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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设立,经营除限制使用农药以外其他农药)告知书

农林牧渔- 农业  |  Tue Aug 30 08:00:00 CST 2022


农药经营许可(设立,经营除限制使用农药以外其他农药)告知书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农政发〔2020〕4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厅有关单位:
  《浙江省农业农村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月16日


农药经营许可(设立,经营除限制使用农药以外其他农药)告知书


  一、审批依据
  (一)《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三)《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8年)的通知》(浙依组办〔2018〕4号)第257项规定,“农药经营许可”事项实施机关为省、设区市、县(市、区)农业部门,省级执行的“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委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18号)。


  二、申请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三、禁止性要求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农药经营活动。
  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或因未达到许可条件,被撤销涉企经营许可决定,且被撤销许可的信息被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许可人信用档案的,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


  四、申请材料
  (一)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应在递交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二)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分支机构登记表(设立分支机构提供,应在递交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四)经营人员学历证书或培训证明(应在递交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五)营业场所地址、面积、结构说明材料;
  (六)仓储场所地址、面积、结构说明材料;
  (七)营业场所内外部照片;
  (八)仓储场所内外部照片;
  (九)计算机管理系统清单及照片;
  (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的清单及照片;
  (十一)营业场所货架、柜台设施设备的清单及照片;
  (十二)仓储场所设施设备的清单及照片;
  (十三)安全防护设施清单及照片;
  (十四)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8项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目录及文本;
  (十五)申请人承诺书。


  五、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第5-14项申请人应当自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


  六、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一)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二)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三)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行政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
  (二)申请人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农药经营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造成的损失由被许可人承担;
  (五)申请人若需变更、延续、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及时到本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农药经营许可(设立,经营除限制使用农药
以外其他农药)承诺书


  本企业(个人)              就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设立,经营除限制使用农药以外其他农药)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积极主动履行承诺内容,并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以上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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