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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理人执行职务情况的报告(终止和解程序时用)



__________(和解企业名称)管理人

___________破管字第_______

 

_________人民法院:

在贵院受理的债务人 ____________(债务人名称)和解一案中,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已经第_____债权人 会议表决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本管理人已向债务人移交了财产和营业事务,现将管理人在和解程序期间执行职务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列明债务人的设立日期、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财产状况等基本情况。

二、管理人接受指定的基本情况

列明案件受理、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三、执行职务的具体情况

(一)执行职务的准备工作

1.管理人团队的组成情况;

2.管理人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3.聘请工作人员情况。

(二)接管债务人财产的基本情况

1.接管时间;

2.财产接管状况;

3.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履行或者解除情况。

(三)债务人的债权申报登记工作情况

1.债权申报的期间;

2.登记的各类债权总额;

3.确认的各类债权总额;

4.异议债权的基本情况。

(四)债务人对外债权、投资的清收情况

1.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情况;

2.对外债权的清收情况及清收总额;

3.对外投资、股权总额以及处置方式、权益收回的基本情况。

(五)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1.民事诉讼与仲裁的数量、争议标的金额、程序进展;

2.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解除情况;

3.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中止情况。

(六)管理人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基本情况;

1.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追回财产的情况;

2.请求出资人补缴出资款的情况;

3.追回高管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财产的情况;

4.取回担保物的情况;

5.取回在途买卖标的物的情况;

6.涉及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抵销权的情况。

(七)管理人处分债务人财产的基本情况

(八)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基本情况

(九)资产审计、评估工作情况

1.聘请审计机构专项审计、评估情况;

2.对审计后资产、负债情况的确认。

四、和解协议通过的基本情况

管理人协助起草和解协议的基本情况;

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的基本情况。

五、财产和营业事务移交的基本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职务执行情况

以上情况,特向贵院报告。

 

____________(管理人全称)

____________(管理人印鉴)

____________________

 

附:1.和解协议;

2.财产和营业事务移交清单;

3.其他相关报告材料。

 

文书制作说明:

1.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由管理人递交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

2.本文书应当列明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在工作准备、财产接管、债权债务清理、债权申报登记、财产处分等方面的职务执行情况。重点报告和解协议通过情况及财产、营业事务移交情况。相关职务执行情况有具体报告的,应当作为本文书的附件一并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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