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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合同(选聘执业律师)

法律服务合同-服务合同  |  2015-08-16 01:25:05.70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政府/委办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5〕19号,以下简称《意见》),聘任乙方律师担任甲方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现双方就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顾问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乙方(律师)担任甲方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根据甲方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研究,每年不少于  次,出具法律论证、审核意见书
□参与政府重大项目、重大合同的谈判和文本起草,每年不少于  次,出具法律意见书
□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议、行政应诉案件应对,每年不少于件,出具法律意见书。
□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出具法律意见书。
□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与评估,出具调查报告或法律意见书。
□协助提供法制培训、宣传等服务,每年不少于  次。
□协助甲方拟定、修改或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或规范。
□甲方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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