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本站用户如使用“授课教案”、“笔记评语”、“案例收藏夹”等管理功能,请先登录或注册会员后登录使用。)
收藏成功!
名 称:
路 径: 请选择
第一条
经检验并确认已报废的在制零件,应由加工单位送至废品库,并办理补料手续,废品库管理员应对废品的尺寸、材料、数量、制令、单号进行登记,同时注明报废日期和报废原因,废品入库后无代用手续不得流入加工现场。
第二条
废品的利用应办理有关手续,经确认可代用后办理领用手续,对正确进行废品代用而降低成本,节约资金的,工厂予以一定的奖励。
第三条
金属铁屑、废铜及不可利用的废品、废油、废料应分类存放,集中处理,由供应处统一处理。
第四条
损坏的刀具、量具、确属不能修复的由工具处统一处理。
第五条
报废的设备,由设备处办理国家资产报废手续,可整机转让由设备处处理;当废钢处理交供应处。
第六条
废旧物资处理凭检计处出具的磅单进行结算,供应处有专人管理,并建立台帐。
版权所有:法律家科技集团 运营维护:法绿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4006728810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5号广益大厦9层 邮 编:100053 E-mail:lawfae@163.com 传真:(010)83113702
全部版权保留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49563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397-1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1101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