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Sat May 04 00:57:39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合同文规库

您当前的位置:法律家首页>>合同文规库>>合同范本详情页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

期货交易合同-证券期货合同  |  Mon Feb 01 08:00:00 CST 2016


目录
 
第一条  协议的构成、单一协议与协议效力等级 
第二条  支付与交付义务 
第三条  净额支付   
第四条  违约事件   
第五条  违约事件的处理 
第六条  终止事件   
第七条  终止事件的处理 
第八条  终止净额的计算 
第九条  利息、赔偿和费用   
第十条  陈述与保证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十二条  通知 
第十三条  其他 
第十四条  定义 
为明确交易双方在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下称“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通行的商业规则,______________(“甲方”)和______________(“乙方”)本着自愿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签署本《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下称“主协议”)及《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
第一条  协议的构成、单一协议与协议效力等级
交易双方一致同意:
1.1 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应签署交易确认书,约定交易的相关条款,并明确该交易适用主协议。交易双方就具体类别交易签署的交易确认书可以约定适用相关行业自律组织颁布的标准交易条款(含其定期的修改或更新)。
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可以提供履约保障,所签署的履约保障协议为补充协议的附件。主协议、补充协议以及交易确认书统称本协议。
1.2 本协议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交易双方之间的所有交易均受本协议约束。
1.3 在补充协议与主协议出现不一致时,补充协议具有优先效力;就一笔交易而言,在主协议、补充协议和相关交易确认书出现不一致时,效力优先顺序如下:交易确认书、补充协议、主协议。
第二条  支付与交付义务
2.1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交易确认书下明确的支付或交付义务。付款方应于支付日向收款方支付应付款项。以实物交付方式结算的,交付方应于交付日向对方完成交付,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2 交易一方履行上述支付或交付义务的先决条件为:
2.2.1 交易对方不存在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2.2.2 就相关交易而言,未出现或未有效指定提前终止日;
2.2.3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先决条件已获满足。
2.3 若交易一方变更其用于接收付款或交付的账户,应在原定结算日前至少5个营业日向交易对方发出变更通知。
第三条  净额支付
3.1当交易双方就同一交易在任一日互负支付义务时,交易双方对应支付金额进行轧差计算,即交易一方的应支付金额若超过另一方的应支付金额,则由应支付金额较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轧差金额,交易双方在该交易下的支付义务即于当日履行完毕。
3.2交易双方可对两笔或两笔以上交易选择适用净额结算的方法履行支付义务,即交易双方应对该多笔交易下同一日应支付金额进行轧差计算,并由应支付金额较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轧差金额,交易双方在该多笔交易下的支付义务即于当日履行完毕。交易双方应在补充协议或交易确认书中明确约定对多笔交易适用净额结算。
第四条  违约事件
交易一方、其履约保障提供方发生下列任何事件即构成该方的违约事件:
4.1 未能支付或交付
交易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且在收到逾期通知后的1个营业日内仍未纠正的;或者未按第2.1条或第9.1.3条的约定履行交付义务,且在收到逾期通知后的1个交付日内仍未纠正的;
4.2 违反协议、否认协议
4.2.1 除第4.1条规定外,交易一方未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不包括本协议下发出终止事件通知的义务),且在收到违约通知后30日内仍未纠正。
4.2.2 交易一方对本协议或其下相关交易的部分或全部予以否认,或对其有效性提出异议,或明示将拒绝履行。
4.3 履约保障违约
4.3.1 交易一方或其履约保障提供方未按履约保障协议的规定遵守相关协议或履行相关义务,且在约定的宽限期届满后仍未纠正的;
4.3.2 在与履约保障协议相关的任何交易下义务履行完毕前,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交易一方的履约保障协议提前到期或终止,或者该方或其履约保障提供方为本协议之目的向另一方提供的任何履约保障全部或部分失效,但该履约保障协议按照其条款正常到期或终止的情况除外。
4.3.3 交易一方或该方的履约保障提供方对履约保障协议的全部或部分予以否认,或者对履约保障协议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4.4 __ 不实陈述
交易一方在本协议下或该方的履约保障提供方在履约保障协议下作出的某项陈述,被证实在作出之时或视为作出之时存在重大的不准确或误导内容。
4.5 交叉违约
如补充协议明确约定适用交叉违约条款,则交叉违约指以下任何情形:
4.5.1 交易一方、其履约保障提供方在特定债务下发生到期未支付的违约行为(且在宽限期内未予补救),所涉累计违约金额(单独或与第4.5.2条所述金额合计)达到补充协议规定的交叉违约触发金额。
4.5.2 交易一方、其履约保障提供方在特定债务下发生违约行为并导致该特定债务被通知或可被通知提前到期,且所涉累计本金数额(单独或与第4.5.1条所述金额合计)达到补充协议规定的交叉违约触发金额。
4.5.3 如果在特定债务下违约:(1)是因为在操作或处理方面失误、遗漏或疏忽而未能支付或交付所导致的,且(2)该方有资金或资产在到期时进行支付或交付,且(3)在对方就该等事实发出通知后的3个营业日内做出了支付或交付,则不构成主协议第4.5条下的交叉违约。
4.6 破产
交易一方、该方的履约保障提供方发生下列任何情形:
4.6.1 解散(因合并、重组导致的解散除外);
4.6.2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4.6.3 为其债权人 利益就其全部或实质性资产达成转让协议或清偿安排,或就其全部或大部分债务的清偿事宜与债权人做出安排或达成和解协议;
4.6.4监管部门启动针对其的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关闭等行政或司法程序;或自身申请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程序;或其债权人启动针对其的接管、破产、清算等行政或司法程序,导致其被依法宣告破产、停业、清算或被接管,或上述程序在启动后30日内未被驳回、撤销、中止或禁止的;
4.6.5 做出停业、清算或申请破产的决议;
........................

版权所有:法律家科技集团 运营维护:法绿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