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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教学论文

《法学案例教学在法律专业的开展分析》
吴琼华      2011-09-17 00:00:00.0    浏览115
2008年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发表法治建设白皮书。白皮书在总结新中国法治建设成就的同时,坦言:对我国今后而言,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仍是一项艰巨任务。我国法治教育实行已久,现实却仍不断出现一些知法犯法的群众、违法执法的行政官员、违法司法的司法人员,这不得不让我们思考,我们的法治教育出了什么问题?法治教育如何不仅让受教育者知晓法律,而且让受教育者尊重法律,并自觉在法律的轨道内行为?行为受理念的指引,特定的思维模式决定了特定的行为模式。探寻能真正树立法律理念和培养法律思维的教育教学模式,是法治教育的根本出路。本文拟对法学案例教学树立法律理念和培养法律思维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我国法治教育面临的难题———法律知识
教育模式不能根本上导致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的转变在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中,法治教育始终起着重要作用。它不仅为社会输送立法、执法、司法方面的专门法律人才,还帮助社会建立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法律环境。某种意义上,法治成果与法治教育效果休戚相关。
1、我国法治教育在知识教育方面的成绩我国的法治教育包括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和法学教育两个方面。前者面向全社会进行,旨在加强社会依法治理,教育重点是国家公务人员;后者面向各类法律院校进行,旨在为社会输送专门法律人才,教育重点是各层次法律专业学生。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治教育取得了瞩目成绩。首先,普及法律知识教育成效显著。当今中国,不仅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集体学习法律知识已形成制度,各级各类学校也把法治教育纳入必修课程,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更是大力加强法治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如今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行动。其次,法学教育得到长足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经过近30年的恢复、重建、改革和发展,目前已形成一个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学教育体系,基本适应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需要。
2、我国法治教育在完成知识教育后面临的最大问题———“知法、懂法”者并不一定“依法、守法”法治教育过去主要面对的是社会“不知法、不懂法”的问题,上述表明,我国已通过法治教育基本解决了这一问题。令人遗憾的是,即便如此,在我国,上到政府官员,下至平头百姓,虽然对法律早不再陌生,甚至不少人还熟知法律,但漠视法律、无视法律、甚至践踏法律的行为仍时有发生,更有甚者,这样的行为有时竟出自一些具体的执法者、司法者。这说明,“知法、懂法”并不一定“依法、守法”。为什么会出现“知法而犯法、懂法而违法”的社会现象?“法律至上、法律权威”的基本法律意识未在头脑中真正建立,“尊崇法律、依法办事”的法治观念未真正获得内心认同,这才是内在的真实原因。一直以来,我国的法治教育都以法律知识教育为主要模式,虽然它也为社会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事实告诉我们,表面的知识接收并不直接导致深层意识和观念的转变。意识和观念是藏于内心的深层次问题,只有特定的理念和思维成型,意识和观念才会产生根本变化。掌握了法律知识并不必然具备了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更不意味着能够自觉尊崇法律,以法律思维面对问题,以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上述分析表明:知识教育作为法治教育的主要教育模式,并不能根本上解决意识和观念转变的问题。知识教育的这一局限性将成为我国今后法治教育要突破的一大难题。
二、法学案例教学以理念教育、思维教育为导向,有助于根本上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
1、理念教育、思维教育模式注重理念的接受和思维的形成心理学家库伯依据经验学习理论,把人的学习过程用学习循环圈展示出来,如图:
依据该循环圈,一个完整的学习路径应该历经体验、反思、理论、实践的循环,而且,只有在这种循环过程中产生的理论化观点才有意义,学习者才会自觉将其用于实践。这是因为,人们可以接收某种理论,却不一定在接收的同时自然地接受该理论,理论的接受必然建立在内心体验和反思的基础上。而只有经过反思接受了的理论,才会转化为学习者内在的理念和思维,从而升华为信念,并对其实践产生影响。一直以来,我们的知识教育总是直接从理论入手,侧重于学习者对理论的接收和理解,却忽略了其对理论的实践感受和内心接受情况,也难以关注理论是否已转化为学习者内心接受的理念,并在头脑中形成特定思维。注重实效的教育,必须格外注重教育对象对理论的接受,尤其注意运用适当方法帮助教育对象完成体验和反思的过程,促进内在理念和思维在其头脑中的形成。与知识教育相对应,我们或可把这种教育模式称之为理念教育、思维教育模式。教育的效果有赖教与学两个方面,明确教育目的,遵循学习规律施教,教育才能卓有成效。
2、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树立法律理念、培养法律思维的有效形式通过对学习规律的研究,不难发现,法治教育要实现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效果,简单沿用知识教育模式显然难有突破,必须创新理念教育、思维教育模式。特定的教育模式与特定的教学方法往往具有相对适应性。笔者根据多年的教学经验,在进行了大量案例教学实验,并完成了一定数量的效果追踪问卷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发现:知识教育模式下,理论讲授式教学法凭借系统阐述理论的方便性、信息容量大等优势,通常能较好地完成知识传授的任务。理念教育、思维教育模式下,教师主导的理论讲授由于不易促成学习者的自主体验和反思,反而不如案例教学法在促成理念和思维形成上的收效显著。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学习者为主体,强调自主参与和自主思考的教学方法。它以“社会型”案例(真实事例)为载体,将学习者引入特定情境,通过加深其体验来促使其反思,继而在反思的基础上通过讨论引发思想激荡,让学习者内化出自己的观点,教师则在此环节通过巧妙引导,使其内化的观点更切合正确的理念和思维,从而在学习者头脑中真正树立起法律理念,并进一步影响其法律思维的形成。显然,相较于理论讲授式教学法,法学案例教学法对树立法律理念、培养法律思维更为有效。
三、大力发展法学案例教学,建立以“树立法律理念,培养法律思维”为主旨的多层次法学案例教学体系
如前所述,要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必须引入理念教育、思维教育的模式,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树立法律理念、培养法律思维的有效形式。社会对不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观念的要求有所不同,开展法学案例教学,必须针对不同教育对象,建立多层次的以“树立法律理念,培养法律思维”为主旨的教学体系。
1、对法律专业学生开展的法学案例教学,应该以树立良好专业操守,培养“技术型”法律思维为主旨,充分提高其法律技术运用水平对法律专业学生来讲,良好的专业操守至关重要,这是他们未来为社会提供精良法律服务的基础。遵守法律是对专业最起码的尊重,维护法律是对专业应有的忠诚,崇尚法律是最为高贵的专业精神。只有当“法律人”把这些理念奉为基本的专业操守,我们的法律才不会成为司法者的“玩具”,社会才不会丧失基本的法律底线。法学案例教学可以通过现实事例启发学生思考专业价值、职业操守等问题,教师通过精心引导,让学生“自然”地对正义、公平、程序公正等专业价值产生心理认同感,从而对专业心生热爱,自觉树立良好的专业操守意识。法律专业学生未来要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严密的法律逻辑和法理思维是必不可少的保障。法学案例教学可以通过模拟审判、法律诊所等形式,全面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提高学生对法律技术的实际操作水平,最终帮助学生在头脑中建立“技术型”法律思维,从而能够更好地解决实际法律问题。
2、对一般社会公民、非法律专业学生开展的法学案例教学,应该以树立守法意识,培养“维权型”法律思维为主旨,有效提高其预防与合法解决法律纠纷的能力对非法律专业学生及一般社会公民来讲,守法意识的树立是第一重要的,同时,运用合法手段“维权”的思维形成也十分关键。这是因为,有了守法意识才能形成守法习惯,才不会主动违反法律。另外,权利受到违法者侵犯时,善于用“积极维护合法权利,依法追究违法责任”的法律思维去处理问题,才能有效避免“被动违法”。法学案例教学,可以通过对真实事例的讨论甚至辩论,让大家结合自身生活去体会守法的益处,违法的风险,深刻领会依法维权的作用和价值。在这样的“特殊学习”中“自然生成”的守法意识和维权思维,贴近生活,以人为本,少了宣讲的色彩,多了反思的因素,必然会更深地影响学习者的生活和日常的行为。
3、对国家公务人员开展的法学案例教学,应该以树立依法行政理念,培养“管理型”法律思维为主旨,大力提升其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水平对国家公务人员来讲,依法行政本应是扎根其头脑的基本法律理念。但事实上,长期的依法行政理论宣讲并不能真正影响公务员的内心,不能有效帮助其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更勿提法律思维的形成。现实中,台上讲依法行政,台下搞职权滥用者大有人在。显然,国家公务人员在从事对社会的管理中,如果没有形成以“权利、义务、责任”等要素来思考行政事务的思维模式,将很难做到依法运用国家权力,保护合法私有权利,分清法律责任,依法追究或承担法律责任。法学案例教学,可以通过对真实事件的情景模拟,让学员进入角色讨论情境。官员可以扮演百姓,执法者可以扮演违法者,政府可以扮演社会媒体,换角度、换立场去思考问题、表达观点。在这样的氛围中,公务员更能体会依法行政对防范危机、化解矛盾、避免冲突的重要性。也会更加理解法律作为国家管理的“制度”,只有当管理者自身尊重制度、遵守制度,去“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制度的效用才会最大化。法学案例教学通过启发式、开放性的讨论,引导学员自主思考,自觉发现依法行政的现实重要性,自动将依法行政化为内心价值。也只有这样,依法行政的理念才算在公务人员头脑中真正树立起来。“尊崇法律,以权利、义务、责任等要素来思考行政事务”的“管理型”法律思维才能在公务员队伍中逐步建立。无疑,公务员队伍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提升,会极大地影响和带动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提高。综上所述,案例教学是一种应用型的现代教学模式,更易于渗透理念、培养思维。以“树立法律理念,培养法律思维”为主旨,建构多层次的案例教学体系,理应成为法学案例教学发展的未来之路。无疑,这样的定位,必将对深化我国法治教育,从根本上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产生深远历史影响。
 
【参考文献】
[1] 中国法治建设白皮书.中国新闻网,2008.2.28.
[2] 国家行政学院中欧公共管理项目TOT项目组.现代培训技能与实践.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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