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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教学论文

《国际商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模式的运用
《科技信息(学术研究)》       2011-09-06 00:00:00.0    浏览82
长期以来,国际商法教学大都依循传统的教学理念,即以教师为中心、以教材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以传授知识为中心。在这种传统教学理念的支配下,国际商法教学简单地实行单一的课堂讲授式的“传授知识———接受知识”模式,其教学内容只注重书本理论知识,而忽略了其实践内容,这种教学方法只能是“填鸭式”的满堂灌教学法。这种教学法禁锢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导致学生知识结构单一,缺乏运用理论知识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应用能力。而在《国际商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可以弥补单纯满堂灌教学法的不足。
一、案例教学法之价值分析
《国际商法》是一门比较抽象的理论性课程,单调的法律条文和基本概念众多,专业性强,内容庞杂,具有枯燥性的特点,很难引起非专业学生的学习兴趣。而案例教学法一直以来是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学教育中极为重视并普遍推行的且已获得成功的一种教学方法。其能在很大程度上克服“填鸭式”的满堂灌教学法带来的弊端,使课堂重新回归到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传授知识与技能———掌握知识与能力”的模式中来,变教师单向讲授为互动交流,从而有助于学生理解抽象又枯燥的理论知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变被动为主动,从而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另外,国际商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习国际商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其运用于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传统的讲授型教学法,能使学生获得解决问题的“标准答案”式的理论知识,却难以获得运用该理论知识去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而案例教学法在重视使学生获得解决问题的“标准答案”式的理论知识的同时,更加注重运用理论知识解决问题实践能力的培养。这一过程不仅可以促使学生对国际商法基本理论与精神的理解,且可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逻辑推理能力,从而拉近学习与实践的距离。
二、案例教学法模式之革新
案例教学法在我国各科教学中已经广泛得到运用,并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如果各门学科之间简单照搬彼此的案例教学法模式,而不注意课程的教学目的和授课对象的差异性,就容易陷入摒弃基本理论讲授而只注重形式的误区。因此,为了使案例教学法能在《国际商法》教学中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就有必要对其模式进行革新。
(一)重构案例教学法之传统模式
1.讲授型模式。国际商法课程中概念知识众多,具有枯燥性的特点,如果采用纯理论授课方式,就显得机械、呆板,使得枯燥的东西更加乏味,严重抑制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案例贴近社会生活,就发生在大家身边,使人感到真实可信,能够引起学生的浓厚兴趣。俗话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有兴趣,学生就愿学、乐学,学习的效果也就更好。理论知识是抽象的,是理性认识;而案例则是具体的,是感性认识,其有助于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从枯燥的法律术语间寻找感性认识,并由此产生理性的升华。因此,教师上课时,通过讲授案例来教会学生新的理论知识,将每一个基本理论知识与实际生活相结合,引导学生思考,从而达到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这些理论知识。
2.讨论型模式。案例教学法为教学内容提供了活生生的素材,但受传统讲授型教学模式的影响,有些教师认为在课堂讲授时多举例子就是“案例教学”。其实不然,教师进行案例教学不是例子加理论的简单描述,而是启发与引导学生对案例所涉及的理论进行思考、辩论与推理。由此可见,教师采用案例教学法之讨论型模式就突显其必要性。通过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学生则能在一种宽松、平等、开放的学习环境中积极思考、踊跃发表个人见解。学生之间的互动与交流,既能促进大家共同提高与增进友谊,又能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学习热情,提高学习主动性,变被动式学习为主动式学习。讨论可以采取分组讨论、辩论等多种形式。在讨论中,教师不应过多干涉学生的讨论,应以学生的自主讨论和思考为主,只有当学生的讨论陷入误区或死角之时,教师才给予适当的启发和引导,以便使得课堂讨论进展顺利进行。案例讨论结束后,先要求学生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教师及时进行再总结,教师的总结并非是简单地给出“标准答案”,而是总结学生的讨论观点,指出案例讨论的重点与难点、主要解决了哪些问题、又存在哪些不足;对学生较有创新性的观点和讨论过程中表现较好的学生给以表扬,同时激励大家下次更好地参与讨论。
(二)创新案例教学法之现代模式
1.现场教学型模式。案例教学法的现场教学型模式是指在社会中的实际生活现场对学生实施教育的一种教学模式。如观摩法庭审判,学校或教师可联系当地法院,争取他们的支持后,引领学生到当地法院的真实法庭去观摩法院的经济审判。这种案例教学法的现场教学型模式具有真实性、生动性,能够极大地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帮助学生了解实际生活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以及认清书本理论与课堂学习的重要性,提升学生学习国际商法的动力。观摩前教师应事先布置好任务,要求学生复习审判程序、认真旁听和分析案情、对比法庭的案情分析结论;结束后要求每人写出观摩报告,并在教师指导之下集体讨论分析案情以提高现场教学效果。另外,教师还可进行带领学生到相关部门或企业进行社会调查或者参观学习等活动,以为国际商法教学创设一种开放性的模式,帮助学生在学习中了解社会,在深入社会中获得学习。
2.模拟教学型模式。案例教学法的模拟教学型模式是指创设或模拟社会中的现实生活场景来对学生实施教育的一种教学模式,如创设模拟法庭等。其注重检验课堂理论教学效果与培养学生能力。众所周知,大学生毕业时能够掌握一定的书本理论知识,但往往缺乏将该些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的能力。而大多市场主体如企业,都不太愿意承担培养大学毕业生该些能力的时间成本。这也就要求我们的大学教育必须转变培养目标,以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既懂知识又有能力的现代大学生为目标。学生的理论知识只有应用于实践才能转变成能力,否则,它只是知识。这就要求教师需革新教学模式,如采用案例教学法的模拟教学型模式,创设现实生活场景,将学生置身于模拟的国际商事涉法环境中,这种身临其境的学习方法让学生觉得富有挑战性,是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种很好的锻炼。
模拟教学型模式是一项十分具有创造性的活动,其将教师由“讲授者”转变成“指导者”,将学生由“听众”转变成“演员”,要求学生直接参与活动中来。对于学生来说,无论是活动的案例搜集、整理、选用,还是活动的环节设计和具体实施,都是创造性的,都能带来能力的提升。在活动中,学生“被迫”充当审判人员、原告、被告、律师等角色或者老板、职员、医生、政府官员等身份,其就能设身处地地从自己所扮演的角色或身份出发,引用最有利于己方的法律知识来分析、思考、判断案情,进而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种模拟教学型模式既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又有助于学生学会知识与掌握能力相结合,还能充分体现法律的实用性。
三、结束语
上文提到的案例教学法模式,有些是我们已经做到的,但需要去更加深入与完善,有些是我们目前还未做到的,这就需要从事国际商法教学的广大同行去努力探索,同时也要呼吁广大社会力量参与进来,营造有利于国际商法教学改革的环境,从而为社会输出更多符合市场需求的人才。再者,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教学模式,任何教学模式都不是万能的。我们在创新现场教学型与模拟教学型模式的同时,也不应忽略传统的讲授型与讨论型模式在节约时间与费用成本等方面的应有价值。为了能有效地实现培养目标,教师应针对具体的教学要求灵活地选择恰当的教学模式。
 
参考文献:
[1]周俊兰.《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改革.中国成人教育.2008.1
[2]杨林生.国际商法案例教学探讨.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07.6
[3]潘力.高职高专经济法与国际商法课教学改革的探讨.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报.2007.2
[4]吴安平.案例教学法研究与实践.长春大学学报.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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