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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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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杰灵抢劫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文书
(2015)二中刑初字第144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梅杰灵(外文名:MOIKITLENG),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于马来西亚槟城,马来西亚国国籍;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羁押,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高丛松,北市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韩骁,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二分检刑诉(2015)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杰灵犯抢劫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杰灵及其辩护人高丛松、韩骁到庭参加诉讼。北京世纪佳诺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翻译刘明受本院聘请担任本案马来语翻译。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被告人梅杰灵于2015年3月16日18时许,携带仿真手枪、约束带等作案工具,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东街8号澳门中心一层L101铺卡地亚表店,使用仿真手枪胁迫店员肖X,劫取卡地亚牌手表11只(价值人民币3195000元),并用约束带将肖X双手捆绑后逃离表店。被告人梅杰灵为继续逃离,又持仿真手枪劫取该表店附近的金杯牌汽车一辆(号牌号码为XXX)欲作为逃跑工具,未果。

被告人梅杰灵于2015年3月16日19时30分许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查获归案。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梅杰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劫取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梅杰灵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梅杰灵当庭对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持异议。

梅杰灵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梅杰灵有家族精神病史,且案发前行为表现异常,作案时可能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而对梅杰灵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过程不规范,申请鉴定人出庭,并申请对梅杰灵重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为此,辩护人当庭出示了梅杰灵父、兄医疗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梅杰灵于2015年3月19日接受讯问的录音录像,欲证明梅杰灵的家族精神病史及梅杰灵有异常行为。

2)对涉案手表品牌、价格进行鉴定的均不是合法的鉴定机构,且鉴定过程违反程序。为此,辩护人当庭出示2015年3月18日中央电视台13频道东方时空栏目录像,欲证明鉴定过程违反程序。

3)申请对梅杰灵的庭前供述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4)梅杰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较小,涉案财物已追回,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5年3月1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梅杰灵携带仿真手枪、约束带等作案工具,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东街8号澳门中心一层L101铺卡地亚表店,使用仿真手枪胁迫店员肖X,劫取卡地亚牌手表11只(价值人民币319.5万元),并用约束带将肖X双手捆绑后逃离表店。在逃跑过程中,梅杰灵欲劫取一辆金杯牌客车(车牌号:XXX)作为逃跑工具未果,但将5只被抢手表遗落在该车上,后梅杰灵丢弃作案时所穿上衣、帽子及作案工具,乘坐出租车继续逃跑。当日19时30分许,梅杰灵在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与东二环辅路交叉路口被设卡民警查获归案,当场起获被抢手表6只。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肖X(北京冠亚名表城卡地亚表店销售员)的证言:2015年3月16日18时50分许,我在店里上班,店内没有别的客人,从店面的东门进来一名男子,他在北侧的男表区转了一圈,又到女表区转了一圈,问我北门能不能出去,我说可以。之后,他从东门出了表店,隔了大概5秒钟再次返回店里,手里拿了一把类似手枪的物品,进店后拉了一下枪栓,指着男表区说:“去给我拿表。”我问他需要哪款表,他拿枪指着我让我跟他走到男表区,要求我把柜台打开,把所有的手表都拿出来。我先打开柜台拿了一只手表给他,他立刻就把这只表放到他自己的包里,之后又要求把那个柜台里所有的表都拿出来,而且他一直拿枪指着我,我就把所有的表都拿出来,他把表都装进了自己的包里。同时他从包里拿出一根白色类似于约束带之类的东西,让我背对着他蹲在柜台边上,他用那东西把我的双手捆起来后就从店东门离开了表店。他出门以后,我站起身往外走,港澳中心西侧劳力士表店的同事发现了这边的情况,我让他们赶紧打电话报警。我看到他从港澳中心的北门跑出去了。

那名男子头上戴一个黑色的线帽,面部戴着一个黑色的口罩,上身穿一件黑色的呢子外套,脚上穿一双黑色的皮鞋,斜跨翻盖式棕色皮包。那个柜台的表全部被他抢走了,共11块,具体的型号、条码、钢号及价格我已经统计好打印出来交给了公安机关。我双手手腕上有勒痕,其余地方没有受伤。

2、证人毛X(北京冠亚名表城劳力士表店销售员)的证言:2015年3月16日19时左右,我在澳门中心一层大堂,看见卡地亚表店销售员肖X背着手从店里走出来,脸很红,好像要哭的样子,我意识到她们店里应该出事了。肖X告诉我人已经从澳门中心一层北门跑了。我和魏X追出去,看见那个抢劫的男子正沿王府井东街向西后向北逃跑。我们一直追他到了西堂子胡同的西口。之后我看到那名男子在西堂子胡同里劫了一辆金杯面包车,想开车逃跑,但他发动了好几次都没有成功。那名男子又从金杯车上下来,从包里掏出一把类似手枪的东西,指着旁边的一辆出租车,赶走了后座上的乘客,自己坐上出租车,我看出租车沿西堂子胡同走,肯定是要从北边的甘雨胡同出来。我沿步行街直接去了甘雨胡同西口。接着那辆出租车驶来,那名男子在胡同中段已经下车了,不知道向什么地方逃跑了。那名男子戴着帽子和口罩,穿着灰色的呢子大衣,黑裤子,背着一个大黑包,帽子和口罩都是黑色的。那名男子逃跑时手里拿着刀,我感觉是砍刀一类的,刀刃长约40公分。

3、证人魏X(北京冠亚名表城劳力士表店销售员)的证言:2015年3月16日晚上7点左右,我在劳力士店的休息室喝水,同事毛X说有人抢劫卡地亚店,毛X从店内拿了一个“劳力士”牌的正方形镜子,我从休息室拿了一根70公分左右长的不锈钢铁片。我们二人追出店外没看见是谁,但都喊了一声“抢劫了”,看见一名男子回头,我们确定这个人就是抢劫的。那人见我们喊,就往西北跑,当时还在店前的广场上。澳门中心广场前有一片草坪,那人跨过草坪往正北的方向跑,上了东西向的马路,迈过自行车道和行车道之间一尺多高的矮护栏,停了下来。我和毛X追到了马路边,那名男子从身上拿出一把刀,回身冲我们比划后翻过中心护栏,顺着马路往西跑,我和毛X也翻过护栏继续追,追到“澳门中心”前的马路西边100多米一个丁字路口处。那名男子,不知从哪拿出一把手枪,做了一个拉枪栓的姿势,我们见那个人有枪,就没敢上前。我看见一辆白色的金杯车从东往西行,至丁字路口处往北拐,拐进路口五六米,那个男的跑到了金杯车前,之后我就看见金杯车的司机下来了,被我们追的男子上了金杯车。车动了两下,但没启动,那名男子又下来了。一辆出租车从胡同北往南,要拐弯西行,由于道窄,两辆车碰头了,我看见抢劫的人上了出租车,劫持了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往后倒了一下,没出胡同往西去了。由于店里没人看店,我就赶紧回来了。这名男子戴了一个黑色线帽,一个黑色的口罩,上穿深灰色上衣。

4、证人胡X(金杯车司机)的证言:2015年3月16日晚19时10分许,我开着单位的金杯车(XXX)到北京市东城区乐天银泰商城东侧送货。刚开车由南向北进入乐天银泰东侧胡同10米处,见车头10米左右一男子蒙面左手持一把尺长尖刀在追一男子。我见状想开车拦住蒙面人,被追的男子从我车的右侧跑了过去,蒙面男子闪身到我车的左侧,在我驾驶门外侧,左手持刀,右手持一把枪状物离我半米远指着我的头,我见状停车熄火拉开驾驶门下车,向车后面跑到了离车20米远胡同口外的公交车站,见那蒙面人从我车驾驶门上了车,在车上待了约一分钟,车辆一直没打着火,驾驶门一直敞开着。我感觉我的左胳膊关节处很痛,应该是下车时被剐蹭到了,没注意该男子什么时候离开我的车。有围观群众告诉我说蒙面男子下车走了,我返回车内发现车副驾驶座上有蒙面男子遗留下的1把尺长尖刀及5块手表。我打着金杯车,先到乐天银泰商场北侧用3分钟送了货,后开车到王府井教堂门前拦了一辆警车,向民警反映了情况。

蒙面男子整个过程都戴着一个黑颜色的口罩,头戴深色无帽檐的帽子,上穿深色外套,下穿浅色休闲裤,背着一个浅色单肩帆布背包,脚穿灰色运动鞋,整个过程一句话没说。留在我车上的尖刀长约一尺,手表共五块,款式都差不多,都扣在副驾驶座位上,表盘大约三厘米。

5、证人张X(北京渔阳出租汽车公司司机)的证言:2015年3月16日19时7分左右,我在西堂子胡同距离西口约50米处被劫持。我驾驶XXX出租车从教堂南侧的甘雨胡同进去后,走到西堂子胡同快到王府井大街时,迎面停了一辆白色的金杯面包车,我看见车里有人影,用大灯晃了那辆车,从车内驾驶员位置下来一名男子,手里拿着类似手枪的物品,过来要拉我的后座右侧的门,我车上的乘客把门给他打开以后就跑了,那个男子坐上我的车以后,他拉了一下枪栓,然后拿枪指着我说:“你开车赶紧走,别耍花样。”我让他别激动,后倒车原路返回,走到甘雨胡同快到王府井大街,那个男子说:“停停停,我下车。”之后他自己下车往北跑了。我把车停到王府井大街准备报警时,警察就找到我了。

6、证人姜X1(北京金石顺出租汽车公司司机)的证言:2015年3月16日19时31分许,我驾驶车号为XXX的出租车在东城区金宝汇西侧红绿灯北处接上一位男性客人,对方上车后坐在我的右后方,称要去劲松桥往东。我将车掉头,沿金宝街自西向东行驶,行至金宝街与东二环辅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盘查。民警要车上的男子出示证件,对方讲外语,我只听懂对方提到马来西亚。民警要该男子下车,坐到副驾驶位置,后在车后排检查,我看到民警从副驾驶座位底下找到一黑色的小包。坐在副驾驶的男子看到民警找到小包后,要下车逃跑,民警要控制住他,双方揪扯在一起。我下车从车尾绕到副驾驶的位置帮助民警,后来从路口北侧跑来一男子,与我和民警合力制服了坐车的男子。

7、证人马X(东城分局巡警支队警官)的证言:2015年3月16日19时许,分局勤务指挥处电台通报在王府井发生一起持枪抢劫案。我便立即赶到中心现场周边开展布控工作,在金宝街东口设卡检查过往车辆。19时30分左右,我发现一辆出租车后排座位上坐的男性乘客与电台通报的嫌疑人特征差不多,于是拦停出租车,对车上男性乘客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人携带的物品疑似是被抢劫物品,这名男子也发现我注意到了他带的东西,突然开始反抗,准备逃跑,我一把抓住了他的手臂将他顶在了出租车的车体右侧,同时呼喊出租车司机及周围群众帮忙。该名男子抓住我的警服跟我扭打起来,在我极力控制他时,司机和一名路过的保安员帮我一起将该人堵在了车的右后门处。这时有一辆武警巡逻车路过,和我们一起控制住了嫌疑人。在支援警力到达后,将该人带到了附近派出所进行审查。

当时在他的随身物品中有黑色的软包和六块手表、帽子等物品。

8、证人姜X2(崇文保安分公司中队长)的证言:2015年3月16日19时许,我路过金宝街东口时,看到一名民警正在跟一男子进行拉扯,那名民警大声喊“赶快过来几个人,过来几个人帮帮我”,我马上过去帮忙,还有一名出租车司机也过来帮忙,我用手抓住了那名男子的左胳膊,出租司机按住他的右胳膊,民警就用电台上报并叫支援。不一会儿,过来几个武警战士,我们一起把那名男子按倒在地上,过程中那名男子一直在挣扎,并大声喊着外语。最后警察来了,把那名男子用警车拉回了派出所。

9、证人刘X(江诗丹顿表店经理)的证言:2015年3月16日19点左右,我在值班时,听见卡地亚店内有人说有人抢表,我进去后抢表的人已经跑了。我走向街,看见一个黑影向西跑了,于是就报警了。我们店和卡地亚是一个公司的,两家店相邻。

10、证人曹X(爱彼表店销售员)的证言:2015年3月16日19时10分左右,我看到卡地亚专柜东边的走廊上两个男同事一前一后往外跑,刚跑出去,同事肖X从卡地亚专柜跑出来,感觉她当时特别慌,站在卡地亚专柜外大厅大喊:“快报警,快报警,有抢劫的。”听到肖X喊话后我就报警了。

11、证人郭X(北京市冠亚名表城组长)的证言:2015年3月16日19时5分左右,我在澳门中心一层MOVADO专柜卖手表,突然同事李X3跑到MOVADO专柜门口对我喊:“郭X,那边有抢劫的。”李X3对我喊的同时还用手指着北面大门的方向,卡地亚专柜就在大门西侧。我跑到卡地亚专柜门口,透过玻璃门看到里面没人,就从澳门中心北门出去,当时有一个同事站在门口告诉我抢手表的人在澳门中心斜对门乐天银泰东侧的路口。我就跑了过去,当时同事毛X在东侧的路口。路口停了一辆金杯面包车,同事说抢表的人在金杯车上。我就往面包车上冲,想把抢手表的人控制住。我刚冲到车边上,毛X说:“你别往上冲,抢表的人有枪。”我停下来对毛X说:“你看着他,别让他跑,我去叫武警。”后我就去澳门中心西侧十字路口,叫武警过来处置,去找武警的路上,我拨打110报警。

12、证人单X(冠亚名表城销售员)的证言:2015年3月16日19时许,卡地亚表店员工肖X在他们店门口不远处叫我并说抢劫。我过去后发现肖X的双手被绳子捆着,便去表店里找了一把剪刀,把绳子剪断扔到垃圾桶里了。

13、证人罗X1(梅杰灵之妻)的证言:2015年2月,梅杰灵无业后在家带孩子,照顾老人。2015年3月16日7点一刻,我离家去上班,他还在睡觉,我中午12点20吃饭时打他的手机,说“你在哪呢”他说“我在家呢”。我说“你下午去哪儿”,他说“我就在家”。晚上8点我下班回到家,没见到他,我母亲说“他出去了,去哪儿不知道”。后我就给他打电话,他电话接不通。我父亲看手机新闻说“王府井7点一刻发生抢劫案了”。我拿过来一看照片,感觉照片很像梅杰灵,尽管是侧脸,但是我通过衣服怀疑是梅杰灵。晚上11点左右公安局找到我们家,这时才确定梅杰灵出事了。梅杰灵穿的衣服是阿迪达斯的,深棕色的,针织连帽的,公文包是黑色皮质的。我父亲说家里有三把锤子,少了一把锤子,具体什么时候少的不清楚;还丢了一把刀,什么时候丢的也不知道。

14、证人罗X2(梅杰灵之岳父)的证言证明: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梅杰灵作案时使用的工具进行辨认,其称刀和锤子其见过,刀是其厨房内组合刀具的一把,现在不知道哪去了,家里的锤子也有一把不见了。

15、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技术队制作的京公(东)勘(2015)XXX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现场勘验时间为2015年3月16日20时5分至2015年3月17日5时0分。现场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东街8号澳门中心一层L101铺卡地亚表店。

现场勘查过程中,在卡地亚表店正门外电梯旁一垃圾桶内的约束带上提取脱落细胞一处(物证编号为151729-09,棉签提取)。

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技术人员前往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88号天伦松鹤大饭店一层的卫生间内进行勘查。北数第二间马桶上摆放一个黑色单肩包,包内装有一把锤子、一个普娜牌玻璃瓶(瓶内装有紫色液体)、一个NY牌的黑色帽子、一把黑色塑料枪、十二个约束带、一个牛皮纸袋、一瓶EAUDEPRER牌的香水及一包中南海牌香烟。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在黑色单肩包上提取脱落细胞一处(物证编码为151729-02,棉签提取)、在锤子把上提取脱落细胞一处(物证编号为151729-04,棉签提取)、在普娜牌玻璃瓶上提取脱落细胞一处(物证编码为151729-10)并将瓶内紫色液体送往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毒物和理化检验、在NY黑色帽子上提取脱落细胞一处(物证编码151729-05,粘取器提取)、在黑色塑料枪上提取脱落细胞一处(物证编码151729-03)、在EAUDEPRER牌的香水瓶上提取脱落细胞一处(物证编码为121729-08,棉签提取)。后技术人员前往北京市东城区柏树胡同西侧天伦王朝酒店南侧进行勘查,在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XXX的蓝色福特福克斯轿车南侧地面上,发现一件ZONEJOY牌的深色外衣及一个adidas牌的灰色帽子。在勘查过程中,在ZONEJOY牌深色外衣衣领提取脱落细胞一处(物证编码为121729-07,粘取器提取),在adidas牌灰色帽子上提取脱落细胞一处(物证编码为151729-06)。随后前往北京市东城区柏树胡同西口,分别对车牌为XXX的出租车和车牌号为XXX的金杯牌汽车进行勘察。出租车未见异常。在金杯牌汽车副驾驶座位上发现一把刀及五块卡地亚牌手表。该刀全长30厘米,刀刃长8.5厘米。五块手表钢号分别为:359637514TX、2955331、377140050UX、3773124229UX、3122122。现场勘查过程中,在该刀刀把上提取指纹一枚及脱落细胞一处(物证编号为151729-11,棉签提取)。在钢号为359637514TX、2955331、377140050UX、3773124229UX、3122122的卡地亚牌手表上各提取脱落细胞一处(物证编码分别为151729-12、13、14、15、16,分别为棉签提取)。在车牌号为XXX的金杯车方向盘上提取脱落细胞一处(物证编码为151729-13)。

后技术人员前往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建国门派出所。提取梅杰灵血样样本一份(物证编码为151729-01,血卡)。提取钢号分别为359636993TX、3480272、347589、347819、373246277UX、3372176的六块卡地亚手表表带上脱落细胞各一处(物证编码分别为151729-18、19、20、21、22、23)。提取了棕色帽子一个(物证编码为151729-24,原物提取)。提取蓝色腰包上脱落细胞一处(物证编码为151729-25,棉签提取)。提取口罩一个(物证编码为151729-26,原物提取)

以上检材均送往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现场其他部位未见异常,现场勘查进行照相并绘制现场方位示意图3张、平面示意图2张。

16、北京市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东价刑鉴(2015)第113号关于手表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国家消费争议商品检测中心、中国商业联合会钟表眼镜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北京)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送检的11只手表,均为瑞士卡地亚品牌腕表。该11只手表在2015年3月16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195000元。

17、北京市公安司法检验鉴定中心委托合同表;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5)第FYB1501729-WZ1729号法医物证鉴定书、京公司鉴(毒物)字(2015)第FYA1501263-2015DW0511号毒物检验报告、京公司鉴(理)字第(2015)第143号液体检验报告、京公司鉴(痕)字第(2015)第154号枪支弹药鉴定书;北京市东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东)公(司)鉴(手)字(2015)第007号手印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05号检材即NY黑色帽子(物证编码151729-03)、06号检材即adidas牌灰色帽子(物证编码151729-06)、26号检材即提取口罩一个(物证编码151729-26)上脱落细胞为梅杰灵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在所送紫色液体中检出丙酮成分;未检出常见巴比妥类、吩噻嗪类和苯二氮卓类镇静催眠药物,未检出常见有机磷类农药。送检的枪状物不能认定为枪支。现场刀把上提取的指纹痕迹与送检的梅杰灵右手小指样本指纹是同一人所遗留。

18、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强治司鉴(2015)精鉴字第123号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梅杰灵实施违法行为时无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辨认与控制能力存在,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9、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证明:2015年3月16日19时12分至14分,“110”接到四次报警,称王府井澳门中心一层表店被抢劫。接报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立即进行全市布控。2015年3月16日19时36分,犯罪嫌疑人梅杰灵在东城区金宝街东口被民警设卡查获。

20、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手续证明梅杰灵被传唤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1、北京冠亚名表城提供的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被抢11只手表的价格清单、手表发票、购买认证函、北京冠亚名表城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证明北京冠亚名表城的工商资料、经营场所、被抢手表进货手续及在案发时的全国建议零售价等情况。

22、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北京冠亚名表城出具的收条证明涉案物品被依法扣押的情况,其中卡地亚手表11只于2015年3月25日被发还给北京冠亚名表城。

23、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2015年3月16日,梅杰灵供述将作案时穿的上衣及帽子抛弃在北京市东城区天伦王朝停车场附近,当日21时许,民警在天伦王朝停车场内发现上衣一件(深色、ZONEJOY牌)、帽子一顶(灰色、adidas牌),并将上述物品提取并扣押。

2015年3月17日,民警将梅杰灵抢劫案的物证送往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

24、冠亚名表城卡地亚表店监控录像、天伦松鹤酒店监控录像、抓捕梅杰灵民警执法记录仪录像证明案发时梅杰灵在卡地亚表店内活动、进出天伦松鹤酒店、被抓捕时的情况。

25、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出具的境管字(2015)第147号国籍身份初步认定书、护照复印件、马来西亚驻华大使馆出具的证明、北京市公安局预审总队出具的网上比对工作记录证明梅杰灵的身份及无前科情况。

26、被告人梅杰灵对抢劫的事实予以供述。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梅杰灵辩护人当庭出示的证据、辩护意见及相关申请,本院根据在案证据及相关法律,综合评判如下:

1、梅杰灵的刑事责任能力

对于辩护人所提梅杰灵可能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相关辩护意见,所提鉴定人出庭、重新鉴定的申请及所出示相关证据材料,经查,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4月10日接受委托并于2015年5月29日出具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梅杰灵实施违法行为时无精神病性状况影响,辨认与控制能力存在,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该鉴定意见程序合法、论证合理、结果客观准确,应予采信,理由如下:

1)鉴定机构及参与本次鉴定的三名鉴定人员均具备法定资质,鉴定项目及鉴定专业包含法医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书形式要件完备;鉴定意见明确。另,鉴定资料中包括了卷宗及办案人员、家属介绍,其中卷宗中有梅杰灵家属于2015年4月3日提供的梅杰灵父、兄医疗材料。

2)鉴定意见与在案其他证据不矛盾。证人肖X、毛X、魏X、胡X、张X、姜X1、马X、姜X2、罗X2等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法医物证鉴定书、手印鉴定书等证据证明,梅杰灵提前准备犯罪工具,作案前先行确定卡地亚表店情况后再次返回作案,作案过程中戴口罩掩饰容貌、言语威胁店员,逃跑过程中丢弃作案时所穿衣帽,这些表现反映梅杰灵在作案时具有清晰的辨认、判断自己行为性质的能力,对自己实施的行为能够自由控制。另,经查2015年3月16日梅杰灵被抓获后带到派出所讯问的录音录像,梅杰灵多次向办案民警询问其可能会承担的法律后果,也表明梅杰灵明知其行为具有危害社会的结果。

3)梅杰灵在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按手印的情况、2015年3月19日接受讯问的录音录像均不能证明梅杰灵的行为明显异于常人。

综上,在案对梅杰灵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辩护人所提梅杰灵行为异常,可能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意见没有合法依据,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足,亦无通知鉴定人出庭的必要,故辩护人所提此节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所提上述相关申请,本院均不予支持。辩护人所出示的梅杰灵父、兄医疗材料作为鉴定资料使用,已由本院确认;所出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所出示的梅杰灵于2015年3月19日接受讯问的录音录像不能证明辩护人所提意见,本院均不予确认。

2、被抢11只手表价格

对于辩护人所提对涉案手表品牌、价格进行鉴定的均不是合法的鉴定机构,且鉴定过程违反程序的辩护意见及所出示的相关证据材料,经查: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需要对涉案财物或者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应委托同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本案中,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委托北京市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本案被抢11只手表的价格进行鉴定合法有效。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的规定,国家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等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并未对商品品牌鉴定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公安机关委托中国商业联合会钟表眼镜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北京)对被抢手表的品牌做检验并无不当,且该检验报告被北京市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作为价格鉴定依据使用亦表明价格鉴定机构认可该检验报告的效力。

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北京冠亚名表城出具的收条等证据证明,技术人员在勘查过程中从金杯牌汽车中提取被抢的5只手表时记录了手表钢号并对手表进行照相,在建国门派出所提取另外6只手表时也记录了手表钢号并对手表进行照相,上述11只手表被送往鉴定机构鉴定后发还被害单位。通过钢号、照片比对,价格鉴定结论书、检验报告中鉴定、检验的手表就是上述11只被抢手表,可以排除手表被调换的合理怀疑。

综上,辩护人所提此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所出示证据材料与在案其他证据不符,本院不予确认。

3、梅杰灵的庭前供述

公诉人当庭出示梅杰灵2015年3月16日的讯问笔录,对于辩护人所提对庭前供述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本院仅审查该次供述。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经查该次供述录音录像,讯问中侦查人员为梅杰灵提供饮用水、应其要求提供香烟,未显示有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供述的情况。

2)侦查人员正是根据梅杰灵供述的把作案时穿的上衣及帽子抛弃在天伦王朝酒店停车场附近的情况,到梅杰灵供述的地点提取了隐蔽性很强的上衣、帽子等物证,证明了梅杰灵供述的真实性。

3)讯问笔录及同期录音录像均能证明,梅杰灵自愿且清晰表示汉语交流没问题,不需要翻译。梅杰灵虽系马来西亚籍,但自述自小学习汉语,2005年来中国后,长期在中国汉语环境里工作、生活,并结婚生子。讯问录音录像显示,侦查人员与梅杰灵之间汉语交流流畅,且梅杰灵对作案过程叙述清楚、表达准确,在阅读讯问笔录时能提出修改意见,上述情况足以表明梅杰灵的汉语水平达到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程度。

综上,梅杰灵2015年3月16日的讯问笔录系侦查机关合法收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故辩护人所提对此次供述予以排除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杰灵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梅杰灵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梅杰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且被抢手表被及时追回,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量刑方面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梅杰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梅杰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27年3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的物品由该机关依法处理(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邱波

代理审判员  刘波

代理审判员  张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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