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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银川通报四起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来源:新消息报     时间:2018-06-08     浏览440
6月7日,银川市环保局通报了起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宁夏蓝星水务有限公司在线监测数据造假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9日,银川市环境监察支队联合银川市环境信息中心、银川市环境监测站和宁夏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单位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设施突击检查,发现该单位:擅自停用COD在线监测仪水质采样泵,致使COD在线监测仪无法采集到总排口废水进行监测。COD在线监测仪未完成正常测量的情况下,设备采样管被拔出连接至自备水样瓶,人为干扰了在线监测设备,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其行为违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办理结果】
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银川市环保局将该单位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有关材料、证据移送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目前该案处于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同时,环保局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万元。经查,该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足额缴纳了罚款。
 
案例二:永宁北控水务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污行政处罚、移送适用行政拘留案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6日、3月7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永二干沟沟边堆积了大量黑色泥态物质,结合周围环境和堆积物特性,初步认定附近有企业采取类似于暗管的隐蔽方式将污泥(固体废物)排至永二干沟。执法人员沿沟勘察至永宁北控水务有限公司雨水排放口时发现,该处排放口有含泥废水排放痕迹。执法人员当即对厂区内雨水管网仔细检查,发现该单位几处雨水井中均有黑色积泥,其中一处雨水井与污水井之间设置了2根直径约150毫米的管网,将两井连通,污水井排放口用编织袋临时封堵,执法人员立即拽取编织袋,只见大量污水及污泥通过管道从污水井流入雨水井,最终排至永二干沟。
【办理结果】
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涉嫌利用暗管排污、逃避执法监管的行为进一步调查取证,环境监测人员还对永二干沟堆积污泥和企业厂区遗留污泥分别采样监测。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企业立即拆除暗管。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罚款10万元,并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拘留7日。
 
案例三:宁夏福泽鑫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废旧铅蓄电池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8日,灵武市环保局联合有关部门在对郝家桥镇废旧铅酸蓄电池收购情况排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经营废旧铅蓄电池,并将铅酸蓄电池废液排放至院内西南侧一个约3平方米砖砌蓄水池中。次日,灵武市环保局与银川市环保局、公安机关对该单位联合查处,通过现场调查取证,查实该单位非法收购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并通过蓄水池内暗管、抽水泵将地下水注入电池电解液,被稀释的电解液通过闸门控制直接排放至排水沟中的违法行为。
【办理结果】
因废旧铅酸蓄电池和废旧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产生的废酸电解液均属于危险废物。该单位行为不仅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规定,该公司非法收集、处置废旧铅蓄电池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灵武市环保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同时,立即展开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由灵武市公证处工作人员监督过磅称重,废旧铅电池总量为615.16吨(其中已打孔排出废酸的电池316.92吨),废酸电解液液2.62吨,现场对涉案物品全部进行扣押。
该案当事人正在被取保候审,案件尚未结案。
 
案例四: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排污行政处罚、限制生产案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22至23日,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无组织臭气浓度、氨和有组织臭气浓度、氨排放现状进行了监测,结果显示,该单位臭气浓度值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
【办理结果】
银川市环保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万元。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规定对该单位实施限制生产,责令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限制生产,生产负荷不得高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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