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董事实施某种越权或不适行为,公司的
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对此不提起诉讼时,其他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为公司的利益对该董事提起诉讼,达到限制不当行为的继续、恢复公司财产、赔偿公司损失之目的。股东需先向
监事会或董事会提出由公司出面对有不适行为的董事或监事提起诉讼的请求,在公司仍不起诉时,股东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我国《公司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我国《公司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