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
参加税收关系的当事人,包括税务权利的享有者和税务义务的承担者两方面,它们的主体资格是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1.征税主体,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职能机关。
2.纳税主体,是指纳税义务人。 我国的纳税主体可分为以下几大类:第一类是国有企业。第二类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第三类是私营企业。私营企业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营组织。私营企业种类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类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五类是联营企业。第六类是股份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类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它们以法人名义参与某些经济活动,从事预算外收入行为,按规定应向国家纳税时,便成为纳税主体。法律规定,这类单位缴纳税款不准用预算拨款。此外,由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附设的招待所、宾馆、印刷厂、劳动服务公司等单位,按照税法规定必须纳税时,也是纳税主体。第八类是个人。包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承租、承包经营户,公民个人和外国公民。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实现的目标。 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