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 Apr 27 07:10:14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登录注册
  您现在的位置:法律家首页 >> 优秀裁判文书 >> 优秀行政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详情
优秀裁判文书
上传人评语:
 
安阳市铁西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判文书
(2011)殷行初字第6号

原告:安阳市铁西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梅东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郭海福,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志斌,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贾喜国,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所地:安阳市富源街6号。

法定代表人:牛彦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孔庆全,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黄海均,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阳市蓝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铁西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桑陈喜,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姬卫民,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阳市铁西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销被告安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为第三人安阳市蓝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安规管建居字(2010)03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海斌、贾喜国,被告委托代理人孔庆全、黄海均,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姬卫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公司的前身为安阳市铁西区第二绝热板厂,该厂由郭海福于1997年出资收购成立。2006年1月,安阳市人民政府为原告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2008年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与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证注销,错误登记在安阳市铁西区物资局名下。为此,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与诉讼。原告的土地由原告使用着,土地使用状态已延续三十余年,并且土地上还有原告的厂房等财产。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建设的建设工程范围包括了原告的厂区和房产。现第三人已开工建设,在紧邻原告的房产处深挖地槽,严重威胁了原告房产和房屋内人员的人身安全。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证依据不足,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和威胁,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安阳市房权证殷都区字第股1750000135、1750000136房屋所有权证两份及房屋平面图;2、2001年10月22日安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计划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安阳市铁西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资产属该公司所有证明一份;3、1999年11月25日安阳市铁西区第二绝热板厂与安阳市铁西区物资供销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一份;4、安阳市铁西区计划经济贸易委员会安铁计(2000)10号关于对“铁西区第二绝热板厂”更名为“安阳市铁西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5、编号为TX-2004-7-28土地测量技术报告书一份;6、被告工作人员签收的原告反映材料证明2份。7、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1)北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一份;8、安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计划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的区经委南段3亩土地使用权归安阳市铁西区第二绝热板厂证明一份;被告辩称:被告具有审查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权。2010年11月16日第三人向被告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根据法律规定经审查第三人提交的建设单位申请、安发改投资(2009)478号关于第三人开发建设“蓝田梅景”商住小区项目核准的批复、安政土(2009)301号关于蓝田公司出让土地的批复、土地测量技术报告书、规划条件书、建筑方案专家评审意见等,内容符合安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被告于2010年12月22日依法向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诉称被告的颁证行为置原告的房产与合法权益于不顾,并且第三人的施工行为严重威胁其房产和人身安全。因为第三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供了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且被告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间,从未收到土地部门及其他单位出具的该地块存在异议的通知。所以原告的上述理由不能成为要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该理由与本案诉讼无关,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综上,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第三人申请两份;2、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发改投资(2009)478号批复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安政土(2009)301号关于对安阳市蓝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让土地的批复;3、第三人土地使用权证一份;4、土地管理文件一份;5、编号为Y-2008-10-14土地测量技术报告书一份;6、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一份;7、安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安规管建居字(2010)03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8、蓝田梅景小区建筑方案设计评选专家意见书;9、安阳市XB5-1-1-2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10、规划条件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1、蓝田梅景小区建筑方案文本一套;12、2011年5月20日加盖有安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安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公章的情况说明一份;13、安文(2010)3号通知一份;14、第三人售楼部公告和现场公告照片各一份。15、安阳市城乡建筑规划设计院2010年12月8日出具的安阳市蓝田梅景规划日照分析报告书一份;16、2010年5月5日安阳市规划管理局在安阳日报规划公示一份。

第三人述称:第三人办理蓝田梅景商住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了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筑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等材料。被告依法为第三人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之处。蓝田梅景商住小区虽然规划建设四栋楼,但是,被告目前准许建设的只是1、2、3号楼,并不包括最南边的第4号楼。准许建设的三栋楼和原告的厂区和房产没有任何关系。原告诉称工程范围包括原告的厂区和房产与事实不符。请求依法维持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安阳市XB5-1-1-2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2、XB5-1-1-2地块规划条件书及附图;3、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发改投资(2009)478号批复;4、编号为Y-2008-10-14土地测量技术报告书一份;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一份;6、安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地字第安规管地字(2009)0022号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份;7、安阳市人民政府安政土(2009)301号关于对安阳市蓝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让土地的批复;8、安阳市殷都区国用(45)453()号土地使用证;9、蓝田梅景小区建筑方案设计评选专家意见书;10、蓝田梅景小区建筑设计方案;11、蓝田梅景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审定通知书;12、安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建字第安规管建居字(2010)03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13、安阳市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档案一套;14、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复决(2008)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5、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安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书;16、1997年8月8日安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计划经济贸易委员会与郭海福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一份及公证书;17、安国用(45)449号土地使用证一份;18、安阳市人民政府安政土(2008)37号关于注销安阳市铁西区第二绝热板厂安国用(54)499号土地使用证的决定;19、安阳市人民政府安政土(2008)80号关于更正安政土(2008)37号文件中注销土地使用证证号的通知。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被告提供的证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1至13,取得程序和收集方法合法,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依法调取、勘验取得的证据材料有:1、安阳市殷都区字第股1750000135、1750000136房产档案一套;2、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1)北刑初字第1、2、3、8号刑事判决书四份;3、(2008)安行初字第19号行政审判卷宗材料一套。4、2011年4月18日和2011年5月4日现场勘验笔录两份。以上证据经各方当事人的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根据上述证据并结合庭审情况,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0年11月22日,被告根据第三人2010年1月5日和2010年11月16日两份申请、安阳市人民政府安政土(2009)301号关于对安阳市蓝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让土地的批复、第三人土地使用权证一份、土地管理文件一份、编号为Y-2008-10-14土地测量技术报告书一份、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一份、蓝田梅景小区建筑方案设计评选专家意见书、安阳市XB5-1-1-2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蓝田梅景小区建筑方案文本,经审查按照规定程序为第三人颁发了安规管建居字(2010)03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规划许可证允许第三人在安钢大道308号修建1﹟18层底商住宅楼一幢、2﹟12层住宅楼一幢、3﹟11层住宅楼一幢。

另查明:1、根据中共安阳市委、安阳市人民政府安文(2010)3号文件,安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更名为安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2010年4月12日开始启用公章,安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审批公章尚未更改。2、2010年3月25日,蓝田梅景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安阳日报公示;2010年5月5日,安阳市规划管理局(2010)19号对蓝田梅景商住小区规划在《安阳日报》予以公示。2010年12月22日,被告以2010年38号公告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予以现场公示。3、、2010年12月8日,安阳市城乡规划建筑设计院出具安阳市蓝田梅景规划日照分析报告书,认定蓝田梅景规划日照分析满足日照标准。4、2007年2月14日,安阳市房产管理局向原告颁发安阳市殷都区字第股1750000135、1750000136号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安阳市铁西区第二绝热板厂,土地使用权证为安国用(45)449号,土地面积为2018.21平方米,使用类型为划拨。2008年4月16日,安阳市人民政府以安阳市第二绝热板厂在申请土地登记时隐瞒事实造成土地错登为由,注销了安阳市第二绝热板厂安国用(45)449号土地使用权证。安阳市第二绝热板厂和安阳市铁西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行政复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复决(2008)4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安阳市人民政府注销安阳市第二绝热板厂安国用(45)449号土地使用权证的决定。安阳市第二绝热板厂和安阳市铁西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行政诉讼。2008年12月2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安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维持安阳市人民政府注销安阳市第二绝热板厂安国用(45)449号土地使用权证的决定。安阳市铁西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起上诉,2010年12月1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行终字第00039号行政判决,维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安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2008年9月25日,安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对XB5-1-1-2地块作出规划条件书。2008年10月14日,安阳市国土资源调查规划与测绘院对委托单位安阳市铁西区物资供销公司的申请,作出编号为Y-2008-10-14土地测量技术报告书。2009年6月3日,安阳市蓝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取得2009-3-3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5759.49平方米,合8.639亩。2009年8月2日,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安发改投资(2009)478号关于安阳市蓝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蓝田梅景商住小区项目核准的批复。2009年9月24日,安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安规管地字(2009)0022号为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9年12月26日,安阳市人民政府安政土(2009)批复,同意将0.5759公顷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给第三人使用。2010年1月8日,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核发殷都区国用(45)453()号土地使用权证。5、1997年8月8日,安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计划经济贸易委员会与郭海福签订《企业出售合同》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将安阳市铁西区第二绝热板厂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全部资产出售给郭海福,土地使用权租期10年,至2007年8月7日。2002年12月,原安阳市工商局铁西分局以未按规定年检为由,作出安铁工商处字(2002)100号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安阳市铁西区第二绝热板厂的营业执照,并在《安阳日报》上予以公告。2000年7月6日,安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计划经济贸易委员会安铁计(2000)10批复,同意安阳市铁西区第二绝热板厂更名为安阳市铁西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性质由集体所有制变更为股份制,更名后的企业承担安阳市铁西区第二绝热板厂的债权债务。2000年9月郭海福、史廷梅、郭志斌投资设立安阳市铁西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6、2004年7月,原告以该公司名义申请土地登记,委托安阳市测绘院出具了土地测量技术报告书。2006年1月6日,经安阳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为原告颁发了安国用(45)44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为安阳市铁西区第二绝热板厂。7、2010年5月7日,安阳市铁西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对安阳市规划管理局公示于安阳日报的蓝田梅景商住小区的规划方案提出异议。8、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1)北刑初字第1、2、3号判决认定,2010年以来,安阳市蓝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对安阳市铁西区物资供销公司改制和土地开发过程中,为了让安阳市殷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牛X为其获得该公司改制内幕信息、将企业外债伪造成职工集资款和法院解封土地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桑X通过皮X向牛X行贿。判决安阳市蓝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桑X犯行贿罪,皮X犯介绍贿赂罪,牛X犯受贿罪。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1)北刑初字第8号判决认定,2009年5、6月份至2010年4、5月份,被告人任X利用担任安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建筑规划审批科科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安阳市蓝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桑X的请托,在该公司开发的蓝田港湾和蓝田梅景小区办理相关规划手续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接受桑X贿赂款15000元,法院认定任X犯受贿罪。9、经现场勘验,原告房产情况与安阳市殷都区字第股1750000135、1750000136号房产证所附房屋平面图一致;原告房产东部边缘,从南至北的距离为46.7米,西部从南至北的距离为44.68米,门口从南至北的距离为45.24米。10、被告为第三人规划的蓝田梅景商住小区3﹟楼,从安钢大道中线起,至该楼南端的南北直线距离为143.7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功能工作。”安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更名前为安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享有向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被告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行为时,先后分别进行了报纸和现场公告,公告程序合法。原告持有的安阳市殷都区字第股1750000135、1750000136号房屋所有权证,是原告对房屋所有权证认定的房产享有所有的权利,此财产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他人不得侵犯。原告诉称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建设的建设工程范围包括其厂区和房产,从修建性详细规划图本身载明的从安钢大道中线至蓝田梅景商住小区3﹟楼南端的距离,无法证实占用了原告的厂区和房产。从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南部起算,因规划中的的梅园庄南街要加以拓宽,按照安阳市XB5-1-1-2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告房产的一部分被划入道路范围,从原告房屋南端向北现场勘验测量,无法证实蓝田梅景商住小区3﹟楼占用原告的厂区和房产所在区域。原告诉称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建设的工程范围包括其厂区和房产,证据不足。原告诉称第三人施工威胁其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安规管建居字(2010)03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阳市铁西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芳英

?邵红梅

刘家梁

○一一年八月一日


您认为本案判决如何?
 (0)  (0)
您对本案的评论:
提交评论
热门评论
热门评论加载中...
最新评论(
最新评论加载中...
  • 公众用户指南
  • 法律专家用户指南
  • 特色服务
  • 客户服务
  • 关于我们

版权所有:法绿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66148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5号广益大厦9层 邮 编:150000 E-mail:lawfae@163.com 传 真:(010)83113702
全部版权保留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49563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397-1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110190号
法律家官方微信二维码
优秀裁判文书上传
标 题: * 标题不能少于5个字。
文书分类: * 请选择文书分类
案 号: * 请填写案号。
裁判日期: * 请填写裁判日期。
法 院/仲裁委员会: * 请选择 法院/仲裁委员会
裁判文书原件上传:
* 内容不能少于5个字。
* 请认真填写邮箱地址!以便接收裁判文书审核结果。
裁判文书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