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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六起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0-08-13     浏览187
近期,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加大粮油、肉蛋奶、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的价格监管,迅速查办了一批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案件,并通过提醒告诫、约谈、行政指导等多项措施,督促广大经营者恪守商业道德、依法诚信经营,与全社会一道为打赢抗击疫情攻坚战做出积极的贡献。根据案件查办情况,现公开曝光一批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的典型案件。
 
案例一:2020年7月29日
2020年7月29日,博州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博乐市好利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楚星绿城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大肠辣子每公斤进价2元,售价3.5元;土豆进价2元,售价3.5元;包包菜进价2元,售价3.5元;大白菜进价2元,售价2.9元;洋葱进价1.6元,售价2.59元;长茄子进价2元,售价4.5元;冬瓜进价1.5元,售价2.5元;西红柿进价2元,售价3.5元。当事人在其购进成本的基础上分别提价75%、75%、75%、45%、61.9%、125%、66.7%、75%销售,获取违法所得2783元,涉案金额为6649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783元;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1391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0年7月30日
2020年7月30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博乐市青得里大街兴农蔬菜果品批发市场检查中发现,位于该市场B-5号门面房的“博乐市韩兴奇蔬菜批发店”对外批发的黄瓜价格为每公斤5元(共计1250公斤),当日博州商务局的对黄瓜的定价为每公斤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50元;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62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0年07月30日
2020年07月30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精河县茫丁乡鑫喜源商店”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明码标价从事蔬菜、水果销售经营行为。在案件查办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王琴琴的父亲、弟弟干涉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以上两人妨碍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例四:2020年07月30日
2020年07月30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精河县托里乡诚心顺发蔬菜水果店”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蔬菜、水果时均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0年07月30日
2020年7月30日,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温泉县查干屯格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万家乐水果蔬菜店销售的桃子、香蕉、葡萄、苹果等没有明码标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未明码标价从事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2020年07月28日
2020年7月28日,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拉山口钟钟蔬菜粮油店的销售价格情况进行检查。经查,该店当日洋葱进价1.59元,售价2.5元;土豆进价2.2元,售价3元;西红柿进价2.3元,售价3.5元;冬瓜进价1.5元,售价2.5元,购销差价率分别为57.23%、36.36%、52.17%、66.67%。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76.67元;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383.35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粮油肉蛋奶菜等生活必需品价格,继续加强和规范疫情防控期间价格监管,坚决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重拳打击、露头就打,切实维护稳定市场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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