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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电视地面服务专营合约

有线电视服务合同-服务合同  |  2015-01-19 17:13:52.507


第一章 专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定义
批给人:__________________日前,澳门地区公权法人,该日之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地区:澳门地区。
总督:__________________日前,澳门总督,该日之后,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电信当局:澳门邮电司或监管电信事业的公共实体。
专营人:澳门有线电视服务有限公司。
收费电视地面服务:专营人通过收费,向缴费用户传送地面影音信号。
专营:指通过本合同给予权利,建立和操控一个公共电信系统及以专营方式提供收费的电视地面服务。
频道:用作传播某个节目的技术路径,其技术特徵应以国际电信联盟(UlT)有关条文之所定为准。
节目:按某个概括性或特定性的节目安排而设定的视听内容,及通常以一个与它相关的标记予以识别。
节目安排:用作在指定运作时间内播出的一系列互不相同的及经选定的视听内容组合。
净资产:撤除重置、拟折及备用金后之毛资产总值(现金、银行存款、待收账、库存、经过重估之固定资产及预计成本)。
签约方:指批给人及专营人。
合同:指本合同及其附件及将来由签约双方签订的补充约及附件。
第二条 合同之目的
批给人通过本合同批予专营人下述权利:
提供有线电视地面专营服务;
建立及操控一个公共电信系统;
以专营方式提供视像服务,但电话视像服务除外。
第三条 专营期
一、专营期为十五年,由本合同签字之日起计。
二、专营期告满前二年,双方协商条件,以补充约作合同续期或延期。
第四条 有线电视地面服务之建立及开始
专营人必须在签立合同之日起或在附件III及Ⅲ之计划所预料频带批出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开始提供服务。
第五条 担保
一、专营人所承担之义务及倘需缴付批给合同内的罚款或赔偿金,将由专营人提供担保,做法是在本地区一间代理银行缴存现金澳门币贰佰伍拾万元并指明受惠人为批给人。
二、上款所述存款可由有资格银行之保函或保险担保代替,两者均为即付担保。
三、担保将在签立合同之日起三十天内提供。
四、担保金一旦被动用,营人将在批给人做出重置通知后三十日内重置。
五、担保金如未动用,专营人可在专营期告满后要求提醛
第六条 回报
一、专营人每年付给批给人之回报为专营人营运年度毛收入百分之三。
二、上款所述回报之缴付方式为,每年第四个月最后一个办公日前将涉及上一营运年度之回报向电信当局交纳。
三、专营人将在每个民事年度结束后九十天内制成简图,向批给人展示营运毛收入,并出示一切被要求之证明文件。
四、倘出现特殊情况,签约双方得通过协商,减少或暂停回报。
第二节 批给之变更
第七条 接管
一、在以下纯属专营人过失的情况下,批给人经听取专营人意见后,可暂时取代专营人接管专营,同时接手使用各项设施、设备及器材,以便直接或通过第三者实施一切必要措施,以延续系统之运作及有线电视地面服务之提供:
有关之经营无故中断或即将无故中断;
专营人在组织上,运作上出现严重动荡或缺失,或设施、设备之状况出现严重缺陷。
二、在接管情况下,维持有线电视地面服务之正常及日常负担,包括为恢复正常经营而倘有之额外费用,概由专营人承担。
三、导致接管之原因一旦结束,专营人会被通知在指定时间内恢复有线电视地面服务之正常经营,同时,重新占有用于专营之一切财产。
四、如专营人无意或无能力恢复径营,或恢复经营后依然存在导致接管之因素,批给人可即时以违约为由撤销合同
第八条 转让及分营
一、本专营不得转让。
二、末经批给人事先批准,专营人不可作局部分营,亦不得完成同等效力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 检讨
本专营可随时由签约双方协商检讨。
第三节 专营之终止
第十条 终止
一、本专营于下列情况下终止:
    专营期告满;
    双方协议;
    赎回;
    因违约而撤销;
    因公众利益而撤销。
二、上款cde项之专营终止由总督在政府公报刊登有依据批示宣告。
第十一条 赎回
一、批给人可在开始提供专营服务十年后做出赎回,但须提前一年通知专营人。
二、专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未取得批给人许可前,不得将用于经营服务之财产转让或附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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