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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教学论文

法学案例教学法与中国法学教育
张革新 孔德播      2005-05-11 00:00:00.0    浏览71
  案例教学法是由美国哈佛大学首创的一种新型的教学方法,它是在教学方法上进行的大胆的根本性的变革。与传统的教学方法不同,案例教学法着重培养学生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综合决策的素质。由于其独特的教学方法和显着的教学效果,目前已经成为美国培养法律、工商管理等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的主要方式。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为此,必须积极推进教学方法的改革,大胆引进新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本文仅就法学案例教学与中国法学教育进行初步探讨。
  法学案例教学法产生的背景
  案例教学法的产生和发展与美国的法律制度有密切关系。美国是以判例法为主的普通法国家。美国判例法由法院解释其判决(主要是上诉法院的判决)的意见组成,每年大约发表40000个汇编案例,总共约有400万个案例。[1]在美国,案例教学法是法学教学的基础,学生学习法律主要通过阅读已经由上诉法院判决并收集供学生使用的判例来进行。[2]众所周知,美国的法律教育基于普通法,而普通法实行“遵循先例”的原则。所谓遵循先例原则是指:只要两个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同或相似,法官就应当遵从先前判例所确定的规则来处理案件。而先前判例究竟包含了什么法律规则,它应当适用于什么场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由于判例在普通法国家是法的一种渊源,它对法院今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约束力,因此,法学院的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还必须学习和掌握法官的理性推理过程以及支持其判决的理由(也即案件是怎样判决的),以适应毕业后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法律工作的需要,而这是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无法解决的问题。
  再者,法学教育是为法律实践培养人才的。在美国,法学院毕业的学生除少数人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外,大部分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这种职业工作者不是学者或理论家,而是更接近于实践者。培养实践者仅仅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不论学生的记忆力与表达力有多强,教授学生如何活用理论知识还是很困难的。正所谓“智慧无法授受相传”。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哈佛大学的教授们创造性地对传统的教学方法进行了变革,创立了案例教学法。通过这种方法,他们教育学生对具体法律案件应该怎样分析,怎样判断,怎样运用所学理论得出逻辑上的推理。案例教学的核心是通过案例的剖析,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和运用理论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实践证明,它是培养职业法律工作者的比较有效的教学方法之一,备受普通法国家的推崇,已对法学教育产生了重大影响。
  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特征及其利弊分析
  法学案例教学法是在教师指导下,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讨论和总结来组织学生进行学习、研究和培养能力的方法。它与我们在课堂教学中采用的举例说明相比,虽然都要引用实例,却有质的区别。首先,案例在案例教学中占据中心地位,理论的运用和能力的培养是借助案例来展开的,而举例在一般教学活动中则处于次要的地位。其次,案例是组织学生进行主动学习、锻炼能力的一种工具或手段,举例则是辅助教师说明问题的一种手段。当然,这并不排除举例对锻炼能力、发展智力的作用,这只是就一般情况而论。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会引起教学活动结构、教师施教方法和学生学习方法的重大变化。
  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相比,案例教学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案例教学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理论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传统教学法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案例教学则重点培养学生运用理论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是高等教育追求的终极目标。
  案例教学使传统的教与学的关系发生转变。在传统教学中,教学活动是紧紧围绕教师进行的,教师是知识的传授者,是教学活动的主导者;而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是主动的学习者,教师仅仅是教学活动的引导者或组织者。案例教学使学生接触法律实务,促使学生主动思考,解决问题,有利于形成新型的学习观念和培养积极探索的精神。
  案例教学是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有效途径。传统教学法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存在一些不足,而案例教学却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行之有效的方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是培养职业法律工作者的最重要途径。
  案例教学法具有一些明显的优点,如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学生理性思维方式的形成和分析解决法律实务问题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培养学生在公开场合语言表达的能力;有助于学生掌握从事职业法律工作,特别是执业律师的工作技巧,而这些是从事职业法律工作尤为重要的。但案例教学法的局限性也是明显的,如学生学习的法律知识仅限于判例法;过分侧重于分析和诉讼程序等等。由于案例教学中学生主要通过课前预习掌握相关理论知识,课前准备的程度如何主要取决于学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通过预习的方式掌握相关理论,在其完整性和系统性上很可能不及传统教学法,这就使得学生在案例讨论中有可能陷入困境,甚至有的学生抱怨他们没有学到真正的法律(意指实体法)。[3]因此,二十世纪50年代后,虽然案例教学法仍为美国法律教育的基本方法,但越来越受到其他方法的排挤,[4]在此之前已有许多学者主张采用原理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将理论与判例合并编成一种教材,使学生兼顾理论与实际。[5]
  案例教学法虽然利弊各存,但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在美国法学教育体制下,培养了许多优秀的律师,其中不乏案例教学法的重要作用。法学院通过要求学生学习核心课程和运用案例教学法强迫学生灵活和创造性地去思考,培养学生对任何问题进行多视角分析的思维方式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际上学生也被教育得像“律师”一样思考问题,为将来从事法律职业积累宝贵的经验,给学生以进入职业角色的自信心。这也正是为什么美国政界、商界高层领导多为律师的原因。因为只有具备这种能力的人才敢于应对各种挑战。
  美国法学教育的标志是案例教学法,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人太热衷于诉讼因而需要采取这种方法培养太多的律师。实际上,美国律师的主要业务不是诉讼,大量的是诉讼之外的工作,如草拟法律文书、提出法律建议以及协商、谈判等,通过这些工作尽可能避免诉讼的发生。只有极少数的法律争议通过法庭审判被上诉到高等法院以获得书面判决。
  我国法学教育与案例教学我国法学教育与大陆法国家的法学教育基本相似,在教学方法上,我国与大多数大陆法国家一样,以讲授法为基本形式。在我国,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就业趋向与美国大体相同,即除少数人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外,大部分主要从事职业法律工作。因此,培养职业法律工作者应当是我国法学教育的直接责任和首要任务。法学教育沿用传统的讲授法,学生理论功底扎实,基础知识全面,研究能力较强,但缺乏社会科学常识,理论不能联系实际,没有基本的法律实务技巧,不利于实现法学教育的任务和目标。因此,中国法学教育应当积极借鉴吸纳世界各国先进的法学教育思想和实践成果。
  案例教学法之所以产生于美国,除了前述的原因外,还有西方的文化氛围和社会环境方面的因素。案例教学法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美国法学教育的标志,它是美国法学教育在特定的文化、社会背景下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已经成为美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西方法律文化,由于其是法学教育中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不具有法律意识形态方面的内容,因此,我国法学教育完全可以借鉴这种经验,为我法学教育所用。
  我国法律教育的基础是制定法,判例不是法律渊源。法学教育借鉴案例教学法不是出于学习判例法的考虑,而主要是为了培养学生的思维方式和养成一种如何解决法律问题的思想。养成一种主动思考、善于和勇于分析解决实务问题的思想比系统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更为重要和实用。思想和能力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形成,它需要大量的实践,而法学案例教学为这种实践提供了可能。当然,在我国学习、研究判例并非一无是处,它一可引起学生之兴趣,二可使学生明了办案的方式,三可使学生明了分析案件的方法,四可使学生明了法官之心理。[6]实际上通过它学生可以了解、掌握法官处理案件的方法、思路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以及支持其判决的理由,对于学习如何公正处理法律实务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然而,法学教学方法的借鉴、选择与法律本身一样又不能照抄照搬,它不能离开本国法律制度本身的特点、法律文化的环境和特定的法域。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大学后的专业教育,学生的来源和构成与我国不同。在美国,法学院的学生是从非常优秀的申请者中选拔的,他们通常在入校前已获得其他学科的学士学位并且毕业成绩和考入法学院的成绩十分优秀,即他们入学时在语言、写作和计算机方面已掌握良好的交流技巧。宽阔的知识背景和较高的技能可以使他们从容应对案例教学提出的挑战,从而保证法学案例教学的顺利进行和预期效果。我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在高中起点的生源基础上进行的,学生尚不具备基本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还没有打下法学理论基础的功底或掌握某一法学专门学科的基本理论,如果入学伊始或初学某一专门学科时,教师就直接运用案例教学法导入教学内容,是根本无法完成其教学内容的,即使在讲授过程中穿插有案例分析,也只能是一种举例法,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法。同时,我国的法律规则比较抽象,法学教育必须注重对抽象概念和原理的阐释,必须注重对法的精神和理论的学习、总结。只有在此基础上,才是对学生进行法律的实际运用的教育。如果不顾中国法律和法学教育的实际,照抄照搬案例教学法,将会步入新的认识误区。
  案例教学法的适用范围在法学案例教学中,案例是被作为教学工具来使用的,它不仅包括国家司法机关的判决和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而且包括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典型事例或个案。在我国司法审判或行政执法中,判决或执法的依据主要是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实践中大量经典案例主要体现应用法学课程中的基本理论。因此,案例教学法应当主要适用于应用法学课程的教学。
  案例教学适应于哪些学生?在我国,学习法学专业的学生是从高中毕业生中选拔的,入学前他们没有任何专业知识的背景。因此,我国法学教育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学生至少应当在学习了相关法学基础理论后进行。但为了保证教学效果,一般应当在高年级进行,尤其在专业法律硕士的教学中应当倡导案例教学。
  在我国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应当与讲授法等传统教学方法有机结合起来,灵活选择。对教学内容中的应用部分,应侧重于案例教学法;对概念和原理部分,应侧重于讲授法。
  案例教学的主要环节与原则511案例教学的主要环节根据普通法国家典型的案例教学环节,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特点,我国法学案例教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案例讨论的课前准备。包括学生的课前准备和教师的课前准备。
  学生的课前准备是案例教学成败的关键。课前准备主要是课前预习和课堂发言的准备。案例教学绝不能离开专业理论,它是一切教学活动的基础和目的。由于案例教学是紧紧围绕案例进行的,学生主要通过课前预习和教师的课堂总结来掌握理论知识,因此案例教学对学生的要求更高,它突出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是学生学习方法的重大转变。同时,课前预习也是学生课堂发言的基础,没有充分准备课前预习的学生不可能掌握案例所涉专业理论,不可能运用理论分析案例,因而也不可能培养和锻炼能力和素质。
  教师的课前准备是教学效果好坏的根本保证。在课前准备中,教师必须非常熟悉案例所涉知识,以应对学生可能从任何角度提出的问题。同时要预先设计课堂讨论对学生的提问,考虑提问的技巧,设计案例中具体条件的假设,对案例讨论中的变数心中有数。从表面上看,案例教学中教师讲的内容少了许多,实质上,教师的课前准备是对教师提出的更高要求,它决定了案例教学效果的好坏。
  第二阶段:案例的课堂讨论。案例讨论开始时,首先应将案例介绍给学生。案例讨论可以是全班讨论,也可以是小组讨论。其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
  (1)自由式讨论。课堂讨论围绕案例所提出的问题完全自由地展开,学生自由发言,无拘无束。
  这种方式的好处是课堂讨论气氛轻松、活跃,学生发言积极踊跃,可以提出与众不同的观点。由于缺乏教师的引导和控制,这种方式可能会偏离主题。
  (2)控制式讨论。课堂讨论时,教师针对案例中提出的问题引导学生讨论。每个学生发言后,教师作简明总结,将发言中的观点与案例中的问题联系起来。之后,教师再次提出问题,引导学生有针对性地发言。这种方式的好处是,教师能把握课堂讨论的大方向,保证学生的发言紧紧围绕案例中的问题进行。其不足之处是,课堂讨论比较死板,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得不够。
  (3)结合式讨论。即自由式和控制式结合起来的讨论方式。这种方式既有学生自由发言的机会,又有教师的适时指导,可以保证课堂讨论紧紧围绕案例中的问题进行。
  第三阶段:课堂讨论后的总结。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必须对学生的讨论进行评价,总结讨论中的得失,进行补充与提高性的讲授。总结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分析讨论中的得与失。法学案例与MBA案例的区别在于,前者往往有一个确定的答案,即使所处的角度不同,正确的结论也是基本相同的;而后者并没有惟一正确的答案。对法学案例讨论中学生错误的观点,教师必须分析其原因,帮助学生掌握正确的分析方法。
  (2)指出案例所涉的相关理论或知识点。这是中国法学案例教学中十分重要的环节。这一环节充分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我国法学案例教学遵循的原则51211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原则。传统的英美式案例教学法旨在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往往忽视理论知识的传授。我国法学案例教学法应当与本国实际相结合,在传授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培养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理论知识的传授与实践能力的培养必须并重。
  以培养学生公正、正义的法律价值观为原则。法是公正、正义的化身。学习法学的人要有一颗公正的心。法学案例教学除了培养学生运用理论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外,还必须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思想和公正、正义的价值理念,为将来从事职业法律工作奠定价值基础。
  以服务于实践为原则。案例教学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培养学生的能力,使学生尽快胜任职业法律工作。案例教学仅是一种模拟实践教学,而具体的法律实务却错综复杂。即使课堂上会分析案例,也不等于现实中会解决实际问题。因此,课堂讨论中的案情应尽可能模糊,假设的条件尽可能复杂,尽可能缩短模拟教学与具体实务之间的距离,使学生产生身临其境的感觉。
  案例教学中基本理论的处理原则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实行的是一种彻底的案例教学法,整个教学活动是紧紧围绕案例展开的,学生对专业理论知识的掌握一般通过课前预习解决。这种处理基本理论的方式是以美国学生学习法律时已经具备宽阔的知识背景和较强的技能为前提的。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显然与美国不同,因此,我们的法学案例教学在着重培养学生能力的同时,还必须注重学生对基本理论的掌握。
  案例教学中教师对基本理论的处理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通过学生课前预习掌握基本理论。这是典型的案例教学法对理论的处理方式,它对于已经形成主动学习习惯和适应案例教学方法的学生效果较好,既让学生掌握了理论知识,又培养、锻炼了学生的能力,主要适用于高年级学生。
  2、通过教师课前讲授掌握基本理论。对于理论性较强的内容,教师在案例教学开始前可先讲授相关理论,为学生进行案例分析、讨论做理论上的准备。它主要适用于开始接触案例教学的学生。
  3、通过教师的总结掌握基本理论。在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必须对学生讨论中的得失进行总结。在这一环节,教师除了总体评析学生讨论中的发言外,还必须重点指出案例所涉及的理论知识并予以讲授,以兼顾学生对基本理论的掌握。
  针对我国学生的实际,案例教学中应当灵活运用上述原则处理基本理论。
  教学案例的选择法学教学中使用的案例,是各种各样的法律案件,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多见。但能够作为法学教学使用的案例,必须根据相关理论和教学目的的需要进行选择。在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择是否恰当,直接影响教学效果的好坏。一般说来,法学案例教学中使用的案例可以有以下几种选择:
  1、以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作为教学案例。这类案例应当主要以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和层级较高的法院审结并生效的案例作为教学工具。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主要通过最高法院公报公布,它对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但数量有限,且较零乱,无法按照理论体系形成相对完整的教学案例体系;层级较高的法院审结的案例数量多,但审判质量可能参差不齐。在以这类案例作为教学工具使用时,可精选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合作出版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的部分案例,其中许多法学专家从法理上对案例进行了评析,这种评析对法学教学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
  2、以现实生活中真实的案件作为案例。如北京某大学生用硫酸烧伤动物园黑熊事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案例教学中可将类似的真实案件作为教学工具使用,就其行为是犯罪还是违法进行讨论。这种案例时效性强,社会效果好。
  3、以相关案例作为基础,教师根据教学需要重新设计案例。案例教学中选择的案例是为教学目的服务的。当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案例与教学目的不相符时,教师可以自行设计案例,这种案例针对性强,对于特定目的的教学效果明显。
  案例教学中案例的使用不是一种简单的选择,教师应当根据教学需要对收集的案例进行编辑和整理。同时,在新的法律法规实施后,应当对教学案例及时进行修订,以适应案例教学的需要。
  参考文献:
  [1]谭竞嫦(美)1法律教学新方法概论[M]1北京:中国展望出版社,1988,34197
  [2]郭成伟1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M]1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411
  [3]郭成伟1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M]1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20001412
  [4]约翰·亨利·梅利曼1大陆法系[M]1北京:知识出版社,1984172
  [5]孙晓楼1法律教育[M]1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55
  [6]孙晓楼1法律教育[M]1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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