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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函(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用)

民事诉讼- 其他文书  |  2015-09-11 14:05:11.14


XXXX人民法院
复函
(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用)
 
(XXXX)X破字第X-X号
 
XXX(申请人姓名):
 
XXXX年XX月XX日,你向本院提交申请,称……(写明请求及事实理由)。经研究,答复如下:
 
……(写明答复意见)。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七条制定,供人民法院收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有关申请后作出答复时使用。
二、本文书应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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