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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合肥中院发布六起2018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搜狐     时间:2019-03-15     浏览268
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涉及网上购物、食品安全、健身服务、人身安全、二手车交易等领域。其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了“半壁江山”,其次是侵权纠纷案件。本报选取部分案例予以刊登,希望通过这些案例能够让更多的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案例一:吴某与安徽耀徽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
安徽耀徽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系一家健身会所的经营者,吴某系该健身会所的付费会员。2018814日、22日中午,吴某在该健身会所更衣室内换衣服时,被甄某用手机偷拍和偷窥。吴某认为,安徽耀徽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对其经营的健身会所管理松散,在发现有人偷窥拍照侵犯其隐私时,工作人员没有采取妥当措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安徽耀徽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其会费、私教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4700元。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安徽耀徽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吴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安徽耀徽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在宣判后及时履行了赔偿款项。
 
案例二:徐某诉台州贵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徐某于20172月在网络购物平台天猫商城购买了台州贵和贸易有限公司出售的燕窝食品。后徐某认为台州贵和贸易有限公司所售食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系不合格产品,侵犯了其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向台州贵和贸易有限公司退货,由台州贵和贸易有限公司返还购物款18522元并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台州贵和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燕窝外包装无法识别强制标示内容,判令徐某有权向台州贵和贸易有限公司退还所购买的燕窝980克(按原包装退货),退货同时台州贵和贸易有限公司向徐某返还货款18522元。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蒋某与某生物医药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20141130日,蒋某通过“1号店”网上购物平台购买了某生物医药公司生产销售的蓝莓叶黄素酯压片糖50瓶。后蒋某认为其所购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生物医药公司赔偿其购物价款损失7900元,并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一审法院以蒋某提起本案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判决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二审经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案例四:李某诉北京爱特生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69月,李某通过北京爱特生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络购物平台“超级社区”上发布的广告了解到张某在该平台上推销宁夏枸杞。李某与张某通过网络数次联系协商达成如下购货条款:1.购货数量1200袋。2.单价22元。3.包邮,送货上门。4.质量必须保证。2016919日,李某收到张某快递发售的14件(1200袋)枸杞。当日巢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涉嫌(存在)无厂名、无厂址、无生产日期的情况,将1200袋枸杞全部查封(扣押)。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北京爱特生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某赔偿十倍的购货款264000元。
一审法院判令张某支付李某赔偿金79200元。
 
案例五:昌某与某汽车经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857日,昌某与某汽车经纪公司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昌某购买一辆二手奥迪轿车。公司承诺该车无重大交通事故、无泡水、无火烧,购车时该车行驶公里数为34000公里左右。201859日车辆办理好了过户手续。后昌某保养车辆时,得知该车在20171122日实际行驶里程就达到了70397公里,并曾进行过三次保险理赔。昌某认为,某汽车经纪公司明显存在隐瞒车辆实际情况的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车辆转让协议,某汽车经纪公司返还车辆转让款并支付赔偿金。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现已履行完毕。
 
案例六:徐某诉蒋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2017221日,徐某在蒋某开设的某淘宝店铺购买某品牌的辅酶Q10胶囊(CoEnzyme Q10 150mg4瓶,支付货款992元。后徐某以该产品在普通食品中非法添加“辅酶类药”且推荐食用量超标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蒋某退回购物款992元及支付十倍赔偿,并赔偿误工费等损失16912元。
一审法院判令蒋某退还徐某购物款9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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