用: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内,供应商因零售商为商品代销提供各种形式的促销服务所应当支付的费用,包括零售商以提供销售通道、宣传服务等名义所收取的佣金之外的全部费用。
6.对帐:是指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就代销商品订货、入库、退货、库存等数量和金额进行核对的行为。
7.对帐周期:是指供应商按照本合同及订单约定向零售商提供代销商品后,双方以固定的期间或时间为标准而确定的有规律的核对帐目的期间。
8.对帐日:是指零售商为了工作便利所指定的某一类商品供应商固定的对帐日期。
9.结算:是指零售商根据所代销商品的售出数量、金额,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10.铺货期:是指供应商首次订单商品交付之日起,至首次结算周期起算前零售商占用商品的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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