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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示范文本)

团体协会- 设立变更  |  Thu Aug 25 08:00:00 CST 2022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示范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登记      (名称)告知如下: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是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捐助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出资人投入的开办资金属于捐赠资金。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资产。资金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名称)

  年 月 日

  举办者(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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