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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经检验并确认已报废的在制零件,应由加工单位送至废品库,并办理补料手续,废品库管理员应对废品的尺寸、材料、数量、制令、单号进行登记,同时注明报废日期和报废原因,废品入库后无代用手续不得流入加工现场。

 

第二条

废品的利用应办理有关手续,经确认可代用后办理领用手续,对正确进行废品代用而降低成本,节约资金的,工厂予以一定的奖励。

 

第三条

金属铁屑、废铜及不可利用的废品、废油、废料应分类存放,集中处理,由供应处统一处理。

 

第四条

损坏的刀具、量具、确属不能修复的由工具处统一处理。

 

第五条

报废的设备,由设备处办理国家资产报废手续,可整机转让由设备处处理;当废钢处理交供应处。

 

第六条

废旧物资处理凭检计处出具的磅单进行结算,供应处有专人管理,并建立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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