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的
法律工具,就我国目前的实体法而言,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劳动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构成
犯罪的还会涉及《
刑法》。 具体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被本单位的职工或者是竞争对手单位非法获取,就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118条规定: “公民、法人的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如果企业已同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了合同或协议并在合同中写明双方权利和义务,而当事人违反合同,使企业包括技术、诀窍、工艺配方在内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企业就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
法规定的条件解除
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企业就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了八种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如果企业的商业秘密储存在软盘中,被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有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 条所列八项侵权行为之一的,就可以依据该条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能会触犯刑法。1997年修改的《刑法》把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定成一种
刑事犯罪,这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企业的商业秘密无论是被单位还是个人侵犯,都可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向人民法院起诉。《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该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之罪的,对本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