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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上)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时间:2018-01-22     浏览516
四川省法院今天发布2017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例5件、民商事案例4件、执行案例1,如全省第一起成功审结的污染大气环境案件、全国法院判决的首起操纵商品期货市场案、打击扶贫攻坚领域违法犯罪案、网约车造成他人受伤被判共同赔偿案及在微信朋友圈侮辱他人被判名誉侵权案等入选。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竹和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袁志对案件进行了点评。
 
案例一:非法加工处置煤焦油污染大气案
邓文平等四人无资质非法加工生产焦煤油并销售获利,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大气,严重污染环境。
眉山中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邓文平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邓卫平、邓良如、马成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八个月不等的缓刑,并处二万元至八千元不等的罚金,并依法禁止被告人三被告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煤焦油加工销售的相关活动。
韩旭指出,本案作为全省第一起成功审结的污染大气环境案件,对于全省积极响应中央号召,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和打赢蓝天保卫战具有积极意义。法院通过认定邓文平等人非法加工处置煤焦油构成污染环境罪,发挥了刑法的行为规制功能和法益保护功能。一方面让社会大众认识到污染环境不仅是道德问题,还可能触犯刑律,警示人们不能为了眼前利益而肆意污染空气;另一方面通过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保护了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环境利益。本案司法机关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通过运用刑法手段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气污染问题,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案例二:操纵期货市场牟利案
姜为控制、借用42个期货账户,累计动用资金4.1亿余元,集中资金、持仓优势,连续交易甲醇1501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后因资金链断裂被强行平仓,造成市场连续跌停,其亏损达7945万余元,并导致86个客户穿仓,穿仓金额高达1.77亿元,涉及13家期货公司。
省法院维持了成都中院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被告人姜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的刑事判决。
韩旭指出,本案作为全国法院判决的首起操纵商品期货市场案,对于促进期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资本市场的安全、稳定与繁荣具有积极意义。本案警示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市场经济行为的参与者,应当遵循经济规律,遵守市场法则,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才有可能达到其预期目的,否则就会害人害己,付出惨重代价。
 
案例三:利用职权侵吞国家专项扶贫资金案
彭蓉利用西昌市财政局扶贫开发两项资金办公室专项资金会计的职务之便,勾结他人违规发放国家专项扶贫资金,并侵吞国家财政扶贫资金222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5.7万元。
凉山中院依法维持了西昌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的判决。
袁志认为,本案显示了法院依法打击扶贫攻坚领域违法犯罪的决心,保障国家扶贫资金专款专用,真正惠及贫困地区、贫困人口,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筑法律保护网。被告人彭蓉身为国家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管理者,其贪污金额虽然没有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但其所贪污的是扶贫特定款物,符合“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范畴,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其依法在十年以上适用刑罚,完全符合刑法关于贪贿犯罪“数额加情节”的刑罚适用原则,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案例四:网约专车造成他人受伤被判共同赔偿案
刘某、陈某系夫妻,陈某为她名下的私家车川A967FV向平安财保天府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5万元及不计免赔率,投保次日,又与笨拉拉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将私家车挂靠在与“一号专车”网络平台运营者大黄蜂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笨拉拉公司,从事“一号专车”客运业务,由刘某作为司机负责提供运输服务。刘某接受了乘客张某通过“一号专车”网络平台发布的叫车订单,在到达目的地时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乘客张某下车时未尽注意义务,恰与骑乘电动自行车经过车辆右后门的钮某林发生碰挂,导致钮某林摔倒受伤。经鉴定,钮某林属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已花去各项费用共计110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大黄蜂公司已向钮某林垫付费用45万余元,刘某已向钮某林垫付费用4.5万元,平安财保天府支公司已向钮某林垫付费用1万元。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一审判令刘某、陈某、张某连带赔偿钮某林55万余元,笨拉拉公司、大黄蜂公司对刘某、陈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平安财保天府支公司赔偿11万元。由于大黄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成都中院,经成都中院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大黄蜂公司向钮某林支付赔偿款50万元;乘客张某向钮某林支付赔偿款3万元;平安财保天府支公司向钮某林支付赔偿款11万元。
王竹指出,本案是共享经济领域出现的新类型案件,法院对网约车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将对网约车行业乃至共享经济的创新发展前景和各方利益能否均衡保护产生重要影响。2016111日起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管理暂行办法》,虽然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身份,但对于涉及网约车的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与承担仍缺乏明确规定和案例支撑。通过本案确立的两条裁判规则:一是网约私家车交通事故应由车主与平台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二是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在保险公司已经提示并明确告知免责条款内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两条规则不仅强化了平台公司的自律监管责任,同时有助于增强消费者对共享经济的信任并促进共享经济发展。
 
案例五:在微信朋友圈侮辱他人被判名誉侵权案
赵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张某遂通过微信对赵某进行质问。因双方言语不合让矛盾进一步加深,赵某便在微信中对张某使用了大量侮辱、辱骂的言语,并将这些言语截图附上张某的照片发到了自己的朋友圈,给张某的生活、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后因协商解决未果,张某遂起诉至法院。
南充中院以名誉侵权维持了阆中市法院判令赵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删除其朋友圈内的辱骂、侮辱性言论及所附上的张某照片;在其朋友圈内发布向张某的道歉函,发布天数不低于三天;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判决。
王竹认为,微信作为我国最为广泛使用的社交软件之一,与民众的日常交际紧密相关。本案还涉及了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发布内容的电子证据效力问题。尽管本案并未通过公证或者权威部门调取证据,但相关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予以认定。朋友圈作为微信特有的交流方式,也同样适用网络侵权责任和侵害名誉权侵权责任。通过本案的判决明确了朋友圈分享信息中的自然人名誉权保护规则,有助于引导广大微信用户文明有度发表言论,严格遵守道德和法律底线,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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