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是指商标申请人在《巴黎公约》任何一个成员国内第一次正式提出的申请,在6个月内,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时,后一申请即享有第一次正式提出申请的日期的优先权。这对于希望同时在几个国家能够得到保护的申请人来说,能够享受到实际利益。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规定的一个重要原则,我国企业要求出具优先权证明手续,应向商标局申请办理。我国1985年9月正式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优先权原则是所有成员履行的义务。我国给予他成员国国民优先权待遇,我国申请人向其他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也同样享有优先权待遇。申请人可以在本国提出申请之后的6个月里,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到其他成员国的申请。并可免遭他人抢先申请,而失去取得商标注册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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