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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建设工程咨询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  2015-07-29 22:54:57.773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J-2002-0212)制定的。
第二条 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一)项目名称(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建设地址(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项目咨询业务范围: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资料等。
第三条 咨询人、委托人的义务
(一)咨询人的义务
1.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2.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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