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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教学论文

法学通论课程案例教学实务浅析
方照明,崔凯      2009-06-26 00:00:00.0    浏览94
对于法学教育来说,案例教学法早已成为实务教学模式的一个必然选择,在法学学科各专业课程的教授过程中被充分的运用。《法学通论》是一个为培养通识型人才、应用型人才而专设的课程。而案例教学法在其中的重要作用已经被广大的教学工作者所充分认识,成为课程教学中行之有效的教学手段。从理论上看,教育学界有关案例教学法的特点、方法、作用等论述研究比较丰富,但将某一具体课程作为案例教学研究对象的研究成果则较为少见。笔者在《法学通论》课程的教学中发现,法学通论的授课对象有着自己的特点,因此,《法学通论》课程中的案例教学方法有着自己的特殊性。鉴于此,笔者希望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总结出该课程案例教学的一些基本特点,和学界同仁共同探讨,以期共同推进《法学通论》课程的教学进步。
一、《法学通论》课程案例选择的特点
1、重点学科重点强调
法学教育课程内容非常复杂,作为通识性课程的《法学通论》,只有择取部分法学核心课程的内容传授给学生,并且在课程的教授过程中,法学基础理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教学内容的授课时间肯定不能平均分配。事实上,这些课程对案例教学的需求程度也是不一样的。笔者认为,在案例使用上,应当进行重点学科重点强调。
在法科学生的课程设置中,一般都将法理学、民法学和刑法学作为学位课程加以设置。这其中,由于法理学本身的高度抽象性,因此,在《法学通论》课程的教学安排中,法理部分的教学不应该成为主要教学环节。我们很难想象,在有限的时间内对非法学的学生大讲什么是法律关系,什么是法律行为这种极其抽象的法本体论问题会有什么样的教学效果。在法学教育和学习中,素有“得民刑者得天下”之说,两者的实用性又极强,因此,民法和刑法的学习对法学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来说是相对最为重要。故而,笔者认为,民法和刑法是《法学通论》教学的重点,也是案例教学方法可以发挥功用的重要领域。
而在民法和刑法内部,案例教学也可以强调重点。以民法学部分的内容为例,代理、人身权、物权、债权、婚姻法、继承法等内容,基本上都可以用一个典型案例来涵盖一个基本知识点。以一具体案例为例:“张某,男,在外出途中遭遇车祸,当场死亡。事后经查,张某没有立遗嘱。现在经清点,张某有银行存款、汽修厂厂房设备等折合现金200万。现在查明和张某有疑似继承关系的人有,张某的父亲,张某的母亲,张某的哥哥张大,张某的大儿子张小甲,已经出嫁的女儿张小乙,2年前去世的小儿子张小丙的女儿,张某的前妻(离婚已5年)李某,和张某同居2年的年轻女子赵某,张某和赵某所生的私生子赵小丁(出生10个月)。问:根据我国的继承法,如何处置张某的遗产比较合适。”这一案例比较全面的涵盖了继承法中的主要知识点,通过它的讲授,可以达到让学生了解和掌握初步继承法知识,能够实现《法学通论》课程的教学目的。
2、精选典型案例
案例的内容是提高案例教学效果的关键,教师一定要认真对待案件的选择,切忌信手拈来,在设置教案时,应当结合时事做足准备。一般而言,出于对学生时事教育的考虑,选择具有较强代表性、对我国法治建设有深远影响的典型案件比较适宜。例如,笔者在讲授经济法中的产品质量法时,用了“三鹿奶粉”案件作为教学案例,可以让学生理解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作用,甚至让学生对经济法这个法律部门存在的重要意义都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笔者还认为,通过对重要的法律事件案例的讲授,可以让学生直接感知到法律在国家、社会和民众生活中的重要性,能使学生从内心感觉到法律的重要作用。建立起学法、守法、用法的观念。同时,授课教师在讲授此类典型案例的时候,可以引导学生对中国的法治进行正确思考,让学生感知到中国法治的不断进步,澄清学生一些消极甚至危险的认识,增强学生建设社会主义的信心,用先进的理论占领学生的思想阵地,避免学生受到不良思想的消极影响。这在侧面上配合了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3、注意案件对学生的吸引力
《法学通论》课程一般面向大一或者大二低年级学生开设,这些学生比较注重感性认识,理性思维则相对欠缺。在教学案例的选择上,教师应当主动地贴近学生的生活经验、经历,加强对学生的吸引力。这主要有两点值得注意:
一是注意案例的表现形式。我们强调,立体的感知对学生的吸引是极强的。例如现在在不少大学及中学进行的法制宣传活动,如果简单的用宣传板或者海报,尽管选择的案例也是丰富多样,但是对学生吸引力始终不大。而如果是让刑事案件或者民事案件在校园中进行一次开庭审判,让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亲身经历一次庭审,那么这种教育作用和普通形式相比是有天壤之别的。案例教学法并不是将案例简单的列出,用案例来说明一个问题,我们应当丰富案例教学法的具体手段。
二是选择来自于学生身边的案例。这种教学案例的选择可以给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的法律环境,让学生真切的体会到法律规定在具体案件事实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从而极大地刺激学生的学习兴趣。笔者还认为,这种案例的选择可以根据授课对象的不同而有区别对待。例如,在合同法部分的教授中,如何撰写一个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授课内容。那么,针对艺术学院的同学,我们可以虚拟一个艺术品买卖活动,以买卖一幅画或者一个雕刻品作为标的来书写一个买卖合同。而面对工商学院学生,我们则可以根据学生商业思维比较活跃的特点,以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从校外某公司采购商品进行贩卖为背景设计一个买卖合同。这样可以比较明显的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也对学生有着切实的教育意义,使得法学教学的作用落到实处。
二、《法学通论》课程案例教学安排的困难
和其他法学类课程的案例教学工作一样,《法学通论》课程的案例教学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这些困难比较大的阻碍了课程中案例教学作用的实际发挥。
1、学生缺乏理论铺垫
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困难。由于课程面对的对象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且是没有太多社会生活经验的大学低年级学生,因此学生普遍缺乏法律常识。案例教学缺乏必要的理论铺垫。没有理论铺垫的案例教学是比较难以收到实效的,因为法律问题和我们根据常理判断的问题有时差别很大,学生不理解一些理论,对案例可能很难理解。例如2009年4月左右,网上有一个引起较多社会讨论的新闻报道:某人意图强奸某女,一天晚上爬到树上,准备等到适当的时机实施犯罪,但这个时候被人发现而被抓。最后,法院判决该男子构成强奸罪,判处了有期徒刑。这个案子如果是从法律角度来说很容易理解,即该男子已经为强奸犯罪创造条件(爬树行为),虽然没有实施强奸行为,进行实质性的社会危害行为,但是很明显已经属于强奸罪的预备犯,理应受到处罚。但是由于这个理论并不为一般人所了解,所以当时网络上纷纷出现“法官真糊涂,爬树也能犯罪?”,“以后不能随便爬树!”等各种各样的质疑。《法学通论》课程的授课对象缺乏一定的法律基础,稍有深度的案例也许会让学生产生很多疑惑,影响教学效果。
2、案例教学深度拓展困难
在逻辑上,我们希望利用案例教学来让学生实现“实践到理论”的一种升华,案例教学只是一种手段,理论学习才是我们课堂教学的目的。但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实践到理论的跳跃非常不容易,学生能否将上课所讲的案例转化为专业理论知识而掌握,这是对任课教师授课能力的极大挑战。
一般而言,《法学通论》课程的教师都不是专门从事该课程教学的教师,有的学校安排由法理学老师承担教学任务,而有的学校是由一些法学综合能力较高的部门法老师承担。任课教师在讲授法学专业课的时候,可以做到授课计划周密,控制力强,但是面对非法学专业学生,则授课技巧普遍欠缺。老师很难理解一个非法学学生在学习法学知识时的心理感受,在上课的时候不大好把握案例教学的深度。据笔者调研成果和同类课程的研究成果反映,不少教师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也有实务能力,但对案例教学的理念、技巧和使用方法掌握不够,课堂上是经常举例子,但这和案例教学是有本质区别的。学生仍然是被动的听,只是以往是听理论,现在是听案例,课程结束后,依稀记得的也就是一个个案例,对于案例背后所涉及到的理论问题,基本上很难掌握。事实上,比较少有教师能够有能力让学生从案例到理论实现质的跨越。
3、课程时间、地点等安排有局限
众所周知,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内容都必须浓缩在一个学期54个课时的教学时间内,如何合理分配《法学通论》课程中各部门法学授课时间,这是任何一个任课教师都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要进行有效的案例教学法,让学生真正的参与进来,必然要求学生进行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同时也要占用大量的课堂教学时间,教师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引导和点评。这些条件只是在理论上能够具备,因为在真正的教学中是很难有时间来完成这个系统的工程的。这些决定了《法学通论》课程的案例教学的方法设置必然和其他课程有着很大不同。
此外,还存在地点、师资等其他客观局限,一般而言,作为通识型教育的《法学通论》课程在教学安排上,各个学校通常采取的不是进行小班教育,而是几个班合班的大课堂教学。这样,先天性的给本课程实施案例教学带来了难度。在一个近百人甚至过百人的大课堂中,很难想象可以有效组织和引导学生进行案例讨论。同样,由于师资的局限,授课教师一般都会承担比较重的教学任务,比较少有精力进行细致的案例教学指导工作。
三、《法学通论》课程案例教学的具体设计
在《法学通论》课程的开设过程中,虽然困难较多,但存在问题就需要去解决,笔者逐渐摸索出了一些课程具体设置方法,取到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1、发动学生提供案例
老师认为十分重要的案例,学生也许对此漠不关心。老师辛苦收集的学生中的案例,但是可能学生认为和自己的生活并不接近。为了弥补案例距离学生较远,无法吸引学生兴趣的缺点,笔者认为,利用各种形式,让学生提供案例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笔者在某个学期的授课时曾进行过尝试,在学期初始的第一节课,告诉本课程学习的基本内容和目的后,给学生布置了一个思考题,让学生结合自己的生活实际思考一下学习法律的重要意义,如果有心得或者有疑问,可以写下来上交给老师。结果在两个星期以后,几乎所有的学生都比较好的完成了这个思考题。约有30%的学生用比较常规的,完成高中作业的形式写了他认为的对法律的重要作用的认识。但剩下的70%都结合自己或者亲友身边发生的案件,描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其中不少同学谈到的案例非常有意义。经过对这些学生提供案例的整理,笔者基本摸清了学生感兴趣案例的基本类型,在课堂讲授中进行了重点的分析,并且提醒学生,这些问题是发生在我们同学身边的案例,有着实用意义。还值得提出的是,通过对学生身边案例的收集,还可以了解学生对人对事的看法,对那些思想上比较沮丧,缺乏信心的学生,在以后的教学中,可以进行有针对性的感化和引导。
2、以作业等多种形式讨论案例
根据教学实践我们发现,单纯以教师讲述的形式来讲解案例,其效果远不如音像资料和其它手段所表达的效果。我们应当在案例讨论的方式上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一般而言,许多教师采用了多媒体的方式,这种方式较好的将枯燥的讲解变成生动的演示,能够比较好的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但这并不是唯一的选择,甚至不能是案例教学的主要方式。因为学生很容易只注意观看多媒体展示出的案件情节,没有进行主动的思考,案例播放的过程中,学生看的非常认真,但课后学生没有多大的理论收获。笔者认为,让学生开动脑筋,比让学生被动接受说教的效果要好得多。我们采用了布置作业的方式来加强案例教学。在课程讲授的过程中,布置2—3次的作业。作业的要求非常简单,学生可以用视频或者动画配加说明、PPT课件、书面策划等等各种形式,向老师推荐一个案例,讲清楚书中的一个问题。如果学生准备的案例质量确实高,那么老师可以在课堂上使用,并给予学生平时成绩加分的奖励。这样可以推动学生全部参与到案例的思考中来,改变被动接受知识的局面。
3、课堂教学注重案例使用方式
案例教学法的精神不是为了讲解案例而采用案例,也不是为了直接解决实际问题而讲授案例,我们教学的主要目的还是希望通过利用案例教学,深化学生对法理和现实问题的认识,让学生逐渐的形成比较全面和正确的法律意识。
鉴于此,教师不能在课堂上一味地迎合学生的好奇心,用一些偏、怪的案例来吸引学生的眼球,这样学生往往只记住了案件的情节,没有学习到任何有价值的法学理论,使得教学目的落空。另外教师也要注意案例使用的频率。我们不能在课堂的讲授中过多频率的讲授案例,这样会挤占理论教学的时间,没有理论支撑的案例只是空洞的故事。一定的理论讲授是教学中必须的。
【基金项目】湖北经济学院项目:《我校“法学通论”课程实务教学模式研究》(2008026)。
湖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立项课题:《新形势下财经类高校法学教育问题研究》(2008B124)
参考文献:
[1]李剑萍,魏薇主编.教育学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郭细英.案例教学法在《法律基础知识》课中的运用和探索[J].考试周刊,2007(49).
[3]张云秋.案例教学法在《法律基础》课程中的应用探析[J].江西教育科研,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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