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毅夫,化名王建斌,男,汉族,1980年9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学文化。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9日作出(2010)哈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毅夫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毅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黑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刘毅夫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即被告人刘毅夫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上诉人刘毅夫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判虚报注册资本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6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同年9月21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刘毅夫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罪犯刘毅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毅夫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刘毅夫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减刑建议书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一、二审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制作的《提请减刑建议书》、《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计分考核台账》、《罪犯单项奖有效分审批表》、2013至2015年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学员学籍档案卡》、《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减刑、假释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毅夫自入监以来,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刘毅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37年11月4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