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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协件质量检验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证产品的整体质量,树立良好的质量信誉,提高工厂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外协件(外购件),应包含整机产品、零部件、中间工序以及带料外协等项目。

 

第二条

外协的基本原则:

1.由外协部门根据生产要求外协,检计处按要求进行检验。

2.扩散产品、定点生产的批量较大的零部件以及一些大型关键件,应组织有技术、检验、质量管理等部门进行考察选点,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协作点。未经选点也无任何手续的外协件检计处拒绝验收。

3.外协产品,包括零件如需变更技术要求,应预先取得技术部门的书面同意,未经技术部门同意不得任意变更要求。外协厂如不能履行合同或质量不稳定,经协调仍达不到质量标准或协作厂生产性质、装备条件有变化已不适应协作条件,要重新进行选点。

4.由工厂带料的外协件,按发料制度办理。如涉及材料代用(包括材质、规格尺寸等),应按工厂规定办理材料代用手续。

 

第三条

合同签约:

1.外协件供需双方签订协议或订货合同。如有必要还可附技术协议,协议或合同内容应明确反映质量保证条款。

2.中间工序协作应满足图纸及工艺要求,并尽可能签订合同或按市内中间工序协作规定办理,协作件回厂后应办理送验手续,经验收合格后,应在路线单上签注检查员合格印记方可转入下道工序。

3.外协的协议、合同、技术协议等有关文件付本分送财务、审计监察和检验部门;根据此进行财务结算和质量验收,接受工厂审计监察以及处理有关合同纠纷事项。

 

第四条

验收付款:

外协件验收以入厂验收为主,为有效的提高质量根据实际情况亦可辅之于下列措施:

1.批量较大的外协件,根据协作厂的生产进度,可定期的或不定期的派员在协作厂抽验质量。

2.重大产品、大型关键件可派员在协作厂对关键工序进行现场配合抽查。

3.普通铸件、焊接件可安排在协作厂验收;如有特殊要求的铸件,包括高强度铸件,按技术要求规定的检查项目协作入厂检查;上述验收方式如加工过程中发现内在质量不合格,须由协作厂负责处理。

4.中间工序的协作回厂后由工厂检查员复验,并在路线单上签注检查合格印记。

5.外协件进厂由的外协部门及时开送验单,并随同合格证质保书、记录卡等有关资料一并送检计处复验,按合同规定提供资料不齐全、不正确者,检验处通知外协部门补齐后再进行复验。

6.外协件经复验后,应在实物上作出合格与否之标识,并在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外协部门。合格者办理入库及财务付款手续;不合格者不得入库,并通知外协厂处理。

7.外协件原则上应按图纸按工艺要求合同规定条款逐个检查,但根据实际情况对质量已稳定的批量产品可按关键项目复验;关键项目应100%复验,其余项目可批量大小抽检20—30%;如发现有不合格者则增加抽查数量。

 

第五条

质量处理:

1.双方检查结果不符或有争议者,可通过协商解决或共同复验。

2.个别零件复验不合格者,根据缺陷情况,重要性程度,由外协部门按工厂不合格品处理程序,经技术部门签署意见办理,检计处将此存入质量档案。

3.经技术部门同意可返修或按规定要求牙协件未完工序,经双方商议由工厂代修者,生产处下达外协件返修指令,返修品的工时定额及返修工艺由生产技术组制定,返修费用由外协厂承担;分厂核算员应及时将有关核算资料返修指令项目报财务处,在外协作件财务结算中扣除。

4.凡需返修者返修后,应重新检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库及财务付款手续;不合格者按废品处理。

5.经确认废品者,由外协部门通知协作厂进行处理,财务不予付款;重大废品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生产进度的,生产处应通过正常途径追究外协厂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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