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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裁判文书
上传人评语:该判决书各项写作要素齐全。特别是对在长达四年期间该案件所经历的庭前会议、侦查情况、延期审理等程序性事项描述准确清楚。
 
马汉选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文书
(2016)川01刑初108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汉选,男,1964311日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汉族,研究生学历,原系中共都江堰市委副书记、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市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住四川省成都市鹭岛路鹭岛国际****单元**号。2015915日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9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敏,北京(成都)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思良,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汉选犯受贿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525日召开庭前会议,于次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振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汉选及其辩护人刘敏、李思良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经公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并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马汉选先后利用担任中共都江堰市委组织部部长、温江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便利,在项目推进、土地拆迁、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成都市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利贞实业有限公司、程某、周某五等单位及个人提供帮助,个人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索取上述单位及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58.3722万元(以下币种没特别注明的,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0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马汉选先后利用担任中共都江堰市委组织部部长、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便利,在项目土地拆迁方面为成都市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周某二给予的现金45万元、新加坡币2万元(折合人民币9.51万元)、价值100.4139万元的住房一套。

2.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马汉选利用担任温江区常务副区长的职务便利,在温江区西街旧城改造项目推进方面为成都利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周某四给予的现金20万元。

3.2006年,被告人马汉选利用担任温江区常务副区长的职务便利,在加快项目土地拆迁等方面为巨龙国际投资(香港)公司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周某一给予的价值346.5万元的住房一套。

4.2007年,被告人马汉选利用担任温江区常务副区长的职务便利,在申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方面为温江区国秀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一给予的现金20万元。

5.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马汉选利用担任温江区常务副区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审计、工程款拨付方面为成都川西卉森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一给予的现金80万元,接受陈某一给予其妻兄李某二的购房优惠209083元。20151月,马汉选退还陈某一50万元。

6.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马汉选利用担任温江区常务副区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款拨付方面为上海政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二给予的现金共计200万元。

7.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马汉选伙同时任温江区国土局局长张某一(另案处理),利用担任温江区常务副区长的职务便利,在取得项目用地、加快项目进度、修改项目规划等方面为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共同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安某一给予的现金2000万元,马汉选个人分得1000万元。后马汉选又单独收受安某一给予的现金210万元。20151月,马汉选退还安某一1200万元。

8.2010年,被告人马汉选利用担任温江区常务副区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其下属温江区投资促进局副局长程某的请托,在工作方面给予其关照,收受程某给予的现金30万元。

9.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马汉选利用担任温江区常务副区长的职务便利,在加快土地拆迁进度方面为成都市凯信家居装饰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四给予的现金共计60万元。

10.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马汉选利用担任温江区常务副区长的职务便利,在加快土地拆迁进度方面为四川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李某一给予的现金共计90万元。

11.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马汉选利用担任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周某五的请托,给予其在都江堰市人民政府任职的女婿蒲某以关照,先后两次收受周某五给予的美元共计4万元(折合人民币26.04万元)。

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的成立,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汉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个人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对管辖、回避、是否公开审理等程序问题进行了确认,控方说明了在法庭上拟出示的证据及主要证明内容,辩方对指控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及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未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人证出庭等申请,双方明确了法庭调查的重点及主要争议焦点为:1.马汉选从安某一处单独受贿1000万元还是伙同张某一共同受贿2000万元;2.从安某一处以借的名义获取的200万元是借款还是收受的贿赂;3.收受程某30万元及周某五的4万美元的性质是否属于受贿;4.周某一贿赂是送钱还是送房;5.李某二享受的20余万元购房优惠是否计入马汉选受贿犯罪数额;6.上缴廉政账户11.5万元,应否扣减相应的受贿数额;7.马汉选是否具有部分自首及部分坦白的行为;8.本案是否全部退赃。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马汉选先后利用担任中共都江堰市委组织部部长、温江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便利,在项目推进、土地拆迁、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成都市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利贞实业有限公司、巨龙国际投资(香港)公司、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某、周某五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个人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索取上述单位及个人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35103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马汉选先后利用担任中共都江堰市委组织部部长、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便利,在项目土地拆迁方面为成都市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周某二给予的现金45万元、新加坡币2万元(折合人民币9.03万元)以及位于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购买价为1004139元的住房一套。房产登记在被告人马汉选侄女马某二名下,20151116日被查封。

2.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马汉选利用担任温江区常务副区长的职务便利,在温江区西街旧城改造项目推进方面为成都利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周某四给予的20万元。

3.2006年,被告人马汉选利用担任温江区常务副区长的职务便利,在加快项目土地拆迁等方面为巨龙国际投资(香港)公司提供帮助,期间马汉选购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浣锦滨河路3509-3-3-4号住房一套,该公司负责人周某一为马汉选支付购房款346.5万元。房产登记在马汉选侄儿马尚名下,2016118日被查封。

4.2007年,被告人马汉选利用担任温江区常务副区长的职务便利,在申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方面为温江区国秀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一给予的现金20万元。

5.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马汉选利用担任温江区常务副区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审计、工程款拨付方面为成都川西卉森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一给予的现金80万元。20151月,马汉选退还收受陈某一的现金50万元。

6.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马汉选利用担任温江区常务副区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款拨付方面为上海政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二给予的现金共计200万元。

7.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马汉选伙同时任温江区国土局局长张某一,利用担任温江区常务副区长的职务便利,在取得项目用地、加快项目进度、修改项目规划等方面为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张某一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安某一给予的现金2000万元,分给马汉选1000万元。此后,被告人马汉选还单独收受安某一给予的现金210万元。20151月,被告人马汉选通过银行转账退还安某一1200万元。

8.2010年,被告人马汉选利用担任温江区常务副区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下属温江区投资促进局副局长程某的请托,在工作方面给予其关照,收受程某给予的现金30万元。

9.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马汉选利用担任温江区常务副区长的职务便利,在加快土地拆迁进度方面为成都市凯信家居装饰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四给予的现金共计60万元。

10.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马汉选利用担任温江区常务副区长的职务便利,在加快土地拆迁进度方面为四川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李某一给予的现金共计90万元。

11.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马汉选利用担任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周某五的请托,给予其在都江堰市人民政府任职的女婿蒲某以关照,先后两次收受周某五给予的美元共4万元(折合人民币24.21万元)。

另查明,20156月,省纪委将马汉选收受安某一1000万元、收受周某一价值346.5万元住房一套的线索移交市纪委。626日,市纪委通知马汉选到案接受调查,马汉选到案后主动交代了上述问题。629日,马汉选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20141215日,被告人马汉选向四川省都江堰纪委廉政账户存入11.5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汉选的家属分四次向本院退交款共计5499583元。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收受成都市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某二给予的现金45万元、新加坡币2万元及价值100.4139万元住房一套的证据。

1.被告人马汉选供述。证实:大概在2004年的时候,马汉选认识的周某二。当时周某二的公司在都江堰市中兴镇有一个项目,都江堰市安排马汉选去推动这个项目,因工作关系与周某二认识。大概在2004年,周某二的智业公司在都江堰中兴镇有一个土地项目,项目用地大概有300多亩,是分期供地。马汉选接手推动这个项目的时候大概已经获得了100多亩毛地,还没拆迁。在拆迁过程中,2004年的端午节、中秋节以及2005年端午节、中秋节、春节,周某二每次都会给马汉选拜节,每次送5万块钱,一共送了25万元。每次周某二都会向马汉选提出让马汉选帮周某二公司推进项目用地的拆迁工作。马汉选去了之后,当时是都江堰组织部长,有拆迁经验,所以这个项目先期供地的100多亩的拆迁,到马汉选离开时基本上都已经完成。2006年劳动节,周某二约马汉选在海南省三亚市耍,当时只有马汉选和周某二两个人,没带家人,住在**亚大东海银泰酒店。第二天,马汉选和周某二一起散步,走到酒店附近一个叫金陵海景花园售楼部,二人进去看,这个楼盘价格每平米1.2万元左右。周某二说这楼盘地段很好,户型、价格不错,不如一人买一套,方便过来耍。周某二的意思是说他出钱给马汉选买一套房。马汉选说:“你出一部分帮补一下我还可以,我还是要出一部分钱”。周某二说:“哪用你出钱,这个钱我全部出”。之后,马汉选、周某二在该楼盘选好了房,马汉选选的是219B号,面积大概70余平方米,含税费总价98万余元。周某二选的是220B号,要贵一点。二人一起在售楼处排了个号,留下周某二的联系方式。过了几个月,周某二给马汉选打电话,说三亚金陵海景花园售楼部的给他联系了,让马汉选、周某二确定要不要房子,如果要的话,尽快来办理手续。马汉选说这个房子不错,还是要。周某二马上回复三亚那边,并问马汉选的房子办在谁名下。马汉选说办在其侄女马某二名下。马汉选打电话给其哥马某一,让马某一把他女儿马某二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拿给马汉选。隔了几天,马汉选在喝茶的时候把马某二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拿给了周某二,让周某二把买房子的钱存在这张银行卡里,用这卡交房款,不要用周某二的卡直接交。周某二说好的。之后,周某二在2006年国庆节去三亚办理了购房手续。隔了一段时间,周某二将房产证办好之后就把房产证和钥匙交给了马汉选。马汉选将房产证放在其二哥马某一那里保管。钥匙由马汉选自己保管,期间还去这房子里住了几次。总房款98.5万元,周某二至少打了98.5万元进来,至于具体数字马汉选已经记不清楚,以查证的为准。周某二把马某二的银行卡还给马汉选后,马汉选马上把卡还给了马某二,也没查过余额。周某二这样做,主要是为了感谢马汉选对周某二公司在中兴镇项目上的支持。2013年,马汉选调回都江堰任市长,周某二喊马汉选一起到成都来见面。二人到成都一个洗脚房见面,洗脚时周某二跟马汉选说,他在中兴镇的项目一直推进不了,希望马汉选继续支持,而且希望马汉选能够协调让他不用交土地闲置费用。马汉选说自己刚到都江堰当市长,周某二要支持,让周某二不要让自己难做。洗完脚之后,周某二拿出一个袋子放到马汉选车后排座位上。马汉选回到温江家里,打开袋子,看了一下,共20万元。2015年,都江堰市准备安排马汉选去新加坡学习,马汉选想带点新加坡币出去,因为周某二的孩子在新加坡读书,比较熟悉,就给周某二打电话,让周某二给自己换2万元新币。周某二就说好的。周某二把新加坡币兑换好之后,给马汉选打电话,马汉选让周某二到都江堰市政府等。二人见面之后,周某二说:“领导,新加坡币兑换好了”。马汉选说:“好的,我马上就要开会”。把钱收下后,就让周某二走了。周某二走时,马汉选对周某二说,回头把钱给他。周某二说:“这个钱你都要给啊,不要了不要了”。说完就走了。马汉选把钱一直放在自己办公室里,后马汉选儿子到办公室,发现这2万元新币,刚好儿子要和几个朋友去新加坡耍,于是就把这2万元新币给儿子了。

2.证人周某二(智业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实:智业公司成立于1997年,股东是周某二哥周某三和其妻子黄玉琼,公司主要业务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周某二从公司成立起就担任副总经理,从2003年起公司的经营管理都是周某二在负责。大概在2004年的时候,智业公司在都江堰中兴镇有一个土地项目,总面积大概是285亩左右,由政府分期供地。第一期大概是110多亩,在2004年就供地了,后期土地也陆续在2005年和2006年获得了。2004年智业公司获得一期供地的时候,土地上的拆迁还没有开始。当时马汉选是都江堰市的组织部长,负责分管中兴镇所有招商引资项目的工作推进和项目实施,因此马汉选几次到中兴镇来召开招商引资项目的推进会,在这个过程中周某二就和马汉选认识了。由于智业公司的项目土地上的拆迁工作一直没有进展,在2004年的端午节前,周某二到马汉选的办公室去,说:“领导过节了,给你拜个节,我们公司在中兴镇的项目,你关照哈”。同时周某二把事先准备好的装有5万元钱的文件袋给了马汉选。马汉选收下钱,说:“好的,我帮你催一下”。这5万元钱都是100元面额的,1万元钱1扎,一共5扎。之后在2004年的中秋节,2005年的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周某二每次都送给了马汉选5万元,这几次都是在周某二和马汉选一起吃完饭,周某二送马汉选回温江观澜半岛的家里,马汉选下车的时候周某二给他的。每次周某二送钱给马汉选的时候,都会跟马汉选讲我们公司项目土地上的拆迁工作一直进展不懂,公司的压力很大,希望马汉选能帮助推进项目土地的拆迁工作。马汉选也确实为智业公司项目土地的拆迁工作,召集过中兴镇的领导开过协调会,提出了工作目标期限,但是一直到2005年底左右马汉选从都江堰调走的时候,智业公司土地上的拆迁工作还没有完全完成。这些钱都是周某二从智业公司借出来的备用金。2006年五一劳动节的时候,马汉选约周某二到海南省三亚去耍。二人去了三亚之,住在**亚大东海银泰酒店店,没有带家人。第二天早上,周某二和马汉选一起出去散步,走到一个离大东海银泰酒店大概500米远的一个楼盘,叫金陵海景花园。马汉选说这处楼盘看起来还可以,邀约周某二一起进去看,然后二人就到售楼处去看了一下,了解到这个楼盘均价是在每平米1万元左右,都是小户型。马汉选说这里的房子还不错,以后可以过来养老。周某二就说那就一人买一套嘛。之后二人就在该楼盘选好了房子,周某二选的是220B号,马汉选选的是219B号。由于该楼盘还没有开卖,二人就在售楼处排了个号,并且留下了周某二的联系方式。大概在20068月份的时候,金陵海景花园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跟周某二打电话,说楼盘国庆节要开盘,问其二人还要不要这个房子。周某二就说等一下再回复。之后周某二就打电话问马汉选金陵海景花园的房子还要不要,马汉选说要嘛,并询问总价要好多,周某二说大概100万左右,马汉选当时说他出一部分钱,让周某二再帮补他一部分,周某二就说不要马汉选出钱,由周某二一人来出。快到国庆节的时候,周某二从智业公司的财务借了318万元,钱准备好后,就打电话给马汉选问怎么替他付这个钱。马汉选当时在浣花溪公园喝茶,就让周某二到浣花溪公园去见他。见面后马汉选交给周某二一张银行卡和身份证,身份证是马某二的,并说马某二是马汉选侄女,让周某二通过这张银行卡来付款,并且把房子办在马某二名下。拿到银行卡后周某二就往银行卡上打了100万元,是存的现金还是转账周某二记不清了。到了国庆节,周某二就去了海南三亚,办了购房手续,马汉选的房子总价周某二称记不清了,但应该在100万元以内,因为其打到卡里的100万元买房剩下的钱在周某二还卡给马汉选的时候还留在卡内。后来大概在2008年,开发商通知周某二说房产证办好了,周某二就把自己和马汉选的房子的房产证都领了回来,马汉选的房子的房产证上写的是马某二的名字。周某二就把房产证和房子的钥匙一起给了马汉选。周某二哥周某三也知道这个事情。因为马汉选之前也帮助过智业公司推动过拆迁工作,送给马汉选这100万元是为了感谢他的帮助;另外马汉选虽然调到了温江,但毕竟是领导干部,也是为了和马汉选搞好关系,有机会的话可以得到马汉选的帮助。2013年的时候,马汉选又调回了都江堰当市长,由于智业公司的土地上的拆迁到这个时候还没有全部拆完,周某二觉得马汉选当了市长,这个事情的解决就有望了。有一次周某二约马汉选到成都去喝茶,去了成都后二人到了成温立交附近的一个洗脚房去洗脚,洗脚的时候周某二和马汉选提起了公司项目土地拆迁的问题,说公司现在这个事情这么多年了,希望马汉选能继续推进拆迁工作。中间马汉选还跟周某二提到了要收其土地闲置费的问题,周某二就跟马汉选说土地拆都没拆完,还要交土地闲置费。洗完脚二人离开的时候,周某二就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装有20万元现金的袋子,放在马汉选的车子的后排座位上。这20万元都是100元面额的,10万元一捆,共2捆。是周某二从智业公司财务上取的。在201534月份的时候,马汉选跟周某二打电话,让周某二帮他换2万元新加坡币。就从公司财务上拿了10万元的现金,到外面找“串串”兑换了2万新加坡币。换好之后周某二就给马汉选打电话,马汉选让周某二到都江堰市政府去找他。周某二到都江堰市政府和马汉选见面之后,就把2万元新加坡币给了马汉选,马汉选收下钱之后说他回头把钱给周某二,周某二说这点小钱不要马汉选给。这一切都是为了让马汉选尽快推动智业公司在都江堰的土地拆迁,因为智业公司在这个项目上耽误了这么多年,还是希望把项目推动起来。

3.证人马某一的证言。证实:办案人员向马某一出示了2006104日向海南金陵置业公司支付97.4139万元的POS单。马某一记得大概在2006年国庆前的时候,弟弟马汉选打电话给马某一,向马某一借其女儿马某二的身份证,还让马某一找一张银行卡给他。马某一就找马某二要了身份证,并把自己的这张建行卡给了他,马某一称,当时其不清楚,马汉选是领导干部,身份比较敏感,也不好问,这笔付款应该在马汉选借其的卡去用的期间发生的。后来大概过了一段时间,马汉选拿给马某一一本海南三亚的房子的产权证让其保管,上面登记的是马某一女儿马某二的名字,这个时候马某一才大概猜到马汉选当时借银行卡和马某二的身份证应该是去办这套房子的手续。之后马某一就把房产证拿给其女儿马某二让她保管。时间太久了,这张卡已经找不到了。

4.证人马某二的证言。证实:这套房子是登记在马某二名下的,但是这套房子究竟是谁的,是谁出钱买的,马某二不太清楚,只知道这套房子的产权证现在在其手上,是其父亲马某一交给她的,并叫马某二把房产证拣好。马某二记得有一次大概是在2006年的样子,其叔叔马汉选打电话向她借身份证和银行卡,马某二就把身份证和一张银行卡借给马汉选了,银行卡是工商银行的还是中国银行的记不清楚了,隔了一段时间马汉选就把身份证和银行卡还给马某二了。其他几次借身份证的情况马某二称记不太清楚了,也没有查余额,后来用卡的时候也没注意。

5.证人周某三(智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2003年开始,周某二全面负责公司事务。2007年,周某二告诉周某三说他和马汉选在三亚各买了一套房子,马汉选的房款是周某二支付的。

6.成都市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资料及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周某二为该公司副总经理;记账凭证及周某二出具的借条,证实周某二从公司借款318万元,用于支付三亚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产权证、缴款凭证,证实周某二为马汉选以马某二的名义购买三亚市金陵海景小区住房一套,总额100.4139万元;关于智业公司在都江堰市中兴镇开发麓山国际项目的相关书证,主要有规划报建的相关文件、土地出让等相关文件,证实2004年智业公司取得中兴镇上元村土地并进行开发。

二、收受成都利贞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四20万元的证据。

1.被告人马汉选的供述。证实:利某公司曾经参与了温江区西街旧城改造的部分项目,周某四多次到马汉选办公室来找其咨询项目结算的事情,在这个过程中马汉选认识了周某四,并逐渐熟悉。大概是在2006年左右,当时温江区西街旧城改造的项目,实际上一开始是另一个公司在做,并且那个公司已经和政府形成了一个结算方案和分成比例,后来这个公司退出了,由周某四的公司接手。周某四接手以后,就到马汉选的办公室来找其,表示利某公司接手后希望还是和政府按照原来的结算方案和分成比例来办,希望得到马汉选的支持,不要在这个事情上提反对意见。因为马汉选当时是常务副区长,在这个事情上有一定的发言权。马汉选当时跟周某四说,没有原则性的问题,他是不会提反对意见的。后来利某公司和政府还是按照原来的结算方案来签订项目协议。协议签订后一周周某四就送了一张银行卡到马汉选的办公室,卡里面存了20万元人民币,银行卡的密码就写在卡上面。

2.证人周某四(利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大概在2005年底的时候,温江区已经就柳城街办一个旧城改造项目形成了决议,这个项目一开始是另外一家公司在做,但是因为这家公司当时觉得拆迁难度太大,决议的一些条件也不合适,就退出了。之后,成都利贞实业有限公司就接手了这个项目。接手这个项目后,周某四想尽快和政府签订协议,但是事情一直拖了起来,当时马汉选刚调到温江来当常务副区长,负责区上的日常工作,好像也分管财政这一块儿,因此周某四就到马汉选的办公室去找他,来汇报这个这个项目,希望加快进度,尽快和政府签订项目协议,并维持既定的结算方式和分成比例。分成的方式就是政府对土地设定一个基准价,拍卖的时候超出基准价的部分由投资方和政府按照八比二的比例分成。马汉选当时就说,如果没有大的问题他就尽量加快签订协议的进度。之后周某四就离开了马汉选的办公室。后来,利某公司和政府签订协议之后,周某四就到了马汉选的办公室,将事先准备好的一张存了2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给了马汉选,银行卡的密码就写在卡的背后。周某四送给马汉选20万元是为了感谢马汉选加快推进了项目协议签订的进度。是从利某公司财务上取的现金,当时利某公司在卖房子,财务上随时都有大笔现金。

3.成都利贞实业有限公司工商资料、利贞公司与温江区房管局、西街改造办公室签订的关于柳城镇麻市街、黄金大道的拆迁、廉租房建设、道路建设的合同书,温江西街改造的相关文件、纪要、请示等、利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收据。证实:成都利贞实业有限公司项目开发情况及20066月周某四从公司财务上支出20万元。

三、收受巨龙国际投资(香港)公司负责人周某一给予的价值346.5万元住房一套的证据。

1.被告人马汉选的供述。证实:2006年马汉选任温江区常务副区长后不久,因为工作上的关系,认识了时任温江区政协副主席周某一,周某一是金某公司老板。2006年,马汉选到温江做常务副区长之后,温江区的柳城宾馆准备改制修建成一个五星级酒店。这一项目涉及到两个部分的工作,一是柳城宾馆的改制,二是新的五星级酒店用地(原农用地)的拆迁工作。当时按照区上的分工,马汉选负责农用地的拆迁,另外一个副区长负责改制工作,按照要求这些工作要在两个月内完成。马汉选的农用地拆迁工作用了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基本上就已经完成了,但是柳城宾馆的改制工作进展不大,而且职工还在上访、堵路,矛盾比较突出,这种情况下区上主要领导就喊马汉选去接手改制工作。马汉选接手后大概在一个月内就完成了改制工作,确保了区上两个月完成拆迁和改制工作的整体要求。之前由于招商引资,由周某一的公司在原来的柳城宾馆原址的基础上,打造一个新的五星级酒店,因此柳城宾馆的改制和拆迁工作就和周某一的项目紧密相关。如果改制和拆迁工作不能够顺利进行,周某一的项目就有可能夭折。因此,在马汉选负责拆迁和改制的工作期间,周某一就多次找到马汉选,希望马汉选能够加快改制和拆迁的工作进度。由于当时马汉选和周某一还不是很熟,因此周某一只是向马汉选表达了谢谢。在周某一的公司就如期获得了项目土地的使用权后的一天,周某一就到了马汉选的办公室,一是向马汉选表示感谢,而且还喊马汉选到成都去逛一下,说马汉选儿子以后还要回温江发展,让马汉选在成都选一套房子。当时马汉选还犹豫了一下,但是还是马上坐周某一的车进城了,二人就在浣花溪附近绕了一圈,最后到了流水山庄的售楼部选了一套流水山庄的房子,价格是346万元左右。选好之后周某一说,房子的钱由他来给。马汉选当时还推辞一下,说这怎么行,周某一说领导哪存在,马汉选就说好嘛,让周某一垫起,有钱了再还给周某一。周某一说这个钱就不用还了,算是马汉选对周某一项目支持的一个感谢。当时二人就把房子定了下来,但是没有交钱。在二人回去的路上,周某一问马汉选房子办在谁的名下,马汉选就说把房子办在马汉选侄儿马尚的名下。过了一段时间,周某一就把房子的付款凭证给了马汉选,马汉选就开车去了流水山庄的售楼部,然后给马汉选哥哥马某一打电话,让他把马尚的身份证明送到流水山庄的售楼部来,当时马某一拿过来的是马尚的身份证还是户口薄马汉选记不清楚了。马某一到了之后,马汉选就跟马某一说其在这儿买了套房子,钱已经交了,让马某一把房子办在马尚名下。之后马汉选就把付款凭证交给了马某一,自己就离开了。后续的手续都是马某一办的。周某一送给马汉选346万元买房子是为了感谢马汉选在周某一的五星级酒店项目的帮助,因为如果不是马汉选及时地完成该项目的改制和拆迁工作,该项目就存在夭折的可能。在项目用地的拆迁工作中,马汉选给项目所在地的公平镇的领导开会,让他们各自负责一部分住户的拆迁,包干到户,能够及时完成拆迁的给予奖励,提高了大家的积极性。改制工作马汉选采取的也是这个思路,对凡涉及到改制工作的各个部门,也是让他们负责到户,挨家挨户做工作,推动了改制工作的进行。因为马汉选是领导干部,价值这么大的一套房产登记在我名下不合适。所以登记在马尚的名下。

2.证人周某一的证言。证实:1992年至1995年,周某一任成都金达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5年至今任成都金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周某一大概在1998年左右就认识了马汉选,马汉选当时在温江区当党委书记,但是周某一是在2005年左右柳城宾馆项目拆迁的时候才慢慢和马汉选的交往多起来的。大概在2005年,当时周某一的金某公司在香港注册了香港巨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并以巨龙公司的名义与温江区政府签订了投资协议,协议约定由金某公司先借钱给政府,由政府来负责原柳城宾馆(温江区政府接待宾馆)的拆迁和改制工作,将土地整理出来之后再进行挂牌,由金某公司取得土地之后再进行五星级酒店的修建。当时马汉选是温江区的常务副区长,区政府指定由他负责柳城宾馆的拆迁和安置工作,这样周某一就经常去向马汉选汇报工作,在汇报工作时周某一多次提出希望马汉选加快推动柳城宾馆的拆迁和安置工作,这样就能更早地投入建设,产生经济效益。马汉选也积极地帮助周某一协调和推进土地的拆迁和安置工作,多次到现场指挥,督促各部门积极加快进度。大概在2006年七八月份的时候,有一次周某一到马汉选的办公室向马汉选汇报工作时,马汉选和周某一说他想在成都买一套住房,周某一是这方面的专家,让周某一帮忙参谋哈,周某一就说好嘛。过了两天周某一就陪想一起到浣花溪附近的”锦宏·流水山庄”楼盘去看房子,马汉选看起了一套220多平方米的住房,总价大概是346万元。选好了房子之后,马汉选就跟周某一说,让周某一先把房款垫上,周某一就说领导这钱就不用还了,因为马汉选在项目上给周某一帮忙拆迁和协调,算是周某一给马汉选的感谢。马汉选就说行嘛。周某一问马汉选把房子办在谁的名下,马汉选说办在其侄儿马尚的名下。说好之后二人就离开了流水山庄楼盘。过了一段时间,周某一从金某公司财务上借支了380万元,周某一当时还在财务上打了借条,然后到流水山庄售楼处交了346万元的房款,收据上开的是马尚名字。之后周某一把收据交给了马汉选,后面的手续周某一就没有管了。周某一一直没有归还这笔借款,财务上一直摆的是周某一的个人借款。

3.证人马某一的证言。证实:大概2006年,马汉选打电话给马某一,让马某一带上其儿子马尚的身份证明去流水山庄。马某一去了之后,马汉选跟马某一讲,说自己在这买了套房子,钱已经交了,让马某一去把房子登记在马尚的名下。马汉选把付款凭证给了马某一之后,马某一就去以马尚的名字做了登记。

4.成都金某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巨龙国际投资(香港)公司、成都巨龙投资公司均系金某公司出资成立;巨龙公司与温江区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的投资意向协议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于柳城宾馆片区改造的请示、温江区政府会议纪要、拆迁协议及补偿款凭证,证实巨龙公司与项目有关的情况;周某一向公司财务部借款380万元的借条,证实行贿款的来源情况;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账凭证、收据等,证实20068月周某一为马汉选购买的流水山庄别墅支付购房款346.5万元,房产登记在马尚名下。

四、收受温江区国秀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一给予的现金20万元的证据。

1.被告人马汉选的供述。证实:大概2007年左右,按照成都市政府要求,将要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规范,温江区决定在金马和永盛镇各设置一个定点屠宰厂(场),这时叶瑞金给马汉选打电话说永盛镇有一个叫杨某一的从事屠宰行业,并说杨某一是他的侄儿,希望马汉选能帮助一下。过了几天,杨某一到我办公室找马汉选,当时只有其二人在场,杨某一说自己是叶瑞金的侄儿,并说叶瑞金之前给马汉选打了电话的,还说自己一直在从事屠宰行业,有稳定的客户群体和相应的技术力量,杨某一希望能成为政府的定点屠宰厂(场)。马汉选就跟杨某一说会考虑一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杨某一。杨某一介绍完情况后,就从身上拿出一坨报纸包着的东西,放到办公桌下面,并说让马汉选多关照之类的话,马汉选当时推辞了一下,但是杨某一说完放下东西就走了。杨某一走之后马汉选打开一看,发现报纸包裹着共有20万元现金,有20扎,每扎1万元,面值都是100元一张的。马汉选当时是温江区的常务副区长,分管商务局的工作,定点屠宰厂(场)这个事情正好属于马汉选的职权范围内,所以马汉选有能力在这件事上给杨某一提供帮助。大概过了两三天,按照成都市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规范的要求,马汉选带着商务局、国土局、规划局、永盛镇等部门和乡镇负责人,到永盛镇进行现场勘察并做了点位确定。因为根据行业要求,屠宰厂(场)不能设定在建城区,所以屠宰厂(场)的点位确定以后还涉及到调规和土地报征的问题,这个过程需要很长时间,等马汉选调离温江的时候,这个项目还没有正式启动,后来的情况马汉选就不就是很清楚。杨某一主要是想让马汉选关照他,支持杨某一的企业成为定点屠宰企业。在马汉选调离温江的时候,这个项目还没有正式启动。据马汉选后来了解,杨某一的企业成为了政府定点屠宰企业。

2.证人杨某一(国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国秀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股东有杨某一父亲杨某四、杨某一、杨某一弟弟杨某五、张某二,杨某一父子三个总共占70%的股份,国秀食品有限公司目前是成都市的定点屠宰企业。大概在2007年的时候,国秀公司想申请成为成都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当时马汉选是温江区的常务副区长,杨某一经人介绍就认识了马汉选。在和马汉选的沟通过程中,杨某一向马汉选表示在国秀公司成为定点屠宰厂的事情上,请马汉选多关照,马汉选就说需要点活动经费,要20万元左右,杨某一就答应了。之后杨某一把钱准备好后,就到了马汉选的办公室,杨某一请马汉选在国秀公司成为定点屠宰厂的事情上多关照一下,同时就把20万元的现金给了马汉选。钱都是100元面额的,怎么包装的杨某一记不清楚了。杨某一送钱给马汉选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钱给马汉选之后杨某一就走了。前期马汉选带领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到永盛镇去现场勘查过点位。2014年,国秀公司成为了成都市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但是马汉选在这之前已经从温江调走了。

3.成都市温江区国秀食品有限公司工商资料,证实杨某一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江区政府、温江区商务局关于整顿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厂的相关文件、纪要等,国秀公司与温江区商务局签订的关于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加工生产线和冷库的投资协议,证实20066月温江区开始对辖区生猪定点屠宰场进行压缩整顿以及20142月经温江区商务局审验合格该企业被确定为定点生猪屠宰企业。

五、收受成都川西卉森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一现金80万元、接受陈某一给予其妻兄李某二购房优惠20.9083万元以及20151月马汉选退还陈某一50万元的证据。

1.被告人马汉选的供述。证实:大约在2007年,陈某一的公司在温江区做园区道路BT工程规划改变,无法完成审计,当时党委书记干昌和带着陈某一向马汉选汇报,马汉选因此认识了陈某一。第一次大概是在2007年国庆节,陈某一到位于温江观澜半岛马汉选家的楼下找马汉选,陈某一说谢谢马汉选的支持,过节了,自己安排下,于是递给了马汉选一个袋子,后就走了。回家后,马汉选打开袋子,发现袋内有10万元现金,1捆共10扎,每扎1万元,面值都是100元一张的。第二次大概是在2008年春节前,在马汉选家楼下,陈某一说过年了,给马汉选拜个年,后将一个袋子交给马汉选。回家后,其打开袋子,看见袋内装有20万元现金,2捆,每捆10扎,共20扎,每扎1万元,面值都是100元一张的。第三次大概是在2009年春节前,在马汉选家楼下,说拜个年,给马汉选一个袋子。回家后打开袋子发现袋内有20万元现金,2捆,每捆10扎,共20扎,每扎1万元,面值都是100元一张的。大概是2014年年底,马汉选把钱退给了陈某一的老婆黄某,因为当时温江区原区委书记谢某被省纪委调查,同时被调查的还有温江的很多老板,马汉选害怕受到牵连,就把这50万元退给了陈某一,因陈某一的电话一直打不通,于是就通过朋友联系上陈某一的老婆黄某,当时陈某一老婆在重庆璧山县,马汉选专门到重庆璧山县万元现金退给了黄某。马汉选对黄某说,这是其借陈某一的钱。在马汉选和陈某一认识期间,马汉选与一些朋友打麻将的时候,只要陈某一在场,每次都会私下以发底分方式送给马汉选2万元左右的现金,这期间送了10余次,大约有30万元,但每次具体金额记不清楚了。20093月,因为马汉选儿子开酒庄向陈某一借款300万元,陈某一分两次拿的现金给马汉选,马汉选给陈某一打了借条。2012年下半年,陈某一公司的人给马汉选打电话让其还款,马汉选就委托刘某转了300万到陈某一账户上。陈某一把借条还给马汉选之后,马汉选就把借条毁了。这300万是从收安某一1000万元中拿出来的。马汉选在任温江区副区长期间,其妻子的二哥李某二给马汉选打电话,李某二说陈某一公司开发的8号公馆楼盘看中了一套8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问马汉选能不能帮忙找开发商打个折,马汉选答应后,便打电话告诉陈某一,陈某一说给他的合作伙伴商量一下。后来李某二就以4000元左右每平方米的价格买到了房子,每平方优惠了2000元左右,优惠总价16万元左右。2005年至2011年,马汉选任温江区常务副区长,分管区财政、等。在这期间马汉选帮助陈某一公司顺利通过审计部门对该公司承建的BT道路工程的审计事项。陈某一是为了感谢马汉选的帮助,才先后送给其380万元现金以及给予16万元左右的购房优惠。陈某一的园区道路BT工程规划设计上的农户未能及时拆迁,为加快道路施工的进度,要求陈某一改变原道路规划设计后再施工。道路工程施工结束后,因改变了原道路规划设计,无法通过区上的审计,也无法拿到工程款。干昌和和陈某一希望马汉选能从中协调以解决审计上的问题,只有审计通过了,陈某一公司才能向政府请求支付工程款。马汉选告诉干昌和和陈某一,下来了解情况想办法解决。不久,马汉选召集区审计、发改、法制办、规划的相关负责人以及陈某一一起开会,商议陈某一公司承建的BT道路工程审计问题。会上,马汉选明确要求参会的部门负责人,一是明确问题是永宁镇政府造成的,各部门要实事求是的解决问题;二是要求审计部门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建设资料进行破坏性审计(对道路工程进行取样,在核算工程量的基础上进行审计);三是要完善该BT道路工程立项、报件等相关手续。2007年下半年,该BT道路工程立项等相关手续和审计基本完成,为陈某一收到工程款完善了条件。

2.证人陈某一的证言。证实:陈某一大概在2007年左右因为工作关系认识的马汉选,马汉选当时是温江区的常务副区长。大概在2007年左右,川西卉森投资有限公司在道路BT项目二期已经竣工了,但是政府一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投资款,而且项目审计一直拖着,公司资金压力比较大。当时马汉选是温江区的常务副区长,分管财政,同时也负责的项目,因此有一天陈某一就去找马汉选。陈某一就到马汉选的办公室去向其汇报一下这个事情,向马汉选表示希望他能协调一下,及时拨付工程款给卉森公司,也帮忙推动一下项目审计。马汉选当时表示,这些事情其帮忙协调可以,但是需要一些费用,让陈某一给50万元的协调费。由于当时公司资金压力很大,还拖欠农民工工资,因此为了能及时收回投资款,陈某一没有办法,就答应了马汉选的要求。因此在2007年国庆节左右,陈某一就到马汉选住的温江观澜半岛小区去找他,在马汉选家楼下送给了其10万元,钱都是100元面额的,1万元1扎,一共10扎,装在袋子里的。在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一到马汉选住的温江观澜半岛小区去找他,在马汉选家楼下送给了其20万元和两条烟,钱都是100元面额的,1万元1扎,一共20扎,是装在袋子里的。在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一到马汉选住的温江观澜半岛小区去找他,在马汉选家楼下见面后,陈某一把事先准备好的装有20万元现金的袋子给了马汉选,钱都是100元面额的,1万元1扎,一共20扎。另外,每次送钱的时候陈某一还同时放了两条烟在装钱的袋子里送给了马汉选。给马汉选拜节后,卉森公司收到一部分投资款,大概有一两千万元;项目审计的事情就一直没有协调好。都是陈某一从卉森公司取的备用金。股东王舟云(音)知道陈某一拿了50万元送给领导,但是不知道是送给了马汉选。大概在今年,陈某一老婆跟陈某一说马汉选给了她50万元,但是马汉选当时跟陈某一老婆说的是借款利息。陈某一认识马汉选后,马汉选经常约陈某一打麻将。但是每次打麻将马汉选自己带的钱都非常少,马汉选都会在打麻将之前或者钱输光了之后让陈某一拿点钱给他。陈某一每次都差不多给马汉选23万元,一共给了10来次。这么多年下来,陈某一总共在打麻将的时候给了马汉选大概二、三十万元。是马汉选以借的名义跟陈某一要的。马汉选有一次给陈某一打电话,说其有一个朋友想在陈某一的公司开发的8号公馆买套房子,问陈某一能不能给点优惠,打个折,陈某一就说行嘛。陈某一估计是马汉选的那个朋友已经到楼盘看好了房子,但是员工给的优惠马汉选那个朋友肯定不满意,因此马汉选才给陈某一打电话想要更大的优惠。因此陈某一接到电话后就给当时的销售经理打电话,让销售人员给马汉选的朋友最大限度的优惠。但是优惠了好多陈某一记不清楚了,称具体金额以查证为准。2011年,马汉选说他儿子要开酒庄,让陈某一借300万元给他。陈某一就从卉森公司帐上借支了300万元,股东王舟云知道并同意。陈某一是拿的现金交给的马汉选。2012年,马汉选一直没还200万元,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催陈某一。陈某一就打电话给马汉选,马汉选说过几天就还。后来陈某一把公司的账户发给马汉选,马汉选就把钱退到公司帐上了。后来陈某一把之前马汉选打的借条也还给他了。

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马汉选是刘某妻子的姨夫。2012年,马汉选说给刘某300万元现金,让刘某替马汉选转到一个账号上,让刘某不要多问。后来刘某就把他给的300万现金交给公司财务人员去转了。

4.证人李某三(卉森公司财务经理)的证词。证实:2011年初,陈某一在公司财务部借支300万元,后陈某一告诉李某三是政府领导借去了,让李某三协助催还。李某三就按照陈某一提供的电话联系了几次。之后领导就把钱还到卉森公司账上。

5.证人黄某茹(陈某一妻子)的证词。证实:20151月,马汉选到重庆璧山来,说是跟陈某一约定好了,要给300万元借款的利息50万元,黄某茹就收下了。

6.证人李某二的证言。证实:2011年有一次李某二跟马汉选在吃饭的时候,跟马汉选说其要在温江区8号公馆买套房子,房子已经选好了价格还没谈拢,看马汉选是否可以跟房地产公司老板说一下,给个优惠。过了一段时间售楼小姐就打电话说老板已经说了这套房子要给我优惠,李某二就以优惠价签订了购房合同,交了放款。具体优惠多少李某二记不清楚了。

7.成都川西卉森投资有限公司工商资料,证实陈某一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卉森公司与永宁镇政府签订的关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项目的合同协议书、投资建设合同书等、卉森公司申请支付工程款的请示、记账凭证、进账单等和项目审计的相关凭证以及卉森公司记账凭证、借支单等,证实公司项目情况、陈某一个人在公司借支情况及行贿款的来源以及300万元借支还款情况;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等,记载李某二购买的是9-2-5-1房,119平米,201111月购买,单价4620元每平米,优惠审批表记载原单价为6507元,优惠后单价为6377元,李某二享受的优惠差价为20.9083万元。

六、收受上海政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二给予的200万元的证据。

1.被告人马汉选的供述。证实:2008年左右,陈某二和马汉选是因工作关系认识的。第一次是在2010年春节左右的一天,陈某二给马汉选打来电话约马汉选在温江区见面。马汉选到了以后陈某二已经站在等着了,陈某二看到马汉选后就直接从陈某二的车上拿了两个袋子放到马汉选车上,陈某二给马汉选说:“马哥,谢谢你支持”。马汉选就收下了,之后二人就各自开车走了。回家后马汉选打开袋子,看到两个袋子里共装有100万元现金,共10捆,每捆10扎,每扎1万元,面值都是100元的。第二次是在20106月左右的一天,陈某二约马汉选在成都欧洲房子停车场见面,这次陈某二还是拿了两个袋子给马汉选,并给马汉选说:“马哥,谢谢支持了”。之后马汉选就去欧洲房子喝茶,陈某二就离开了。回家后马汉选打开袋子,看到两个袋子里装有100万元现金,共有10捆,每捆10扎,每扎1万元,面值都是100元的。这200万元现金部分被用于装修马汉选位于都江堰的房子了,还有部分用于马汉选儿子读书以及儿子做石材生意了。陈某二的上海政通公司在温江做了很多修建道路的BT工程,但是在尾款支付上遇到了问题,政府没有按照合同支付完。陈某二就找到马汉选,希望我在工程款支付上帮一下忙,所以就送给了马汉选200万元。马汉选就在相关会议上,让财政局、交通局研究一个还款计划。之后财政局、交通局就和陈某二签订了一个还款协议。后来由于马汉选从温江调走了,实际支付情况马汉选表示不清楚。

2.证人陈某二的证言。证实:陈某二是上海政通公司的法人,马汉选是温江区的常务副区长,陈某二是通过工作关系认识马汉选的。大概是在2006年到2009年期间,陈某二以上海政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浙江中泰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联合对温江区交通局的十多个道路BT工程进行投资修建,陈某二记忆中有成青路、鱼凫大道、凤柳路等十几条道路(具体名字陈某二记不清楚,以合同为准)。这些项目的时间跨度比较长,2009年底的时候所有项目都已经竣工了。上述项目的总标的额是6.2亿多,刚开始的时候,温江区政府付款情况相对还好,截止到20082月份,总共付给陈某二公司5.3亿元,但是之后就一直没有怎么付钱,每次都是零星的支付几百万工程款,总共还欠陈某二公司1个多亿。由于拨付工程款的事情,陈某二多次找到当时温江区分管财政的常务副区长马汉选,希望温江区政府能够尽快按合同将工程款支付给上海政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为当时按照合同,温江区交通局已经严重违约了。陈某二每次找到马汉选,马汉选都表示马汉选该给陈某二付钱,但是现在没钱,有钱的时候就会给陈某二,但是都没有实质的结果。陈某二等人在成都成立了成都中泰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来负责整个温江区道路BT项目的有关事项,其中浙江中泰公司占51%的股份,上海政通公司占49%的股份。大概在2010年或2011年的一天(具体时间陈某二记不清楚了),陈某二给马汉选打电话,想约马汉选见面,于是马汉选就定在了仁和春天百货棕北店楼上的一个茶坊见面,见面后陈某二又向马汉选提出支付工程款的问题,马汉选表示,这个事情拖了那么多年了,也应该解决了,但是政府资金确实紧张,马汉选会尽力帮陈某二安排。然后马汉选又向陈某二提出要陈某二帮他一个忙,说他儿子要创业,让陈某二支持一下。于是陈某二问马汉选需要我怎么支持,马汉选用两根手指头比划了一下,当时陈某二心里愣了一下,不知道马汉选表示的到底是20万元、200万元还是2000万元,陈某二又盘算了一下,应该是200万元,于是陈某二就表示同意了,并说要回去准备一下,就离开了。之后过了几天,马汉选给陈某二打电话约陈某二见面,陈某二明白肯定是因为钱的事情约他见面,于是陈某二就准备了100万元人民币现金,按照马汉选指定的地方,在温江区的一条支道见面,当时马汉选要求陈某二不要带司机,让陈某二自己开车去,见面后陈某二发现马汉选也是自己开车去的,见面后二人各自把车停好,下车后,马汉选问陈某二怎么样,陈某二说准备好了并说要帮马汉选拿到车上,马汉选表示不用,便自己走到陈某二车后备箱那里把钱拿走了。又过了几个月的时间,马汉选给陈某二打电话,约陈某二见面,陈某二告诉马汉选,自己不在成都,表示等准备好了,回成都就给马汉选联系,后来马汉选又给陈某二打了几个电话,于是二人就约好了时间地点,陈某二记得当时是在成都南门的欧洲房子餐厅附近见面的,见面后二人喝了一会儿茶,聊了一会儿天,然后两人就到停车场,和第一次一样,也是马汉选到陈某二车后备箱把钱拿走的,这次也是100万元人民币现金。都是陈某二自己的钱,陈某二从自己的银行卡里面取出来的。在陈某二给马汉选送钱之后,马汉选帮助陈某二公司和温江区财政局、交通局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了还款的具体时间和违约的滞纳金等事项。签订协议之后,温江区财政局就支付了一笔5500万元工程款,后来又基本按照协议支付了剩余的工程款。

3.上海政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商资料,证实陈某二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政通公司与温江区交通局签订的交通建设项目BT投资建设合同书等,证实政通公司与其他公司联合承建温江交通建设项目;政通公司向交通局申请支付工程款的函、政通公司与温江财政局、交通局签订的还款协议、结算协议、记账凭证、收款票据、财政局出具的资金结算的“情况说明”,证实经马汉选的帮助,收回工程款;陈某二个人账户取款明细,证实201111月至20122月期间先后多次提现共计200万元。

七、伙同张某一共同收受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安某一给予的2000万元、马汉选分得1000万元和马汉选单独收受安某一210万元以及20151月马汉选退还安某一1200万元的证据。

1.被告人马汉选供述。证实:安某一是天来国际酒店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大概2009年的时候,安某一来温江投资,马汉选在工作中认识的安某一。大概在2009年底,温江区当时的国土局长张某一打电话给马汉选说,张某一给温江拉了个项目,是个五星级酒店商业综合体,希望马汉选能支持一下。马汉选说这是个好事情,得抓紧推进,因为当时地震之后经济比较萧条,当时的主要领导也指示马汉选要重视这个项目,抓紧推进。之后不久,安某一的企业就到温江来了,马汉选迅速组织了投促局、光华片区指挥部办公室组成了谈判团队,经过和安某一的企业的多次谈判,就形成了一个框架投资协议。马汉选当时是温江区政府的常务副区长,也是光华片区指挥部的指挥长,负责光华片区产业的招商引资工作。安某一要投资修建的五星级酒店的地址就在光华片区。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规模20个亿,占地120亩左右,税收上给予一定优惠政策,地价是**万元每亩,但是每亩返回给安某一的企业60万元作为产业扶持资金,这60万元的扶持与安某一企业项目的建设进度挂钩。在框架投资协议签订之后不久,张某一约马汉选一起吃饭,在吃饭的时候张某一和马汉选讲,为促成这个项目大家都比较辛苦,就喊安某一出点血感谢一下大家。当时张某一就说安某一的项目用地是120亩,就让安某一每亩多拿10万块钱出来,一共是1200万元。马汉选当时还问张某一这样做合适不,张某一说:“马哥你只管项目推进,其他的我来负责”。出点血的意思就是喊安某一拿点钱出来。张某一说的大家没有明确范围,但马汉选明白有自己和张某一。马汉选和张某一这次见面后不久,安某一和安某一的哥哥安某三过来到成都请马汉选和张某一在成都南门的一家餐厅(餐厅的名字我记不清了)吃饭,当时还有安某一手下的一个项目负责人参加,这个人的名字马汉选记不起来了。一开始五人只是正常地交流了下项目上的事情,中途安某一手下的那个项目负责人就离开了。这时,张某一就提出安某一的项目地块比较好,原来也有老板看上过,是做了投资的,现在安某一想要这块地的话,就要拿2000万出来协调关系。马汉选当时听到张某一说出来2000万元来就感到比较惊讶,原来张某一和自己说好的是要1200万元,现在不知道为什么变成2000万元了,因为马汉选不知道张某一是什么意思,所以也就没有多说什么。安某一、安某三两兄弟当时听到这个事情没有明确表态,只是说领导帮助把项目推进快一点。之后几人就接着寒暄了一下,吃完饭就离开了。之后,安某一的项目就开始拆迁供地了。大概在20108月份的一个晚上,张某一就打电话给马汉选,喊马汉选到安某一的项目现场的附近去一下。马汉选自己开车过去后,张某一和安某一已经在那里等着了,见面后张某一就从安某一的车上提了3个袋子下来,放到了马汉选的车上,并对马汉选说:“马哥,这是老安感谢你的”。安某一也向马汉选表示了感谢,并让马汉选加快推进项目。马汉选说这是自己的职责。之后马汉选就开车离开回到温江观澜半岛小区的家里,回家后马汉选打开袋子数了一下,一共是300万元,钱是10万元一捆包装的,都是100元面额。马汉选看了之后就把钱放在家里的阁楼里。大概在2010年国庆节前后,张某一打电话给马汉选约马汉选在东坡体育公园附近的“雍雅山房”吃饭,当时马汉选在优品道附近开了一个酒庄,马汉选开车去了酒庄之后就走路去的雍雅山房。马汉选到了雍雅山房之后,看到张某一和安某一已经先到了,三个人就在一起吃饭,吃饭时也没有说什么。吃完饭就一起离开了,马汉选就坐的是张某一的车,安某一自己开车,中途张某一下了车,从安某一的车上拿了一些东西,放在了马汉选车的后备箱里,由于马汉选当时在副驾驶的位子坐,具体放的是什么东西我没有看清。后来安某一就先走了,张某一把马汉选送到了马汉选停车的位子,到了之后张某一从后备箱里提了4个袋子出来,放到马汉选的车子的后备箱里,并对马汉选说这是安某一给他的东西。之后马汉选就开车回到了温江观澜半岛小区的家里,到家之后马汉选就分几次把袋子提到了阁楼里面,马汉选打开袋子看了一下,一共是400万元,钱都是10万元1捆,100元面额的。大概在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马汉选当时还没下班,张某一打电话给马汉选,让马汉选去龙泉山庄去吃羊蝎子,马汉选当时还不想去,说啥子额,到那么远的地方去吃羊蝎子,张某一当时便对马汉选说安某一也在那里。于是马汉选下班之后就开车去了龙泉山庄。到了之后,马汉选发现安某一不在龙泉山庄,就对张某一说:“你豁我嗦,老安没在的嘛”。张某一就跟马汉选说安某一已经先走了,张某一请马汉选吃羊蝎子。吃完饭马汉选要走的时候,张某一就喊马汉选等一下,说要拿东西给马汉选。于是张某一就从他车上拿了3个袋子下来,放在了马汉选车子的后备箱里。放完之后张某一对马汉选说这是老安给马汉选的东西。之后马汉选就开车离开了,回到了温江观澜半岛小区的家里。到家之后马汉选爱人李某6还没有回来,马汉选就把钱放在了家里的阁楼上。放好之后打开袋子看了一下,一共是300万元,钱是10万元一捆,都是100元面额的。这次拿了钱之后马汉选心里还是比较紧张的,因为没有想到张某一手笔这么大,一下子就分给马汉选1000万元。因为马汉选在安某一的天来国际酒店的项目上给了安某一很多支持,安某一为了感谢马汉选才送给马汉选这1000万元。马汉选在天来国际酒店的整个项目上都是正常地履职,没有给予安某一违规违法的帮助。马汉选在项目土地的拆迁进度上协调了温江区财政局、国土局、项目所在的涌泉镇和柳城镇,加快了拆迁进度;在规划报批上也帮助加快了进度;主要就是这些方面。马汉选收到这些钱之后就一直以现金的形式放在其家里的阁楼里面。大概在2012年马汉选从中拿了300万元退给了陈久成(音),大概在2011年或2012年(以查证为准)马汉选从中拿了250万元给了其儿子马某三,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温江德国新天地买了一处大概600多平米的写字楼,写字楼登记在马汉选儿子的京元投资公司的名下,另外还拿了350万元为其儿子马某三在成都南门的中海的一个楼盘买的一套房子付首付,这套房子是一个700平方左右的联排别墅,全价约700万元,是以按揭方式买的,房子登记在马汉选儿子马某三名下。剩下的100万元马汉选就没有用,后在2015年退安某一1200万元的时候马汉选就将这100万元凑了进去。马汉选收下安某一这1000万元后,心里一直感到不踏实,因为这一笔钱太多了,而且也不应该拿安某一的这个钱。2015年的时候,反腐形势进入了全方位反腐的阶段,对马汉选产生了很大震慑,内心感到很恐慌。当时温江区的原书记谢某、张某一接受组织调查之后,安某一就到来找马汉选,二人就在都江堰新堰丽景酒店附近见了面,见面后安某一就问马汉选张某一被组织调查是怎么回事,马汉选说自己不清楚,并说如果省纪委找安某一谈话没涉及到马汉选的话就不要提起自己,马汉选当时还向安某一表达了自己准备把钱还给安某一,安某一跟马汉选说他知道了。后来安某一就被省纪委叫去谈话了,安某一出来之后马汉选就给安某一打电话说省纪委找安某一谈话涉及到自己没有,安某一说没有。隔了一段时间,大概在20152月份的时候,马汉选找都江堰一个老板付某借了1200万元,转给了安某一的公司,后来马汉选就自己凑了200万元还给了付某,其中有100万元就是马汉选收安某一的钱剩下的100万元。大概在2011年上半年,有一次马汉选在和安某一聊天的过程中,跟安某一说其儿子马某三从大学毕业了,想找个事情做。安某一就说那就到安某一公司去上班,马汉选觉得不合适就没有答应。但是安某一说如果马汉选儿子以后要做生意,需要资金的话安某一可以支持。2011年下半年,马汉选儿子马某三在郫县办了一个石材加工厂,需要投资,这时候马汉选就想到了安某一对其说过要支持其儿子做生意,就准备找安某一拿点钱。马汉选就直接找到安某一,跟安某一说其需要点钱急用,问安某一借200万元。安某一说没有问题。过了一段时间,安某一打电话给马汉选说钱准备好了,问怎么把钱拿给马汉选,马汉选就说其自己过去拿。马汉选就到了安某一当时住的地方,在温江区芙蓉古城旁边的一个道路上,和安某一见面后,安某一把装钱的袋子放在了马汉选的车子的后备箱里,二人聊了几句之后马汉选就离开了。马汉选回家之后打开袋子,里面是200万元,10万元一捆,都是100元面额的。一是因为安某一之前说过要支持马汉选的儿子创业;二是当时安某一的天来国际酒店项目想修建一个下穿隧道,需要马汉选帮忙,安某一为此提出了一个方案,需要层层报批,首先需要马汉选同意之后再上报。安某一在向马汉选汇报这一方案的时候,表示希望马汉选支持这一方案。这200万元既没有打借条、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因为马汉选当时内心抱有侥幸心理,如果这个钱安某一以后跟自己要就还,不要就不还。后来安某一也没有找马汉选还这个钱,因为马汉选是领导,又在下穿隧道一事上帮了安某一的忙,安某一也不可能要求马汉选还钱。马汉选拿了这200万元之后,就分期给了其儿子作为投资了。在2011年大约4月份马汉选过农历生日的时候,马汉选和一些朋友在一起吃饭,安某一知道马汉选在过生日,就赶过来了。见面后安某一就和马汉选等人一起吃饭,饭后安某一就拿给马汉选一个袋子,跟马汉选说祝其生日快乐,让马汉选自己去买点东西。马汉选当时说谢谢,就收下了。回家后马汉选打开袋子看了一下,是5万元人民币。第二次是在2013年马汉选过生日的时候,安某一也过来一起吃饭,也是送给马汉选5万块钱,说是让其自己买点东西。

2.证人安某一的证言。证实: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是为了开发“天来国际广场”这个项目而在成都注册的,也是因为开发这个项目,任命安某一为该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负责整个公司的运营。大概在2010年上半年,安某一就派南充天来大酒店项目总经理邓某到成都来开展业务。后来通过成都空军后勤部的周部长的引荐,邓某就认识了温江区原国土局局长张某一。邓某向张某一说明天来房地产公司想在成都建一个酒店的想法,看张某一有无合适的地块推荐一下,张某一当时就带邓某看了温江光华大道和温泉大道交界处的地块(也就是现在的“天来国际广场”项目用地)。邓某回到南充后,向安某一汇报说对成某3的高新区、郫县、温江进行了考察,并重点详细地向安某一介绍、推荐了温江的地块和关系,说张某一愿意帮忙,如果公司有意向,可以把温江分管的副区长马汉选约出来跟大家见面约谈,同时,对安某一讲温江区也愿意招商引资一个大酒店。当时安某一觉得有张某一这层关系,公司搞项目开发会就比较顺利。随后,安某一就让邓某联系张某一见面,商谈开发大酒店的有关事宜。邓某联系好后,安某一就与其哥哥安某三、邓某一起先到温江先看了那块地,看完地后就到张某一约定的地点(成都南门的“中国酒城”)与张某一见了面,当时张某一向安某一一行人介绍了时任温江区常务副区长马汉选。席间,张某一介绍说安某一看的那块地,之前已有其他老板看上,并在前期有了投资,如果安某一想要这块地,他们可以做些工作,但是要补偿前面老板投资的利润。当时张某一没说对方投资的具体金额,安某一等人也不好问,就提出如果对方投资金额不大的情况下,安某一公司愿意补偿。张某一就提出需要2000万元,安某一等人当时觉得费用太高,但又不想放弃这个机会,就提出先把招商投资的意向协议签订后,再谈这个“补偿”的事。马汉选当时表态愿意与安某一合作,下来后跟其书记汇报,并尽快起草招商投资协议。几天后,安某一和邓某去了马汉选的办公室,详细谈了招商引资的条款,后来等温江区政府上了会后,安某一称记不清楚是张某一还是马汉选通知的自己,之后安某一就和邓某一起到成都来签订了“天来国际广场”项目的招商投资协议。另证,张某一约安某一等人到中国酒城吃饭,在席间给安某一等人介绍了马汉选,安某一这边去的人有安某一、邓某和安某三。吃饭的时候安某一等人说了一下项目的事情,张某一提出想让安某一和邓某回避一下的意思,安某一就和邓某出去了,留下安某三和张某一、马汉选三个人谈。下来后安某三跟安某一说,张某一说这块地之前已有其他老板的投资,如果公司要,就要拿出2000万元来补偿。当时安某一等人觉得2000万比较高,但想到各方面的优惠条件还是比较划算的,安某三就让安某一去具体衔接这些事情。协议中的土地价格是260万元一亩,其中60万元根据酒店的施工进度对安某一的天来房地产公司进行产业扶持,由温江区政府退还天来房地产公司;还按照整个项目建安税和销售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的40%进行扶持,还是由政府负责退还给天来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的面积约120亩,总价大概在3亿左右。除去优惠部分7200万元左右,实际总价约2.4亿元左右。招商投资协议签订后,安某一就电话约张某一谈土地招拍挂的事,同时谈补偿的问题,张某一说在招拍挂前要支付一部分,招拍挂后分两次付清,还要求安某一把这个补偿的费用交给张某一来转给对方老板,安某一当时就同意了。当时安某一给张某一说了公司资金困难的实际情况,最后张某一和安某一达成协议,第一次付600万元,第二次付800万元,第三次付600万元。张某一说对方是私人老板,由他去退,安某一等人也不好多问,按照张某一的话把2000万元分三次交给张某一就是了。安某一觉得张某一给予的优惠条件比公司在重庆开发项目时给予的条件还要优惠,同时对比成都高新区1000万元一亩的地价,还是觉得有利润可赚。同时,张某一和马汉选在促成“天来国际广场”项目事宜中态度非常积极,给予了极大的帮助和支持,张某一帮安某一穿针引线,而马汉选当时是温江区常务副区长,对整个项目的运作起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安某一认为这2000万元包含对他们给予帮忙的感谢,至于张某一和马汉选从中得多少,怎么分,安某一不太清楚,总之算是整体打包给张某一和马汉选二人,所以安某一就同意了。大概在201078月份的一天,安某一将现金600万元人民币分别装入6个手提布袋中(10万元1捆,面额都是100元一张的,可能也有5万元1捆,面额是50元一张的),然后给张某一打电话说钱准备好了,今天来成都,张某一说好的。随后,安某一自己开车从南充到温江,到温江时已接近下班时间,安某一就给张某一打电话说自己到成都了,张某一就说在项目地块附近等安某一,两人见面后,张某一就让安某一跟他的车走,安某一跟着张某一的车到了一个很偏僻,没有人,也没有车的公路上,下车后,安某一将事先已准备好的,分装了600万元人民币的6个手提布袋从自己车的后备箱里拿出来,放在了张某一车的后备箱里。给钱的时候安某一就让张某一催一下招拍挂的事情,张某一说好嘛。张某一说马汉选要过来,二人大概等了5分钟左右,马汉选就自己开的车过来了,马汉选下车后,三人就交谈了下,安某一还是跟马汉选和张某一说希望招拍挂的事尽快进行,马汉选和张某一也答应了。马汉选说还有事,就和张某一各自开车离开了。20108月进行了招拍挂,安某一公司取得了项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之后,张某一和安某一在温江见了面,具体地点不清楚了,张某一对安某一取得土地使用权表示了祝贺,并说对方催的紧,让安某一尽快支付第二笔补偿款。大概在2010年国庆过后,安某一将现金800万元人民币分别装入8个手提布袋中(10万元1捆,面额都是100元一张的,可能也有5万元1捆,面额是50元一张的),然后打电话联系了张某一,到成都后,张某一说在成都西三环路边等安某一。见面后,张某一让安某一跟他走,安某一就跟着张某一的车到了青羊区体育公园附近的“雍雅山房”餐厅,坐下后,等了一会儿,马汉选也来了,席间,马汉选说祝贺安某一顺利取得项目用地,安某一也说了些感谢的话。吃完饭后,安某一跟着张某一的车(当时,马汉选坐在张某一的车上)到了公园附近一个偏僻的,断头的公路上,下车后,安某一将事先已准备好的,分装了800万元人民币的8个手提布袋从我车的后备箱拿出来,放在了张某一车的后备箱里(当时张某一还来帮安某一提了的),马汉选当时没有下车。随后,就各自开车离开了。大概在201156月份的一天,安某一将现金600万元人民币分别装入6个手提布袋(10万元1捆,面额都是100元一张的,可能也有5万元1捆,面额是50元一张的),开车从南充到了成都,到成都后,安某一给张某一打电话,张某一说在“龙泉山庄”,安某一就开车前往“龙泉山庄”。见面后,安某一将事先已准备好的,分装了600万元人民币的6个手提布袋从自己车的后备箱拿出来,放在张某一车的后备箱里。张某一说马汉选要来吃饭,留安某一一起吃,安某一说自己还有点事要办就不留下了,张某一说好吧,然后,安某一就开车离开了,至于马汉选后来到过“龙泉山庄”没安某一就不清楚了。这2000万元是安某一从重庆天影影视公司、重庆深港消防公司、四川天来公司筹集的,这三家公司都是由我或者安某一哥哥安某三控股的,具体从这三个公司各筹集了多少,现在记不清楚了,以公司实际财务凭证为准。这些钱都是由公司财务人员从银行里取出现金,然后交给安某一的。这三个公司实际都是由安某一在负责,安某一的权力很大,可以支配大额资金,不经过股东大会。从重庆的两家公司筹集的钱是由安某二负责从银行取的,从南充的四川天来公司筹集的钱是由张利平从银行取的。张某一至今没有退还安某一,但马汉选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安某一公司转来1200万元。大概在2015年春节前(2月份)的一天,安某一公司财务人员向安某一报告,说有一单1200万元的购房款转入安某一公司销售部的购房账户里,但具体是谁转来的不清楚。当时安某一让财务人员去查,但未查到具体来源。事后3天左右,马汉选给安某一打电话,说:“老安,钱收到了不,知道你这段时间缺钱用,我给你转了1200万元,你晓得的,然后他就把电话挂了”。安某一这时才明白,当初安某一交给张某一的2000万元“补偿费”中马汉选拿了其中的1000万元,另外的200万元是马汉选以“借”的名义向安某一要的。今年1月初,因为张某一和温江区区委书记谢某的事情,四川省纪委通知安某一回来了解情况。安某一和安某三两个就从香港回了成都,刚下飞机不久,马汉选就打电话约安某一和安某三到都江堰见面,安某一和安某三随后就直接去了马汉选在都江堰市的居住地见面(具体地点安某一记不清楚了,因为是第一次去,没有印象)。见面后,马汉选给安某一说张某一已经被移送检察机关了,如果纪检监察部门来找他,在涉及张某一收钱的问题上,让安某一不要谈及他的事情,不要把他牵扯进来。这一次见面马汉选没有提过他自己要退钱给安某一的事情,只是说不要涉及到他,并且举例说不可能有两个领导一起收别人的钱的事情,即使以后问到了马汉选,马汉选也不会认。大概待了半个小时,安某一和安某三就离开了。至于说马汉选为什么要退1200万元给安某一,安某一后面晓得了马汉选在安某一给张某一的2000万元里面应该是得了1000万元,另外200万元是马汉选以“借”的名义向安某一要的。大概是2012年初的时候,也就是在马汉选调离温江区的前两个月的一天,马汉选到安某一在旁边的暂住地,当面对安某一说他有急事需要用钱,让安某一给他准备200万元现金,安某一当时就答应了马汉选。过了几天,安某一就给马汉选打电话说钱准备好了,马汉选就说亲自过来一趟,安某一就约马汉选在大门旁见面。当时马汉选自己开车来的,见面后,安某一将装有200万元的两个深色的手提布袋(每个手提袋分别装有100万元,10万元1捆,面额都是100元一张的)放在马汉选车的后备箱里,马汉选就跟安某一说天来国际广场的下穿隧道的事情如果办成了,这个钱就不还了,如果办不成,就算马汉选跟安某一借的。安某一让马汉选先用着,然后马汉选就开车离开了。2011年初,温江区政府决定在光华大道和温泉大道的交界处借助地铁的修建,改善十字交通路口,修建一个下穿过道,通过交通路口的改造,提升楼盘品质,方便居民生活,而这个交通路口就在我们天来国际广场旁边,安某一公司知道政府有这个打算后,就作了一个交通改造方案,这个方案的规划就是将十字交通与公司的项目无缝连接。安某一就找到马汉选,把安某一公司的想法跟马汉选交流了一下,并提交了安某一公司的这个方案给马汉选,马汉选当时说安某一的想法和规划都很好,愿意支持帮助安某一,将来政府的总体方案一定考虑到天来国际广场的切身利益,他下来后会赢得书记的支持,争取实现安某一的意图。后来,安某一的这个建议政府也采纳了,规划方案也通过了。马汉选当时是温江区常务副区长,又是光华片区的负责人,安某一公司整体项目的招商、建设,马汉选都一直很关心,给予了支持帮助。另外,基于马汉选的身份和地位,当时包括天来国际广场下穿隧道之内的很多事情,都需要马汉选帮忙,今后也还想得到马汉选的继续帮助和支持。其实安某一心里明白,马汉选所谓的“借”实际上是向自己要的这200万元,所以安某一没有和马汉选打借条,也不可能跟马汉选打借条。2011年马汉选在浣花溪公园内的一个餐厅里过生,这个餐厅现在已经拆了,在吃饭的时候,安某一单独把马汉选叫到一边,将5万元人民币给了马汉选(1万元1扎,共5扎,面额都是100元一张的),说祝马汉选生日快乐,马汉选说谢谢了,就收下了。2013年,在的慧丰酒店马汉选过生,吃完饭后,安某一单独把马汉选叫到一边,送给马汉选5万元人民币(1万元1扎,共5扎,面额都是100元一张的),也是说祝马汉选生日快乐,马汉选说谢谢了,就收下了,然后安某一和马汉选就一起去包间打麻将。马汉选当时是温江区常务副区长,分管国土、规划和财政,在安某一项目落户温江过程中积极给予支持,在规划顺利通过、建设顺利开工方面都给予了支持,在项目进度扶持款拨付方面没有卡安某一,都及时给予了拨付。还有就是在“天来国际广场”下穿过道修建上,也是在区政府积极为安某一公司争取,促成安某一公司提请的方案。尾数为4059的银行卡是安某一本人在南充中国银行开的户,当时是为了取现凑钱送给张某一,开卡后就从四川天来房产公司转了800多万到卡上,在201067月份就陆续从这张卡上取了300多万,再加上从其他渠道取现的200多万,就凑够了600万元现金。大概在201078月份就送给了张某一和马汉选。都是南充的财务人员拿着安某一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到银行取的现金。

3.犯罪嫌疑人张某一(原温江区国土局局长)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为:2009年底的一天,经周某8介绍认识了安氏兄弟,周某8告诉张某一他们在温江开发了了一个五星级酒店,并且已经与温江区政府签订了投资协议。201012月份,在温江的一次招商促进会上,张某一问马汉选是否有这样一个项目,马汉选给张某一说有这样一个项目,而且已经落地了。5月份的时候,安某一给张某一打电话说他在温江开发酒店的事情已经定了,让张某一到他项目上去,提点意见。酒店的土地是在温江区的土管会上定下来的,具体细节张某一不是很清楚。大概在8月份的时候,项目土地进入招牌挂,但是整个事情的细节和时间张某一也不清楚。天来公司的用地选址应该是和光华片区联系协商,马汉选是管委会主任,应该知道具体情况。开发这个项目,安氏兄弟没有找张某一帮个忙。张某一先后四次收受安某一现金850万元人民币。在和安某一的交往过程中,张某一知道安某一在温江拿地搞建设的事情,安某一交流主要是向他提了一些广场营运方面的建议。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张某一和安某一约在光华大道西段的一个地方见面,到了以后,安某一将两个包放在张某一车子的后备箱,说是给张某一的工程预付款。说这两包钱是安某一个人给张某一的,投资做乡村酒店。张某一回家数了下,是500万元。后来这500万元在龙泉山庄栽树时用了。第二次送钱是在2012年底,在龙泉山庄,安某一拿了一个口袋给张某一,说是预付款,张某一回去看了是100万元,这100万元用于栽树和搬迁户安置。第三次也是在龙泉山庄给张某一一个口袋,张某一看了是200万元。第四次是在中粮御林湾小区,在张某一姐姐家里,用一个纸箱装着,里面是50万元。张某一没有和安某一签过书面协议,也没有打条子,只有两个口头谈好的。张某一姐姐知道这个事情。乡村酒店的书面规划没有,建设规划主要是李昌志在负责。土地指标的事情我给市局建设用地管理处的冉从贵处长讲过龙泉山庄土地报征的事情。在张某一被调查之前土地指标还没落实下来。张某一在温江区政府开会的时候,曾经问过马汉选是不是有一个香港的老板在温江搞一个五星级酒店,马汉选说有这么一个项目,进展很顺利,张某一就跟马汉选说这个项目是一个老领导的朋友搞得,张某一称也没有别的意思,就是告诉马汉选这个情况。安某一从来没有在工作上对张某一有过任何请求,张某一和马汉选、安某一三个人也没有在一起吃过饭。

4.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在20152月的一天晚上,马汉选到付某家里找到付某,说他有急用,向付某借1200万元,至于干什么用,叫付某别问。马汉选都江堰市领导,他提出来,付某也不好不借,就答应了。马汉选给了付某一个账号,让付某把1200万元打进这个账号里面去。之后付某凑了1200万元,用女儿付某丽的名义打到了马汉选指定的账号上。马汉选向付某打了一张1000万元的借条,借款人写的是他儿子马某三的名字,还有200万元马汉选说他隔几天就还给付某,就不写进借条了。大概在借款一个月后,马汉选还了付某200万元现金,其他1000万元没还。

5.证人陈某三(温江财政局原局长)的证言。证实:在凯信双子国际和天来国际广场这两个项目建设期间,马汉选曾经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陈某三也参加过相关的协调会。马汉选在协调会上一般会要求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这两个项目的拆迁资金以及其他资金,保证项目的正常推进。

6.证人安某二(天来集团出纳)的证言。证实:20105月至201111月期间,应公司负责人安某一的要求,先后多次从集团下属的重庆深港公司、重庆天影公司、四川天来公司取现共计2000多万元。

7.证人安某三(天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2010年,我们天来集团准备在成都发展,前期是公司总经理邓某在考察,通过安某一的一个同学认识了张某一。张某一说如果要在光华片区发展,就介绍温江区分管光华片区的副区长给我们认识。过来几天,张某一说约到副区长了,要一起吃饭,当时有安某三、安某一、邓某,到了以后张某一给我们介绍了副区长马汉选。吃饭过程中就说到光华片区那块地,张某一说有一家公司看中这块地很久了,但他有把握把这家公司劝退,但需要给对方一点补偿,当时马汉选在一边点头,给我们的感觉马汉选也同意张某一的说法。我们就问需要多少补偿,当时张某一就暗示邓某回避一下,安某三就让安某一陪着邓某出去了。包间里只有安某三、马汉选和张某一。张某一说需要补偿对方2000万元,安某三觉得金额有点高,但还是同意了。饭后安某三就把这个情况跟安某一说了,说我们要慎重些,要确定能拿到地才能拿这2000万元出去。后来安某三就没有管这个事情了。2011年,安某一说地已经拿到了,之前说的2000万元的价格一点也没有少,全部拿给马汉选、张某一了。后来的事情都是安某一在负责,他具体把钱给谁了我不知道。后来张某一被调查时,马汉选还约安某三和安某一见面,让安某一接受组织调查时,不要提到他。

8.证人谢某(原温江区区委书记)的证言。证实:2009年下半年,天来公司进入温江发展,据谢某了解是国土局长张某一引进来的,这个项目的商谈是常务副区长马汉选在负责。

9.证人邓某(天来公司原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10年,天来公司准备在成都修一个天来酒店,通过安某一的朋友介绍,认识了张某一,他是温江区的国土局长,张某一给我们推荐了一块温江的地,但考察后觉得条件太苛刻。之后我们在光华大道附近又看上一块土地,当时是温江区的常务副区长马汉选在负责招商引资工作。后来安某三有一次到成都,我们就约了马汉选、张某一一起吃饭。席间,我们就谈到光华大道这块地,张和马就谈到这块地征地方面有很多困难,拆迁有一定难度,还有这宗地前期有个人做过投资,如果要拿这块地的话还要给这个人一定的补偿。在饭局快要结束时,安某一就喊邓某一起走了,说由安某三和马、张三个人一起谈点事情。具体说什么,安某三没有给邓某说。吃饭之后,安某三就让我们继续跟踪这块土地。后来天来公司通过招拍挂拿到了这块土地。

10.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资料及重庆安邦投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温江区政府签订的“天来白金五星级”酒店项目投资协议书、天来公司取得柳城街办120亩土地的相关文件、纪要、土地出让合同,项目规划等相关文件、取现2000多万元现金的相关凭证、转款凭证、借条、光华开发建设指挥部关于协调光华广场及交通下穿项目建设问题的议事纪要等书证,证实天来公司的项目情况、马汉选以其子马某三的名义向付某借款1000万元、2015213日以付恩丽的账户向天来公司转款1200万元。

八、收受程某30万元的证据。

1.被告人马汉选的供述。证实:1998年,在马汉选担任温江区党委书记时,程某担任温江区寿安镇的党委书记。在这期间,相互比较熟悉。200212月,马汉选调走后,程某接替位置担任该镇党委书记。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当天下午下班回家,当马汉选走到“观澜半岛”小区41单元门口的,住在同一个小区的程某把马汉选叫住叫住,他对马汉选说到:马哥,快过年了,给你拜过年。说完就把一个装衣服的纸袋子放在马汉选身前,随即就离开了。马汉选将这个口袋拎回家后,才看见袋子内最上层放了一条中华烟,烟下面装的全是现金,经马汉选清点,现金一共3捆,每捆10扎,每扎1万元,共计30万元,面值全部是红色的100元一张的。大约过了二天,马汉选把程某叫到办公室,专门问他送钱是啥子意思。他东拉西扯的说了半天,希望马汉选不要计较过去的事情,平时还要关照下。原因要从程某接替马汉选的位置担任党委书记说起。2002年底,马汉选从温江区调到都江堰市担任组织部长,程某从寿安镇调至担任党委书记。他上任后,对马汉选之前所制定的小城镇建设方案进行了更改,对马汉选参与规划的中心广场项目方案全盘否定,两人的关系就不融洽了。2005年,马汉选从都江堰市调回到温江区工作,担任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恰好程某因拆迁征地过程中没有处理好群众上访问题被免去了党委书记职务,调至区投资促进局担任副局长。程某为了和马汉选改善关系,并希望给他一定的关照才送钱的。主要是工作上给予他各方面的支持,给他一个好的工作环境,以后有一个好的工作前景,有更好的发展。2010年初送钱给后,二人关系的确有所改善,马汉选在多种场合包括在他们局长路红星在场的情况下对他的工作作了肯定。

2.证人程某(温江区投资促进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大概在2010年春节前,当时程某和马汉选都住在温江的观澜半岛小区,程某在下班后就在马汉选家的楼下面等他。等马汉选回来经过的时候,程某就对马汉选说:马哥给你拜个年。就把装有30万元的纸袋子递给了他。钱都是100元面额的,怎么捆扎的记不清楚了。马汉选收下后,程某就走了。除了钱,程某还同时送了一条中华烟。程某送钱给马汉选时没有其他人在场。主要是为了和马汉选搞好关系。以前马汉选任党委书记,后调到都江堰市任组织部长,程某接任书记后,对马汉选的一些诸如城区规划之类的政策做了很大改动,马汉选很有意见。2010年,程某任温江区投资促进局副局长,马汉选是温江区常务副区长,是程某的上级,送钱是为了搞好关系,让他支持一下工作。之后关系确实改善了,在工作中也没难为程某。

九、收受成都市凯信家居装饰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四给予的60万元的证据。

1.被告人马汉选的供述。证实:陈某四是一家家居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名字记不清楚了。通过工作关系认识的,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当时他们公司经温江商务局招商引资,在温江北门上开发一个写字楼和商业卖场的综合项目,项目好像是叫双子国际。马汉选在任温江副区长期间,陈某四先后分三次共向马汉选送了60万元,每次都是20万元。第一次是20103月左右的一天,陈某四来到马汉选办公室谈项目拆迁进度情况,陈某四提到他们是一家上海公司,考核很严,希望马汉选能够督促相关部门加快拆迁进度,让项目尽快实施。马汉选答应他会尽可能的帮忙,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开协调会。交谈结束后,陈某四从他的手提包中拿出用报纸包裹的一叠东西放在马汉选办公桌上,并说这是他的一点心意,希望笑纳。马汉选推脱了一下,最后还是将这叠东西收放在了办公桌的抽屉里面。陈某四道别离开后,马汉选拿出这叠东西,拆开报纸后看见里面有20万元现金,共20扎,每扎1万元,面值都是红色的100元一张的。第二次是20106月左右的一天,当时拆迁已经推动了。陈某四为了表示感谢,陈某四也是到马汉选办公室,在与马汉选摆谈完有关项目拆迁情况。陈离开时,将一叠报纸包裹好的东西放在马汉选办公桌上。陈走后,马汉选将报纸拆开,看见里面有20万元现金,共20扎,每扎1万元,面值都是红色的100元一张的。第三次是201011月左右的一天,这个项目基本拆完了,陈某四也是到马汉选办公室,摆谈完有关项目拆迁情况。陈离开时,将一叠用报纸包裹好的东西放在马汉选办公桌上。陈离开后,马汉选拆开看见里面有20万元现金,共20扎,每扎1万元,面值都是红色的100元一张的。当时马汉选任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分管财政、国资、商贸、法制、司法等工作。双子国际这个项目位于城中村,拆迁难度相当大,当时由商务局负责推动拆迁,没得多大进展。商务局局长吴尚强和陈某四一同找过马汉选,向马汉选反映乡镇重视不够,拆迁阻力大,请求马汉选出面牵头推动。在这种情况下,马汉选在双子国际写字楼项目拆迁过程中为陈某四所在提供了帮助,使拆迁项目得到了顺利推进,陈某四为了向马汉选表示感谢,所以送钱给马汉选。大概是2009年,温江区商务局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接触到陈某四所在的公司,该公司希望能在温江区购置土地并进行商业开发,经区商务局与该公司前期洽谈,基本确定项目用地位置位于温江区柳城镇,占地面积10余亩,准备用于开发写字楼和商业卖场项目(占地面积、占用地块的准确信息以查证为准)。2010年年初至当年年底,这个项目进入占地范围内原始建筑物的拆迁程序。在此过程中,陈某四多次到马汉选办公室,在与马汉选交谈过程中,陈提出希望马汉选能够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快拆迁进度,尽可能的从中减少公司的拆迁成本。马汉选答复陈自己会尽可能的帮忙,并组织柳城镇党委书记熊某、国土局长王某二、财政局局长陈某六、法制办主任张某三召开了协调会,在会上,马汉选要求一是国土局尽快落实拆迁范围和赔偿标准,二是财政局落实经费保障,三是柳城镇加大拆迁力度。这次会后,整个拆迁工作进展顺利。

2.证人陈某四(凯信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实:陈某四大概在200989月份通过工作关系认识的马汉选,马当时是温江区的常务副区长。200912月份,成都市凯信家居装饰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温江区区政府签订招商引资的合作协议,由凯信公司在柳城街道黄金路打造一个家居建材精品卖场和研发中心,项目名称叫凯信双子国际广场。协议约定由温江区区政府负责土地拆迁,土地供地价格为95万元每亩,项目用地大概16亩,土地拆迁好后经过挂牌出让给凯信公司的,如果挂牌价格高于95万每亩,超出部分由政府作为补贴再退还凯信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温江区区政府本来在20105月份开始供地,但是到了20103月份的时候拆迁工作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因为凯信公司和很多商家签订了预定商铺的协议,如果项目不能按时完成就面临着违约的风险。马汉选当时是温江区的常务副区长,分管城建工作,同时也负责光华片区的所有招商项目的推动工作。所以陈某四就多次找到马汉选请求他督促其他职能部门加快拆迁进度,刚开始马汉选就推脱说他忙,后来在一次摆谈中,他就向陈某四提出凯信公司还是要出点儿血,要陈某四给他60万元人民币。陈某四觉得60万是一笔大数目,自己做不了主,回去后就请示了凯信公司实际负责人总经理李某四,李同意,安排陈某四负责把这60万元钱送给马汉选。陈某四没一次性给,而是按项目进度分次把钱给马汉选。20103月份,陈某四从凯信公司的财务上借了20万元现金,后到了马汉选的办公室。陈某四跟马汉选说,希望马汉选帮忙加快拆迁进度,同时把20万元现金给了马汉选。马汉选同意帮忙以推进项目拆迁进度。20万元现金都是100元面额的,共计20扎,一万元一扎。送钱后,项目拆迁工作推动了。20106月,陈某四是从凯信公司财务上拿了20万元现金,后到马汉选办公室,给马汉选说项目拆迁进度还可以,希望再加快一点拆迁工作进度,同时把20万元现金给了马汉选。马汉选同意帮忙推进项目拆迁进度。20万元现金也是100元面额,共计20扎,一万元一扎。201110月,项目拆迁工作基本完成。陈某四从凯信公司财务上拿了20万元现金,后到马汉选办公室,给马汉选说公司项目拆迁工作完成得差不多了,感谢马汉选的帮助,项目后期还有很多事情包括政府补贴款的返还,希望马汉选能多支持,同时把20万元现金给了马汉选。马汉选收钱后答应支持。20万元现金也是100元面额,共计20扎,一万元一扎。送钱主要是托马汉选帮助推进项目用地拆迁工作,马汉选为此召开了几次协调会,参加协调会的主要是城建口、负责拆迁的职能部门以及柳城街办的主要领导。另外,马汉选在温江任职期间,凯信公司顺利拿到了政府按照协议应退还的一部分补贴款,大概有300多万元,这事马汉选也没有难为凯信公司。

3.证人王某一的证言。证实:马汉选曾经为这个项目召集我们国土局以及相关部门开过协调会,在会上马汉选要求国土部门尽快落实拆迁工作,推进项目进度。

4.证人陈某三(温江财政局原局长)的证言。证实:在凯信双子国际和天来国际广场这两个项目建设期间,马汉选曾经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陈某三参加过相关的协调会。马汉选在协调会上一般会要求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这两个项目的拆迁资金以及其他资金,保证项目的正常推进。

5.证人李某四(凯信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103月,陈某四向李某四汇报,说双子国际项目拆迁进度缓慢,需要支付协调费60万元,李某四表示同意,并要求陈某四按照拆迁进度支付。

6.成都市凯信家居装饰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工商资料,凯信公司与温江区政府签订的凯信家居装饰城项目投资框架协议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收款凭证,凯信公司借支单、记账凭证,凯信公司关于返还土地指标款的报告、光华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关于凯信项目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的会议纪要等书证。证实:200912月签订了投资协议,2011年凯信公司取得柳城街道16亩土地;20103月至10月陈某四从公司以业务费名义借款60万元;就凯信项目前期工作马汉选组织相关部门协调推进。

十、收受四川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一给予的90万元的证据。

1.被告人马汉选的供述。证实:2006年我到温江区后,李某一经常到区委区政府办事,后来经别人介绍,马汉选就认识了李某一。在2010年到2011年之间,李某一分3次送给马汉选共计90万元人民币。第一次大概是在20103月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李某一打电话约马汉选见面,说有事情给马汉选汇报。马汉选到后,李某一从他车上提了一个袋子,放到马汉选车上,并说拆迁的事情,谢谢马汉选关心,希望马汉选继续帮忙尽快推进拆迁工作。马汉选说好,然后各自就离开了。马汉选回到家,打开口袋,发现里面装有20万元人民币,10万元一扎,一共2扎,全部是100元面值。第二次大概是在2010年年底,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李某一约马汉选在温江区“水映岛”楼盘见面,到后李某一先给马汉选介绍,说这个楼盘是他开发的,他叫马汉选选一套。马汉选说不用,并说自己现在有房子。过了几天,李某一又约马汉选在“水映岛”楼盘附近见面,到后,李某一给马汉选说,房子不要就算了,给你点钱遇见合适的自己去选。马汉选说不用,都是工作。李说金马镇拆迁工作推进得比较顺利,感谢马汉选的帮助,同时希望马汉选继续支持,然后从车上提了一个口袋,放在马汉选车上。开车离开回到家后,打开口袋,发现里面装有50万元人民币,10万元一扎,一共5扎,全部是100面值的。第三次大概是在2011年九、十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李某一又约马汉选在碧落湖公园附近见面。见面后,李某一就给马汉选说,拆迁项目进行得差不多了,感谢马汉选的帮助,并说自己买了两条烟,于是递给马汉选一个口袋。马汉选回家后,打开口袋,发现里面装了20万元人民币,10万元一扎,一共2扎,全部是100元面值。李某一的天昊房地产公司在温江区鱼凫酒店旁边取得了一块毛地(就是未拆迁的土地),大约100余亩,准备用于房地产开发。按照协议,该宗地由政府负责拆迁,但因为政府资金周转困难,拆迁工作一直未推进。期间李某一多次来找到马汉选,希望马汉选帮忙协调拆迁资金、加快拆迁进度的问题,因此李分三次送给马汉选共90万元。2011年左右(具体时间以查证为准),李某一又来找到马汉选,希望马汉选帮他尽快解决拆迁安置的资金问题。当时马汉选是分管财政的副区长。之后,马汉选召集金马镇党委书记税桂某、国土局局长王某二、财政局局长陈某六以及李某一一起开会,会上决定由李某一先垫资3000万元用于土地拆迁工作,拆迁工作完成之后,可用这3000万元冲抵企业报规、报建的费用。李某一同意,但害怕他把钱拿出来后,政府不把钱用于自己的拆迁项目,另外还要增加自己的开发成本,于是就提出这3000万元要通过银行贷给政府,不直接交给政府。马汉选同意了。最后温江区政府和李某一之间达成了协议,这3000万元由李某一委托银行指定贷给温江区政府,用于该项目拆迁。不久后,3000万元就到位了。因为当时马汉选是温江区的副区长,主要分管财政工作,拆迁款的拨付需要马汉选同意,但是由于当时温江区政府财政困难,确实拿不出这笔拆迁资金,所以马汉选只有召集相关部门开协调会,并采纳了李某一的建议,由李某一委托银行指定贷款3000万元给温江区政府,用于李某一的天昊公司在金马镇的拆迁工作。这90万元和马汉选的其他收入混在一起,主要用于装修温江区观澜半岛装修住房及日常开支。

2.证人李某一的证言。证实:2000年左右,李某一开始自谋职业,成立了成都大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李某一担任公司董事长到2013年。大华公司目前注册资本4600万元,股东主要是李某一的家人,目前的法人代表是李某一的妻子胡某,李某一仍实际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2009年左右,马汉选从都江堰市调到温江区当常务副区长,当时李某一是温江区的人大代表,因此在开会的时候就认识了马汉选。大概在2006年左右,大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四川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马片区通过公开拍卖获得了一块110亩的土地,大概位置在金马镇鱼凫酒店旁边,准备用于房地产开发。天昊公司拍得了土地之后,该块土地上的拆迁工作一直都没有启动,李某一每年都向温江区国土局打报告,但是都没有结果。当时国土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李某一,说必须找区里的分管领导来拍板,这块土地的拆迁工作才能启动。大概在2010年上半年,李某一和温江区国土局局长王某梅一起到马汉选办公室,李某一向马汉选表达了希望他支持天昊公司土地拆迁工作的意愿。马汉选提出区里确实没钱,说李某一可以先垫支3000万元用于拆迁,拆迁工作完成后可用3000万元冲抵企业报规、报建费用。李某一就同意了。过了不久,李某一想推进拆迁工作,就约马汉选见面。见面时,李某一说3000万元已经准备好了,希望领导能够帮自己推进拆迁工作。马汉选说推进可以,但是要给点费用。李某一说:好,只要拆迁能推进。李某一的理解是要给马汉选好处费。第一次大概是2010年上半年,李某一打电话给马汉选,说有拆迁的事要向他汇报。约在温江区路边上见面。李某一开车到时,马汉选已在路边等起。李某一从车上拿出事先准备好的20万元,是用银行那种袋子装的,提到马汉选车上,把装20万元现金的袋子放在马汉选车副驾驶座位上,并说希望马汉选能马上推进拆迁。马汉选说好的。钱是10万元一扎,一共两扎,都是100元面额的。第二次大概是2010年底,马汉选跟李某一提到他儿子从香港回温江了,想买一套房子。李某一就领会到了马汉选的意思,不是要钱就是要房子。反正李某一开发的另外一个楼盘已开盘,就让马汉选到楼盘去看一下。于是李某一就和马汉选一起到了大华公司开发的温江区“水映岛”楼盘。一起看了一下沙盘,并向马汉选推荐了一套120平米的房子,明确表示如果马汉选看上了就把这套房子送给他。看后就分开了,当时马汉选也没说什么。过了几天,马汉选打电话,说推荐的那套房子没看上,自己准备去另外的地方去买房子。马汉选的意思就是让李某一把这套房子折算成现金给他。不到一个月,李某一就给马汉选准备了50万元现金,电话约马汉选到“水映岛”楼盘附近见面。见面后,把一个装有50万元现金的袋子放在了马汉选车的副驾驶位子,再次提出希望他推进拆迁工作。50万元也是10万元一扎的,一共五扎,都是100元面额。之后不久,马汉选召集温江区国土局局长王某二、金马镇党委书记税桂某以及李某一到温江区鱼凫酒店吃饭。饭桌上,马汉选让金马镇和国土局抓紧把拆迁预算搞好,自己好让拆迁项目上区委常委会和政府工作会,并且要求李某一把要垫资的3000万元准备好。当时李某一说钱早就准备好了。马汉选说只要过了区委常委会和政府工作会,项目拆迁就可以正式推进了。饭后,李某一开车送马汉选回他温江办公室,在车上,马汉选让李某一把活动经费准备好。李某一明白就是要给马汉选感谢费。2011年下半年,具体时间李某一记不清楚了,当时想经过协调会,拆迁项目差不多有点眉目了,加上马汉选上次也提到过要给感谢费,于是就打电话约马汉选到碧落湖公园附近见面。晚上七、八点钟,李某一到时,马汉选已经在等了。李某一把事先准备好的装有20万元现金的袋子放到了马汉选车副驾驶位子,同时提出希望马汉选帮助推进拆迁工作。马汉选说,已经准备上区里的区委常委会和政府工作会,应该很快了,让李某一放心。20万元是10万元一扎,一共两扎,都是100元面额。90万元现金应该是在大华公司财务上通过备用金的方式取出来的,具体情况记不清楚了。天昊公司的土地拆迁工作一直没有顺利开展,李某一送钱给马汉选,目的是为了让他帮忙推进拆迁工作,马汉选本人也曾明确要求给他感谢费。

3.证人王某一(温江国土局局长)的证言。证实:李某一是四川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昊公司)的负责人,天昊公司在金马镇有一块土地,大概有114亩左右,王某一和李某一是通过工作关系认识的,他曾来找过王某一协调关于金马镇那块土地的事宜。王某一记得有一次,王某一和李某一专门去马汉选的办公室向马汉选汇报过关于上述土地的拆迁事宜(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之后过了一段时间,马汉选专门召集王某一、金马镇的税桂某、财政局的相关人员、以及李某一在鱼凫酒店开会,也专门安排了天昊公司那块土地的拆迁工作,当时王某一记得主要是李某一出一部分钱来启动拆迁工作。

4.证人税某英(金马镇党委书记)的证言。证实:大概在2010年下半年的时候,时任温江区常务副区长的马汉选召集国土局、财政局和金马镇的相关人员在鱼凫酒店开会,当时李某一也在,金马镇这边是由税某英参加的,当时开会的主要议题就是推进李某一那块土地的拆迁工作,并做出了一些具体安排,主要就是由李某一出一笔钱启动拆迁工作。

5.成都大华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资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金的缴款凭证、天昊公司向温江国土局出具的申请、报告,大华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记账凭证。证实:李某一之妻胡某为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天昊公司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于20082月获得温江区金马镇大堰村110亩土地,并先后多次发函申请国土局加快土地拆迁、移交;2010年至2011年期间,李某一先后四次从公司借款共计90万元。

十一、收受周某五4万美元的证据。

1.被告人马汉选的供述。证实:马汉选认识周某五,但是具体叫什么名字不清楚,都是听别人喊他周老四。在任都江堰组织部长之前,周是都江堰市蒲阳镇一个村的支部书记,在都江堰市南桥边上开了一家餐厅。马汉选回都江堰时,朋友请客吃饭,有几次是安排在周的餐厅。周老四的女婿蒲某在都江堰市政府工作,两次送钱的经过差不多,分别在2014年、2015年春节前,周老四到马汉选办公室,都只有两个人在场,周每次都是说领导辛苦了,给拜个节,然后就把装钱的信封放在马汉选办公桌上的材料里,不等回话就走了。走后,马汉选打开信封,发现是2万美元。每次都是用信封装好的,面额都是100元的,两年总共送了4万美元。每次送钱都没说具体事情,几年间也没找马汉选办过具体事情。马汉选觉得可能是因为周的女婿蒲某在都江堰市政府工作,马汉选是都江堰市市长,希望马汉选能多关照他的女婿。因为马汉选朋友的孩子在国外读书,就把这4万美元拿给了朋友,朋友按1:6的比率给了马汉选24万元人民币。马汉选把这24万元人民币用于日常开支了。

2.证人周某五的证言。证实:周某五的绰号叫周老四,大家喊周四哥。马汉选之前在都江堰当组织部长的时候,周某五就认识。2013年,马汉选调到都江堰市当市长。周某五是都江堰市人大代表,又是商会副会长,经常因工作原因去市政府。2014年春节前一天,周某五到马汉选办公室,寒暄了几句,就把用信封装好的2万美金放在了马汉选的办公桌上。马汉选说在做啥子额?周某五说:领导快过年了,一点心意。之后就离开了。2015年春节前,周某五在马汉选办公室,送给2万美金。两次送给马汉选美金都是100元面额,装在信封里。每次送钱都没有其他人在场。周某五的女婿蒲某在都江堰政府上班,马汉选也知道蒲某和周某五的关系,周某五送钱是希望马汉选能关照一下自己的女婿。马汉选是都江堰的市长,也想和他搞好关系。没有明确表示过,但大家心知肚明。

3.都江堰市政府的任职文件,证实蒲某任都江堰市政府保卫科副科长。

十二、证实本案立破案情况、马汉选主体身份、归案情况、赃款去向等方面的证据。

1.立案决定书、都江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马汉选辞去两级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拘留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证实马汉选因涉嫌受贿于201586日被立案侦查;812日马汉选辞去都江堰市及成都市两级人大代表职务;914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刑事拘留,925日被逮捕。

2.协助查封通知书、查封通知书、扣押财物清单等,证实查封马汉选侄女马某二代持的三亚市金陵海景花园住房一套,查封马汉选侄子马尚代持的青羊区浣锦滨河路350号住房一套。

3.反贪局侦查一处出具的案件来源,记载该案由成都市纪委移送,914日将马汉选从纪委办案区接至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4.市纪委案件移送函2015819日),记载20156月,省纪委将马汉选收受安某一1000万元、收受周某一300余万元住房一套的线索移送市纪委;626日市纪委通知马汉选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马汉选主动交待了上述问题;629日以后双规期间,马汉选又主动交待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问题,涉及受贿2416余万元、新加坡币2万元、美元4万元。

5.关于赃款去向的相关证据。(1)马某三(马汉选之子)的证言,证实马某三为了买德坤新天地的写字楼,马汉选给了马某三250万元;买中海城南官邸的联排别墅,马汉选给了马某三350万元;在创办任生石材公司期间,马汉选为支持创业,前前后后供给了马某三200多万元;今年(2015年)大概45月份,马某三从马汉选那儿拿了2万元新加坡币。(2)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马汉选以京元投资公司名义购买房产的情况。

6.关于马汉选主体身份的相关证据。个人户籍信息、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温江区政府关于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温江区委办、政府办关于组建重大项目片区指挥部的通知,证实199811月至200212月,马汉选任温江区党委书记;200212月至200511月,任都江堰市常委、组织部长;200511月至201112月,任温江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201112月至20134月,任郫县县委副书记;20134月至案发,任都江堰市副书记、市长。

7.缴款凭据及证人杨某二、杨某三、姚某1的证言,证实20141215日,马汉选安排杨某三向都江堰市纪委廉政账户上缴11.5万元;庭审期间马汉选的家属向本院退出5499583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事实。

现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综合分析评判如下:

一、马汉选是否伙同张某一共同收受安某一贿赂2000万元的问题。

辩方意见:1.被告人马汉选当庭供称,其先后四次从安某一处获取贿赂款共计1000万元,第一次200多万元,第二次400万元,第三次300多万元,第四次20万元,具体收钱的时间、、地点等细节已记忆不清辩解自己没从张某一处拿过钱,也没与安某一等人一起吃过饭,指控其与张某一共同受贿2000万元的事实不成立。2.辩护人提出该笔共同受贿2000万元的事实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理由是,首先马汉选在侦查阶段仅作过一次关于共同受贿2000万元的供述,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改变口供称自己是单独从安某一处受贿1000万元;其次,张某一从没供认过且自始至终否认共同受贿2000万元的事实;其三,安某一从没证实过张某一把钱分给马汉选;其四,根据马汉选的当庭供述,张某一不会驾车,而安某一、安某4的证言以及马汉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提及张某一自己驾车的事实,此足以表明这些证据的内容不真实。张某一系零口供,马汉选虽在侦查阶段供述了自己与张某一共同收受2000万元和自己分得1000万元的事实,但其当庭改变了口供,并以张某一不会驾车和自己记忆有误为由明确提出其以前的供述内容不真实,根据直接言辞原则,法庭应采信马汉选的当庭供述,从而控方依据安某一的一面之词无法证明本案共同受贿2000万元之事实。

控方意见:马汉选在不同时间向不同部门都供述了伙同张某一共同受贿2000万元的事实,且其供述与安某一及安某4、邓某等人的证言印证,受贿款来源亦有相关在案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认定;马汉选改变供述,改变原因称系记错了,此明显有违常理,不应采信;关于张某一是否会驾车的问题,张某一系军人,可能其没有驾照,但不等于不会驾车,且在案多份证据已经证实其会驾车,辩护人以不会驾车为由主张多个言辞证据的内容不真实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控方意见成立。理由如下:(1)在案证据足以证实马汉选、张某一客观上为天来公司获取酒店宗地提供了帮助,牟取了利益。行贿人安某一的证言证实,马汉选为天来酒店宗地的获取提供了帮助,张某一起穿针引线作用,介绍天来公司安某一等人与马汉选认识、协调并获取了土地;证人安某一、安某三、邓某、谢某的证言及被告人马汉选的供述证实,天来公司来温江是张某一引进的,项目洽谈是马汉选负责;张某一的供述亦证实,2009年底经周某8介绍认识了安某一等人,获知安某一的天来公司要在温江修建一个超五星级酒店,20101月或2月张某一向马汉选了解是否有该酒店项目以及具体落实情况,同年6月张某一在安某一的陪同下现场看了该酒店项目,2012年期间张某一为安某一介绍引荐了谢某,为了天来公司项目的顺利进行,张某一还专门给谢某打了电话。前述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证实马汉选、张某一为天来公司在温江的酒店项目提供了帮助。(2)在案证据足以证实2010年上半年张某一当着马汉选的面就天来公司拿地一事向安某三等人索要2000万元贿赂。行贿人安某一的证言证实,2010年上半年,安某一叫邓某通知安排张某一、马汉选在成都南门的“中国酒城”聚餐商议酒店项目的有关情况,邓某、安某三在场,席间张某一叫安某一、邓某回避,后张某一当着马汉选的面向安某三索要2000万元“补偿”,安某三与安某一、邓某商议后提出先签订招商投资意向协议再谈补偿,马汉选当场表示愿意合作并尽快起草招商投资协议,协议签订时,安某一以公司资金困难为由,与张某一商议分三次给付“补偿款”;安某三的证言所证内容与安某一的一致;邓某(项目负责人)的证言证实在席间张某一和马汉选一方提出了拿地需要给一定补偿,但饭局尚没完毕邓某就被安某一叫走了;马汉选的供述证实确有这么一个饭局,,地点在成都南门**个餐厅参加人有张某一、马汉选、安某三、安某一和安某一手下的一个项目负责人共5人,席间项目负责人离开了,张某一向安某三、安某一提出了要2000万元的协调费(事前张某一向马汉选提出的是1200万元),安某三兄弟没有马上答应,只是请求把项目推进快一些。该次饭局共5人参加,除张某一否认外,其余4人均证实饭局的存在,并一致证实张某一在饭局中提出天来公司拿地需要给予“补偿”或支付“协调费”,其中马汉选、安某一、安某三一致证实索要的具体费用是2000万元。故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张某一当着马汉选的面向天来公司的安某三等人索要2000万元贿赂的事实。(3)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安某一分三次(600万元、800万元、600万元)向张某一行贿2000万元以及马汉选从中获得1000万元的事实。尽管另案处理的张某一否认共同受贿,安某一的证言与马汉选的供述之间未完全吻合,马汉选还当庭改变供述否认共同受贿事实,但马汉选以记忆错误为由改变口供的辩解不合理,且本案行贿人安某一和受贿人马汉选之间就每次送钱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车辆情况、钱的面额及捆绑包装等主要情节及大致经过能够印证,也能获得本案其他证据包括安某三等人的证言和天来公司财务资料等书证的印证,结合前述张某一有介绍马汉选与安某一等人认识并从中协调酒店用地事项、张某一在成都南门一餐厅当着马汉选的面向安某一一方索要2000万元贿赂、马汉选于张某一案发后主动退还收受安某一1000万元的基本事实,能够认定起诉书指控的张某一、马汉选共同收受安某一2000万元和马汉选分得1000万元的事实。

二、马汉选以借为名从安某一处获取的200万元是借款还是贿赂款的问题。

辩方意见:马汉选从安某一处获取的200万元是借款且已退还,不应计入马汉选受贿数额。

控方意见:马汉选以借为名从安某一处索取200万元贿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马汉选在本案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行贿人安某一的证言印证,一致证实马汉选接受安某一请托并收受安某一200万元贿赂,正常借款应有借条并约定还款时间、利息等,而本案没有这些内容,且马汉选与安某一之间有权力上的制约关系,长达数年马汉选也没有还钱的意思表示,最后因身边的人被查处才与另一笔1000万元的贿赂款一并退还给安某一,该200万元应当计入受贿犯罪金额。

本院经审查认为,控方意见成立。理由是:在案证据马汉选的供述证实,该200万元既没有打借条,也没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马汉选当时内心抱有侥幸心理,如果安某一以后跟马汉选要,就还,如果不要,就不还;安某一没找马汉选还,是因为马汉选是领导,且在下穿隧道一事上帮了安某一的忙,安某一不可能要马汉选还;200万元分期拿给儿子用于了投资;在下穿隧道方面,马汉选为安某一帮了忙,马汉选以借的名义让安某一拿200万元,用来表示对马汉选的感谢;2015年,张某一被查处,马汉选将该200万元和另外收受的1000万元一并退还了。安某一的证言证实,2012年初,马汉选调离温江前两个月,马汉选到安某一的暂住地,说急用钱,叫安某一准备200万元现金,几天后安某一将200万元交给了马汉选,钱放入马汉选汽车后备箱,当时马汉选说:“下穿隧道的事情如果办成了,这个钱你就不要让我还了;如果办不成,就算我借的”,安某一说:“你先用着”;因为很多事都需要马汉选帮忙,所谓“借”实际上就是“要”,所以安某一没叫马汉选打借条,也不可能让马汉选打借条。前述马汉选的供述与安某一的证言互相印证,足以证实马汉选以借为名向安某一索要200万元感谢费的事实。辩方提出的该200万元是借款、应从受贿金额中扣除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三、关于收受程某的30万元人民币和周某五的4万美元应否计入受贿犯罪数额的问题。

辩方意见:起诉指控的第8笔和第11笔,即马汉选收受程某30万元人民币和周某五4万美元两笔,因无具体的请托事项,应视为违纪行为,不应计入受贿犯罪金额。

控方意见:马汉选对程某、周某五等行贿人均有权力上的制约关系,马汉选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巨额贿赂,此已超越违纪范围,依法应当以受贿犯罪处罚。至于有无具体请托事项,并不影响受贿犯罪的构成。

本院经审查认为,控方意见成立。理由是:1.关于程某送的30万元人民币。程某接马汉选担任党委书记,程某改动城区规划而让马汉选不满,2010年马汉选担任温江区常务副区长,程某基于搞好自己与马汉选的关系并寻求马汉选的关照而行贿,且行贿后确实出现关系改善的情况,马汉选还在多个场合对程某的工作予以肯定,行贿目的达到。该笔行贿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应计入受贿数额。另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即使没有请托事项,下级向上级领导输送金额如此巨大的款项,也应计入受贿数额。2.关于周某五送的4万美金。周送钱的目的很明确,周称马汉选是市长,周本人是人大代表和商会副会长,周的女婿蒲某在市政府上班,送钱是希望马汉选给予关照,搞好与马汉选的关系。马汉选供称周送钱是希望马汉选关照周的女婿。周某五送钱给马汉选的目的及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事实清楚,该4万美元应当计入受贿数额。

四、关于周某一是送钱还是送房的问题。

辩方意见:起诉指控的第三笔,控方认定马汉选收受周某一给予价值346.5万元的住房一套的表述不客观,应为马汉选收受周某一所送现金346.5万元用于购买住房一套。

控方意见:看房、买房以及办理购房手续等均是周某一所为,所以收受的是房屋而非房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争议的内容不影响涉案查封的房产应予没收这一结果。房屋已增值,无论受贿的是房产还是将受贿款用于购买房产,房屋增值部分都属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依法应予没收。在案被告人马汉选的供述与行贿人周某一的证言互相印证,证实房屋是马汉选自己选定的,购房款346.5万元由周给付,后续手续费等由马汉选自付,并非周将购得的一套房屋送给马汉选。

五、李某二享受的房屋优惠款20余万元应否计入马汉选受贿犯罪数额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1年期间,时任温江区常务副区长的被告人马汉选,在工程项目审计、工程款拨付方面为成都川西卉森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收取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一贿赂80万元。201111月,被告人马汉选的妻兄李某二欲购买成都川西卉森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一套总售价为75.8万元的房产,马汉选受托帮忙打招呼,后陈某一安排公司员工给予李某二购房优惠209083元(房屋建筑面积119平方米,正常售价每平方米单价6507元,优惠价6377元,李某二购买价4620元)。

控辩双方对以上基本事实无异议,仅就房屋优惠款20余万元应否认定为马汉选受贿犯罪数额的问题存在争议。

辩方认为:在案证据马汉选的供述、陈某一及李某二的证言证实,马汉选仅向陈某一打了个招呼,并没要求陈某一给予其妻兄李某二除正常商业优惠以外的特别优惠,且马汉选、陈某一对最后实际优惠了多少均不知情。由此可见,马汉选无受贿的故意,与李某二之间也没有共同利益,李某二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特定关系人,故20余万元购房优惠款不应计入马汉选受贿犯罪数额。

控方意见:购房总价75.8万元,经马汉选打招呼,房产商就优惠了20余万元,且是针对具有权力制约关系的马汉选而为,这就是一种利益输送,应当计入马汉选受贿犯罪数额。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马汉选要求陈某一给予其妻兄李某二除购房正常商业优惠以外的特别优惠,认定20余万元购房优惠款系马汉选通过李某二收受陈某一所在公司贿赂的事实证据不足,此款不计入马汉选受贿犯罪数额。

六、上缴廉政账户的11.5万元应否从受贿数额中扣除的问题。

辩方意见:马汉选将收受的2万元美金兑换成11.5万元人民币并在案发前交至纪委廉政账户,应属及时退还,不应计入受贿犯罪数额。

控方意见: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这些钱来源于本案的受贿所得,不应从受贿犯罪金额中扣除。即使是,马汉选因身边的人被查处而将少量贿赂款上缴用于掩饰受贿犯罪,此并不影响其受贿犯罪的构成。

本院经审查认为,控方意见成立。理由是:辩方提供的证据为13张交款凭据,记载的交款人为“姚某2”、交款时间为20141215日,账户系都江堰纪委在当地邮政储蓄银行开设的账户;证人杨某二的证言证实,201412月,马汉选安排杨某二将纸袋装的一包钱存入廉政账户,说这些钱是别人送的红包,杨某二托朋友杨某三去交的,交款凭据交姚某1保管;杨某三、姚某1的证言证实了杨某二的说法。本院认为,上述辩护证据无法证实该11.5万元来自本案指控的马汉选的受贿所得,更不能证实马汉选将周某五所送的4万美元中的2万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后予以上缴的事实,且马汉选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很明确,周某五送的4万美元都是用信封包装的,马汉选通过朋友兑换成24万元人民币并用于日常开支了。故辩方观点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该11.5万元的来源及性质不清,控方提出马汉选因身边的人被查处而将少量贿赂款上缴用于掩饰其受贿犯罪,基于此在不扣除受贿犯罪金额的情况下,可将该11.5万元视为马汉选的退赃行为。

七、马汉选是否有自首情节的认定问题。

辩方意见:本案绝大部分受贿犯罪,办案机关在马汉选主动交代之前并未掌握,该部分犯罪应系自首。

控方意见:办案机关掌握马汉选的部分受贿线索后通知其到案接受调查,马汉选除供述了办案机关掌握的受贿事实外,还供述了部分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因掌握的与未掌握的属同种罪行,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

本院经审查认为,控方意见及理由成立。

八、关于马汉选是否全额退赃、具有悔罪表现的问题。

辩方意见:马汉选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全部受贿所得,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

控方意见:没反对意见,退赃情况请法庭核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辩方意见成立。理由是:被告人马汉选受贿犯罪总金额为32351039元,扣除张某一个人收受的1000万元、退给天来公司负责人安某一的1200万元、退给陈某一的50万元、扣押两套房产所涉受贿金额4469139元、上缴廉政账户的11.5万元后,开庭前应退违法所得5266900元;审理期间,马汉选家属分4次向本院退交金额为5499583元,多退232683元,应认定为足额退还,有悔罪表现。多退出的部分,可用于罚金刑的执行。辩护人以足额退赃、有悔罪表现为由请求对马汉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

此外,控辩双方对本案起诉指控的马汉选收受的外币的具体折算情况无争议,本院审查认为,马汉选收受的美元、新加坡币,应按收受时的最低汇率折算。其中,马汉选于20153月或4月期间收受的2万元新加坡币,应折合人民币9.03万余元;于2014年春节收受的2万美元,应折合人民币11.96万余元;于2015年春节收受的2万美元,应折合人民币12.25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汉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张某一,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258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关于量刑1.马汉选伙同张某一向安某一索贿2000万元,马汉选以借为名向安某一索贿200万元,对此索贿行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在马汉选伙同张某一共同受贿犯罪中,虽然马汉选和张某一均为天来公司谋取了利益,赃款亦平分,但张某一是犯意的提起者和索贿行为的具体实施人,其从安某一处获取贿赂款再分给马汉选,对马汉选量刑时应考虑该情节;3.马汉选在法庭上就其伙同张某一共同受贿的事实未能如实供述,但其余罪行均能如实供述,且足额退出自己的受贿所得,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综合前述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马汉选从轻处罚。辩护人以前述情节为由提出的请求对马汉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汉选受贿事实中,除陈某一给予李某二购房优惠款209083元不计入马汉选受贿犯罪数额外,其余指控事实及指控的受贿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理问题。1.查封的登记在被告人马汉选侄女马某二名下的位于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住房一套(购买价100.4139万元),此系受贿所得,予以没收;2.查封的登记在被告人马汉选侄儿马尚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浣锦滨河路3509-3-3-4号住房一套(购买价346.5万元),予以没收;3.退交至本院的5499583元,其中的5266900元属马汉选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据此,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惩治腐败,根据被告人马汉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汉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915日起至20299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马汉选违法所得的登记在马汉选侄女马露名下的位于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鹿岭路金陵海景花园219B号住房一套(购买价100.4139万元)、登记在马汉选侄儿马尚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浣锦滨河路3509-3-3-4号住房一套(购买价346.5万元)、退交至本院的5266900元,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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