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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教学论文

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之探索与创新
李文桥      2013-02-21 00:00:00.0    浏览98
    一、总论
    1、问题提出的背景——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
    我国历来讲求“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在法学教育方式上以此为指导原则,历来注重以传授系统的法律知识为目的,学生接受教育的时间几乎全部都是在课堂上度过的,很少顾及到社会的需求,这就导致了学生只掌握了大量的理论却并不具有把这些理论运用于实践的技能,固然,这是多少年来中国教育的通病,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我们的法学教育出的人才也应当是既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又具有很强的实际操作技能的法律人才,这两个目的是法学教育历来所追求的。但是我们当前的法律教育却往往偏重知识的传递和学术研究方面,忽略甚至抛弃了职业训练和能力培养。这种状况显然是不符合法学教育宗旨的。据我了解,现在人才市场上用人单位最注重的是求职者的实际工作经验而非学历,法律方面的工作岗位则更多关注求职者在学校的实践经历及这些实践经历对于法律技能的培养起到了多大的作用。毫无疑问,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将会大大增加,推动我国法治进程的主要动力是那些既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又具有很强的法律执业技能且心怀崇高的法律信仰的高素质法律人才。由此看来,我们的法学教育偏离了方向。具体来看我们法学教育的主要弊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课程结构方面来看,法律课程的开设主要以法学科目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基本法)为内容,而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课程却很少甚至根本没有,这样看来,我们的课程开设是以传授知识为目的而非法律技能或知识与实际操作技能并重、理论性与职业技能相结合为目标的。而我们知道,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要求很高的学科,法学院应当培养出的是既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又能将其熟练操作运用的实践性人才,只有具备这种综合素质的法律人才会适应我国高速发展的社会需求,也只有这种具有综合素质的法律人才才能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
   (2)、从授课内容方面来看,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是如何解释现有的法条及论述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其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知识体系,使学生学会通过分析条文和逻辑推理得出正确的答案。而这种对于文本的纯粹分析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是无用武之地的。现实社会是复杂的,法律条文的解释必须与事实的认定、人际关系的处理、特定风俗习惯及道德风尚相联系。这是只有具本综合素质能够综合协调各方利益的人才能做到的。我们的法学教育只教授学生们分析法律条文和逻辑推理,这无疑使他们在社会的复杂与险恶面前无所适从。有人说法律技能的培养本来就是和社会不断磨合和适应的过程,这是学生走出校园踏入社会的事情,在学校时只需认真学习基本理论就可以了,以后走入社会法律技能会在耳濡目染中自然培养起来。我们不能赞同这种观点,既然社会需要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而我们又能够通过优化教学模式来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为什么不去这么做呢?何况由于近些年来大学的不断扩招,法学院学生越来越多而法学教育资源相对短缺,导致法学毕业生就业越来越困难,如何能保证毕业生找到合适的工作顺利踏入社会的门槛尚是一大问题,谈何与社会的磨合中提高法律技能呢?
   (3)、从授课方式上看,一方面,老师的教学是单向性和封闭性的,据我们的调查和亲身感受,虽然老师授课的对象是学生,但老师在准备教案和上课的整个过程中,大多不会考虑到与学生的互动而是重点把已经准备好的知识点和知识单向型的灌输给学生,老师的教学封闭在教的体系中而几乎不会考虑到学生学的因素的推动,整个上课过程中老师很少提问,学生也很少向老师请教,普遍现象是老师在上课铃响后走进教师开始讲课,下课后夹着讲义离开教室。一门课程学完后大部分学生没有和老师讲过话,老师判断学生的优劣是通过考试成绩。老师只要上完课批改完试卷把分数登到网上就万事大吉了,老师往往不会考虑到培养学生们的积极思考、创造性思维和实际操作技能的目标要求。事实上,在这种授课方式下老师很难获得真实可靠的教学信息反馈。至于自己教的如何、学生学的如何、有哪些需要改进的地方老师不得而知,学生也很少向老师提起,老师更多关注知识的传递而很少关注育人。至于学生获得了那些知识技能老师也很少关心。事实上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一点也在于学校对老师的评估机制不健全,老师没有太多压力和动力去关注自己的教学效果,学生往往只是从老师的授课态度和性格特点等方面主观评价(甚至连这一点学生都很难认真去做),这样对老师的教学评估结果也不会真实可靠,不会对老师形成实质意义上的约束。另一方面,与此相对应,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学生的学习也难以避免被动性、消极性、应付性,在学习过程中,学生普遍认为,老师单向性和封闭性的教学方式虽然可以使细心倾听的学生更多了解相关课程的教材内容及老师对教材内容的理解,但却难以使学生们真正参与到课堂中,真正学习的学生,也只是忙于记下老师讲的每一句话,作为以后复习考试的重要依据,但无暇顾及对老师的讲义做出认真思考和分析。有的老师的讲课不够精彩,由于无须担心老师上课提问,学生们则可以放心大胆地人在曹营心在汉,或者不到课,或者即使到课也只是在课上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就大多数学生而言,自己的能力和综合素质提高了多少并不重要,但对于评价课程学习如何的传统机制即考试和考试成绩还是比较关注的。到考试前平时不学或少学的同学全都是忙于突击阅读教科书中的重点章节、背法条、课堂笔记,即使是平时不到课或少到课的学生,经过这样的一番忙活,考试成绩也不一定比平时努力学习的学生考的差。另一方面,在以后的学习中,都是新的内容,以前装在脑子里的少的可怜的内容就全部还给任课老师了,有人戏称等你毕业离校时如果发现自己四年什么也没学到大脑一片空白那是正常,倘若你感觉自己学到了很多东西反倒是不正常的。
   (4)、从与社会的配合程度上看,大学四年传道解惑的授课方式学生们都能够适应,但是当毕业前夕,学生们将离校面临择业时往往感到迷茫,难以恰当估计自己,很多学生都没有做好踏入社会的心理准备,其中,有很多学生选择考研以缓解将要面对社会竞争难以承受的压力(当然不是所有考研的学生都持这种心态),初踏入社会的学生往往会感到难以承受的挫败感、失落、与社会的隔阂,面对新的环境他们已不再是可以无忧无虑的坐在教室里听课的学生,不再是可以躲在小室对复杂莫测的社会的旁观者,他们已经开始融入其中了,他们必须面对具体的社会现实问题而不能逃避,而他们会发现大学只是给了他们走入社会的通行证,却并没有给他们能够让其坦然应对社会压力的是全面培训。
    2、法律人应该具备的法律技能
    以上我从四个方面分析了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种种弊端,是这些弊端没能使学生具备法律人应当具备的法律技能和素质,造成了大部分法学毕业生不能适应社会需求,大概这也是法学毕业生就业困难的主要原因。那么另一个问题自然摆在我们面前,法学毕业生应当具备哪些法律技能与素质呢?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阐述这个问题,如果说深厚的理论功底、严密的逻辑判断是内功的话,那么流利的表达能力、广泛的人际交往则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外功,而横亘两者中间的则是道德,这里所谓的道德除了包括职业道德外,还应当包括法律道德即崇尚法律、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坚定信念。这三方面的能力和素质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具备这三方面的素质的人才是合格的法律人。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应当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是毫无疑问的,这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法律工作是专业很强的职业,它要求执业者具备知法、懂法、用法的基本功,而且随着我国法律职业的快速发展,对法律工作者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法律从业者不仅要知法、懂法、用法,而且应当具备学法的能力。所谓学法就是法律研究,就是找到法律渊源,因为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新的法律不断出台,能否快速、透彻地理解这些法律,并且在恰当的时候从中找到法律渊源,是衡量法律从业者法律技能高低的重要标准之一。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是法律从业者必需具备的基本能力,如果说法律思维是法律人最核心的能力,那么严密的逻辑判断能力则是法律思维能力的核心。法律工作的特质就在于用法律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这要求法律工作者应当具备独特的逻辑思维能力,并且从法律人的角度来观察分析问题。法律从业者只有练就扎实的内功才能通过外功表现出来。流利的表达能力是一个法律从业者的招牌。表达能力是指通过语言或文字与他人或社会交换信息的能力,法律从业者应当具备超乎寻常的表达能力,能够清晰表达自己的思想,用词要认真选择、言简意赅,要不断培养运用丰富多彩的表达方式的能力。出色的表达能力是征服对方有力武器,是法律人走向成功的通行证,一个具有出色表达能力的法官可以使当事人息诉止争、握手言和;一个具有出色表达能力的律师能征服法官甚至对手,维护法律公正。娴熟练达的人际交往对于法律从业者也是异常重要的,法律工作纷繁复杂,它们处理的是复杂的社会事务,而这些复杂的社会事务往往涉及多方利益,甚至这些利益会发生冲突,而娴熟的交际能力则是平衡多方利益得出最佳解决方案的杀手锏。现实社会中人际关系是重要的无形资源,人与人沟通是最普遍的社会现象,也是心灵沟通的基本形式。通过人际交往可以获取信息、获得知识、获得帮助。法律人必需与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是否具有出色的沟通能力决定其能否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游刃有余并最终获得成功。如果把我们上面所提到的内功和外功称为智慧的话,那么对于法律人来说,还有一种比智慧更有力的东西,那就是道德。法律工作是一个令羡慕和尊敬的职业,但又是一个充满危险的职业,有许多法律从业者就是在法律执业过程中翻船的并最终身陷囹圄,就是因为他们在道德方面的缺失。具体来说,职业道德是指法律从业者对当事人保密、尽职等义务要求;法律道德要求法律从业者维护程序公正、维护法律尊严、追求公平正义。这两种道德任何一种的缺失对于法律从业者都是陷阱,因此法律从业者应当把道德规范置于案头,日日研读,切不可有丝毫怠惰。由此看来技能使法律从业者拥有的前进的力量,道德则为人他们指引了方向,只有内功和外功的法律从业者只能说是会办案的法律人,而内功、外功兼备且有高尚道德的法律人才称得上卓越。
    3、培养法律技能的途径
    任何技能并非天生,所有的技能和素养都可以而且必须通过后天的培养而获得。那么具体通过哪些途径来培养呢?尤其是对法学教育来说,法学院应当通过哪些方法来培养学生的这些法律技能呢?这恐怕又回到了我们的正题——教学模式上来了。一个优秀的法学院应当拥有一套科学合理的教学模式,并且有目标、有针对性的培养学生的法律技能,使他们全副武装地走入职场、踏入社会。具体来说,学生的理论功底只能通过传统的课堂教学和刻苦自学来积累。但前面我们提到了传统的课堂授课方式过于死板、简单,老师把准备好的教案一一讲给学生从来不问学生的理解程度如何,而学生们则无需担心老师提问而随心所欲,这样的状况如何能培养出具有深厚理论功底的法律人才呢?我们建议应当改进教学评估机制、拓宽学生们对老师提出意见建议的反馈渠道。而老师应当适当加大课堂检测力度,使学生们在适度压力下学习。同时老师也应当多提供与学生交流的机会,改变以往课程结束而大部分学生没有与老师交流过的局面,对于学生的逻辑思维以及表达能力通过判例教学和模拟法庭教学的方式来提高。判例式教学也是在课堂上完成的,就是通过老师或学生提出疑难案例,由老师组织学生进行讨论,然后由老师来点评的教学方式。应当注意的是给每个学生发言的机会,老师除了应当对知识运用进行点评还应当点评学生发言时的逻辑思维,这种教学方式对活跃课堂氛围,提高学生的参与热情,锻炼学生表达能力与判断能力,以及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都是很有帮助的。而模拟法庭则是通过模仿真实的开庭方式,由学生来组织参与的教学方法。这种方法不但能使学生深入地理解和运用知识,同时能锻炼他们的表达能力,通过"背对背"的方式准备材料并且在“法庭”上辩论的过程来锻炼他们的应变能力、推理能力以及表达能力。随着学生们法学知识的积累,可以让他们逐步参与到诊所式教育的模式运行上来,诊所式教育模式是一种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技能、法律道德和职业责任感为核心的法律实践教学模式,它强调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案件运作过程,在实践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培养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法律实践能力。而专业实习则是检验学生综合素质的环节了。
    二、分论
    案例式教学
    1、案例式教学的渊源
    案例式教学法是美国法学教首创并得到不断的发展的一种实践教学方法。具体来说,案例式教学的正式运用是在哈佛大学医学院和法学院。在这之前美国的法律教育一直采用学徒方式和教科书讲授的方式,到1870年以前,教科书讲授方法成为法律教育的主要方法。但是由于英美法系的法律主体是判例法,单独抽象出原理的教科书与分专题讲授的方法似乎并不适应法律运用的实际状况,并且这种教学方法虽在教学数量上有所改进,在教学质量上却大打扣,因此,案例式教学方法呼之欲出。他的首倡者兰德尔认为法律是为一门科学,将案例式教学法称为科学方法。在他的眼中法律是进化的,是逻辑的内在发展体系。既然如此,对法律就可以像生物学和化学那样的科学一样进行实验性的研究和教育。案例式教学法支持者基纳引用AV·戴西的话说“司法判决是法律的实验。”兰德尔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推行案例式教学法后,别的法学院也有效法的趋势,受过案例式教学法训练的学生以及支持这一教学方法的教师在离开哈佛大学法学院后又将这一方法带到其他大学。到1910年这一方法在整个美国法学教育中取得了统治地位,到目前为止,案例式教学法已经在很多国家的法学教育中的到了很好的引用。
    2、案例式教学法的组织
   (1)案例式教学的目的。
    我们知道活动的目的性是人为系统区别于自然系统的标志。人们在进行教育活动之前必须首先确定活动的目的,否则就会无的放矢。培养目标自然是特定类型教育首先要明确的问题。它关系到教育目的的实现、教学计划的制定、课程的安排、教学模式的选择以及教学手段的运用,由此看来,在进行一种教学模式的选择与设计之前,必须具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并且所有的设计与安排都应当围绕预先设定的培养目标来进行。那么,案例式教学的培养目标是什么呢?借鉴美国的案例式教学一使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为培养目标,我们的案例式教学法的目标是使学生“像法律人一样思考”。具体来说是培养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表达能力以及学生的法律信仰,使他们能够像法律人一样具有敏锐的社会洞察力,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面前能够以法律人的眼光思考和分析。
   (2)案例式教学的组织
   (一)课程的安排。案例式教学方法应当以案例讨论课的形式进行,鉴于我们长期实行传统的“传道解惑”的授课方式,老师和学生都已经习惯了这种授课方式。案例讨论课的开展起初必定会引起不适应,甚至可能影响师生的情绪。我们建议对于一门专业课程的学习,应当用二分之一的课时按照传统的授课方式进行基础理论知识的传授,另外二分之一课时用于案例讨论课的开展。而具体课程如何设置,我们认为应当尽量由任课老师根据课程的进度和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来制定教学计划。
   (二)教材的选择。我们认为教材中的案例不应当附有说明或解释性内容,因为这样的内容不利于学生们形成相互碰撞的或分歧的法律意见,不利于培养学生们的逻辑思维能力,那样的案例讨论课形同虚设。真正意义上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是各抒己见、百家争鸣、每个学生都可能遭到别人的反对、每个人也可以反对别人的局面,而老师则是作为讨论课的组织者和引导者以及学生思维的启发者的角色。因此,为了增加案例的疑难性、争议性、真实性,我们认为最好的方式是由认可老师选择案例,并且老师应当在教学计划中根据既定的培养目标将案例选好,并印发给学生,所有的案例都只有事实和证据,不具有关于逻辑推理和法律运用的内容(可以印制成册发给学生,也可以在上课前发给学生,由任课老师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另外,为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社会观察能力以及培养他们的法律信仰,案例应当接近真实,因此我们认为案例的选取应当尽量从法院的判例中选取,据此,我们建议法学院应当与当地的人民法院建立合作关系,以便于收集经典判例作为教学材料使用。
   (三)课堂的组织。在案例讨论课之前,老师应当把下次讨论课将要讨论的案例发到学生手中,以便于学生为案例讨论课作好充分的准备,学生在准备的过程中应当完成的任务是发现并提出问题,就是将可能的争议点具体化并整理出来。这要求学生不能满足于案例的事实,而是要将案例还原到现实生活中,像现实生活中的委托人(律师)那样发现争论点,提出问题并解决问题。讨论课上每个学生都应当参与讨论,这也是案例讨论课的核心特征。可以让同学们自由发言,当然为了避免由于传统授课方式造成的学生羞涩心理而导致的冷场的尴尬局面,也可以采取分组讨论的方式或老师点名发言的方式。分组讨论时采取轮流代表小组发言的方式进行,每个同学都有代表小组发言的机会和任务。具体采取什么样的方式由老师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讨论课上老师应当扮演一个启发者和引导者的角色,老师并不直接呈现具体知识和结论,而是启发学生思考问题,步步引导,老师首先针对案例向学生提出精心安排好的问题,让学生思考然后尝试着回答,同时学生也可以提出自己的问题与老师或其他同学进行交换,一轮争辩后老师又会提出新的问题,这样教学就在师生双方一环扣一环的提问、暗示、假设与回答中循环进行,学生的思维过程也会清晰的呈现出来。换句话说,讨论课上,老师不是在“讲”,而是在有准备有目的的提出问题,当然也会回答学生的问题;学生不是在“听”而是在专心思考并回答问题,当然也可能提出自己已准备好的问题。班级讨论课注重的是分析和推理的过程,而非追求唯一正确的答案。这种方法类似于古希腊教育家苏格拉底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因此有人也将案例讨论课称为苏格拉底式对话。
   (四)课程的考核。与传统教学方式考核一般注重考察学生的基本概念和法律术语的记忆程度不同,案例讨论课程的考核应当注重考察学生的案例分析能力。具体来说包括学生对案例事实的认定、法律的运用以及判决的结果。应当把学生平时的表现与考试成绩综合来评价一个学生的成绩。可以把基础知识与案例讨论课分开来考察,也可以放到一起来考察。
    3、案例式教学的原则。
   (1)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指教学案例的选择应当真实,所有的细节都是现实生活中发生过或可能发生的,使学生在思考分析的过程中能够还原到社会现实中,因为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不是一般的知识传递而是建立在法学认识论和法学实践论基础上的,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问题始终是法学教育的关键环节。由此看来法学教育应当尽量与现实生活密切关联,以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提高学生的职业伦理。
   (2)准备原则。准备原则是指案例讨论课的教学过程中应当坚持“有备而来”原则。老师对于案例讨论课有所计划,对这门课在一学期甚至一节课应当让学生掌握哪些法律技能,具备哪些法律素养应当心知肚明,并且根据这一既定目标来遴选案例,以及针对每一案例准备引导学生思考的问题,同时对学生的考察方式也有所计划。另外学生也当有所准备,在上课之前一定要预习下一节案例讨论课将要讨论的案例,开动自己的脑筋去发现问题,发现可能的争议,以备讨论课上能够积极参与案例的讨论。
   (3)启发诱导原则。这是案例讨论教学法与讲授法的明显区别,可以说没有启发诱导原则就称不上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要求老师应当与学生讨论,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启发学生对法律理论的理解和运用,而不是像讲授法那样将法律理论明白无误的告知学生。另外在组织课堂讨论时,老师应当激发并保持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当学生推理错误或者回答错误时老师不应当斥责学生,应当尊重学生的回答,并采取不伤害自尊的方法使其明白自己错在哪里。
    模拟法庭
    1、当前模拟法庭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们的调查及几年来接受法学教育的亲身感受我们认为我们的模拟法庭往往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误区:
   (1)、缺乏实战性。模拟法庭虽然称之为“模拟”,但也分为实战型和表演型。我们的模拟法庭往往由于过分注重程序的流畅性(或是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而忽视了模拟法庭的本质意义,更可笑的是模拟法庭竟然在正式模拟之前还要添上一个“预演”环节,这明显在认识上就把“模拟”当成了一种“表演”,把“模拟法庭”当作了“舞台”。
   (2)、与学生知识结构不相称。造成模拟法庭流于形式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模拟法庭的开设过早,往往学生基本理论知识还不具备就搞模拟法庭。而模拟法庭要求在学生把基本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知识都已掌握的情况下才可能进行,一般这些知识只有在大二结束时才会学完。因此,模拟法庭的开设不应当过早。
   (3)、缺乏计划性。模拟法庭往往不被当作一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没有体现,模拟法庭的运行完全凭老师的意志或是上级的压力。
   (4)、老师对模拟法庭的认识不够。大多数老师把模拟法庭看作是训练学生熟悉程序性知识的形式,而他们往往认为这些知识大可不必采取模拟法庭的方式来获得,太浪费时间和精力,也不会对学生有实质性的价值,搞几次法院旁听要比搞模拟法庭省事儿的多,效果也会明显的多,这往往造成老师的责任心不强,学生的积极性不高。
   (5)、缺乏目的性。模拟法庭的运行往往缺乏对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老师也缺乏对思维方式、庭审技巧、辩论技能的讲解,这样模拟法庭完全不具有训练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目的。
   (6)、案例的选择缺乏真实性。模拟法庭的成功运行往往决定于案例的选择。而案例的选择如果缺乏真实性,往往造成案件事实无法调查,证据无法真实提出,导致案件缺乏动态性、现实性,庭审陷入无法解决的僵局,或者导致模拟法庭流于形式。
   (7)、缺乏对抗性。庭审双方往往互相知晓对方所有的证据和技巧,甚至对方在法庭上言行举止都知道的一清二楚,这样的结果就是模拟法庭缺乏对抗性,使庭辩沦为表演。
    2、模拟法庭的目标
    模拟法庭教学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掌握法庭的运作程序和办案技巧。具体来说,包括逻辑思维能力、表达能力、谈判能力、诉讼能力、调研能力和应变能力等。逻辑思维能力是指能够识别和系统阐述法律问题,灵活运用有关法律理论,进行法律分析和推理,用法律理论来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能力。表达能力是指提高学生的与社会和他人交流并从中获取法律信息,表法法律意见的能力。而谈判能力就是指在解决争议或进行交流的谈判过程中,能言善辩,最终满足当事人正当要求的能力。诉讼能力是指熟悉诉讼程序,善于运用诉讼技巧,巧妙应对诉讼和参与诉讼的能力。调研能力是指在调查案件事实过程中能够策划事实调查,执行调查策略,确定事实真相以及对以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的能力。而应变能力则体现的是一种综合素质,只有具备综合素质才可能在出现突发情况时想出最佳的解决方案。
    3、课程的设置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如果模拟法庭的开设与学生的知识结构不相符合,导致的后果是模拟法庭流于形式,不能够真正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模拟法庭课是一门涉及法律知识综合运用的实践课,这要求参与的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有系统的了解和掌握,换言之,学生至少已经学过基本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具体来说,要有民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基础,同时也应当学习了司法文书的写作。由此看来,模拟法庭课的开设并不适合低年级学生来参与。因此,针对我校的实际情况,我们建议,模拟法庭课的开设应当在大二小学期和大三小学期,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把司法文书写作课提前到大二来学习,这样学生既具备了基本的理论知识,又能使小学期时间得到充分的利用。在这里我们强调的是,模拟法庭课的开设一定要在教学计划中体现出来,使模拟法庭课成为教学计划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这有利于克服模拟法庭课开设的随意性,也是模拟法庭课得以长期探索和运行的保障机制之一。
    4、模拟法庭的场所
    模拟法庭的宗旨在于“模拟”,而模拟的宗旨在于“真实”,越接近真实,就越符合模拟法庭课开设的价值。因此,模拟法庭应当在尽量真实的环境下进行才能尽量接近教学的价值。因此我们建议,为了更加形象真实,有身临其境的感觉,能够让参与的学生尽快融入角色,模拟法庭的运作应当在与真实的法庭设置一摸一样的模拟法庭实验室中开展。我们学校已经建设的模拟法庭实验室,因此,做到这一点,对我们并不太困难,只是应当根据情况适当增加实验室数量。
    5、模拟法庭的组织运行
   (1)、教材的选用。大多数模拟法庭课的开设并没有教材,完全由老师和学生自己来组织运行。但我们认为,模拟法庭课的开设是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而关于法律实践技能的书籍有很多,如果学生没有相关的教科书,往往不利于学生熟练的掌握这些技能,加之老师对学生法律技能的关注比较少,更不利于学生掌握运用,另外教科书也往往给学生一种方向的引导,因此,我们建议,应当为学生推荐关于介绍法律实践技能的书籍作为模拟法庭教材。
   (2)、案例的选择。案例的选择是模拟法庭的关键环节,它关系到模拟法庭课运行效果的取得以及培养目标的实现。为了增加模拟法庭的真实性,我们建议所选的案例应当具备以下特点:跨越性,是指案例涉及的法律知识要有一定的跨度,这样能调动学生的思维,促使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当然这种跨度也不应该太大,超越了学生所能接受的范围也不利于培养目标的实现。疑难性,案例的选择应当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问题的解决必须经过一番思考分析过程,学生必须开动脑筋,调动自己的知识库并灵活运用法律理论,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这有利于训练学生的综合运用知识和逻辑思维能力。真实性,案件的选择必须是那些现实生活中已经发生的案件,这样学生们必须将自己的思考回归现实生活中,这有利于提高模拟法庭的真实性和可调查性以及模拟庭审过程的自然性,因此我们认为,案例最好通过当地人民法院从以前审理过的判例档案中选取,因为这些真实的判例材料齐全,用于模拟法庭课的运行,相当于案件的重新开庭,不但增加了模拟审判的真实性,并且可以与原审过程进行对比,并从这种对比中获得更多启发。
   (3)、角色的安排。
    指导老师的角色。因为模拟法庭课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因此课程的指导老师应当具备多年的从事法律实务的经历并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熟悉当前的法律实务的发展情况。我们认为模拟法庭课应当具有专门的指导老师而不是由专业课老师来兼职,可以由学校(学院)与当地法律实务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或人民检察院等)合作建立实践基地,通过聘请法官或律师等从事法律实务的人员担任模拟法庭而指导老师。另外,指导老师是模拟法庭课程的指导者、组织者和考核者,老师除了指导学生外,还应当注重给学生讲解在法律实务中经常运用的法律技巧。
    学生的角色。学生是模拟法庭的参与主体。将全班学生分为几组,法官组、原告组、被告组,如果案件情况需要提前社第三人组,至于鉴定人、被害人、书记员可以分派到各组中。且由谁参加庭审的过程,应当由各组中自行选拔代表参加,当然也可以坚持民主选举与老师指认相结合的原则,具体采取怎样的方式可以由指导老师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依诉讼法,庭审的过程完全按照真实案件的要求进行。
    (4)、模拟开庭。模拟法庭程序应当完全按照真实庭审程序进行,各方准备材料只能采取“背对背”的方式进行,应当注意的是开庭前不允许进行预演。庭审的全过程应当有DV拍摄以便日后进行比较研究和考核,在宣判时应当增加一个法理评说环节,即要求“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的运用做出详细的说明,这符合模拟法庭课程的目标要求。
    (5)、庭后点评。庭审后指导老师应当对于庭审过程中学生们的表现做出点评。老师在做点评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程序是否合法,操作是否规范,法律运用是否正确,语言表达是否流畅、精彩,临场应变能力如何,逻辑思维能力怎样,法律文书的写作如何等。学生也应当做出自我评价,以及对他人表现做出评价。
    6、模拟法庭的保障机制。
   (1)、物质保障。
   (一)建立独立的模拟法庭实验室,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增设刑事庭、民事庭、行政庭和仲裁庭。并且应当按照真实的法庭的布置来建设以营造出与真实法庭相同的环境氛围,使学生感受到法庭的神圣和威严,树立学生对法律的崇敬感和法律人意识。
   (二)为了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应当加强高科技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运用。例如电脑、摄像机、DV机和音响设备等。在模拟开庭的过程中,可以进行同步录像,这既有助于庭后的总结和评价,也有助于保存原始资料,以供以后的教学使用和参考。
   (三)还应当模拟真实的法院运作过程中的归档工作,建立专门的档案室,并且有专门的人员负责模拟庭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2)、制度保障。
   (一)明确模拟法庭的课程设置,制定模拟法庭的教学大纲以及配套的施行和考核办法。前文我们已经提到,大多模拟法庭的运作只是任课老师课内的事情,搞不搞模拟法庭完全由老师的意志决定,完全没有计划性,这是不利于一种教学模式的长期展开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的。因此明确模拟法庭的课程设置,将其在教学大纲中体现出来是保证其长期运行的重要制度保障。
   (二)制定完善的模拟法庭实施办法,并且使这些实施办法制度化,保障模拟法庭教学的健康稳定运行,并且应当建立模拟法庭的指导小组,统一负责模拟法庭教学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三)建设一支法律业务精湛、教学经验丰富的指导老师队伍。模拟法庭应当配备专门指导老师,正如我们前文所讲的,模拟法庭的指导工作要求老师不但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而且应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实践操作技能,学校可以通过建立指导老师培训和实践制度培训学校现有的教师资源,也可以与当地实务部门建立合作关系聘请从事法律实务的人员担任模拟法庭指导老师,总之,模拟法庭的成功运行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指导老师队伍。
    诊所式教育
    1、诊所式教育概述
    与案例式教学法的渊源相同,诊所式法律教育也是起源于美国的一种实践教学模式,作为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大多数法学院兴起的一种实践教学模式,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对当时美国法律教育制度中的判例教学法的某种不足的回应,这种教学模式借鉴了医学院培养实习医生的医学诊所模式,使教师通过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践促进学生对法律理念的深层理解,培养学生的法律技巧,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增强学生的职业道德,形成学生的法律职业思维能力。从某种程度上讲,诊所式法律教育是案例式教学法不断改革和完善的结果,诊所式教育相对于案例式教学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将案例真正还原到了现实生活中,将案例讨论从课堂搬到了案件的现场,将学生从案件的旁观者转变为当局者。换句话说,诊所式教育与案例式教学相比更具有实践性、自主性、亲验性和启发性的特点。所谓实践性是指诊所式法律教育使学生真正走入社会,接触案件本身,与案件当事人交流,而这是任何其他教学方法都做不到的,尽管专业实习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但也只是使学生作为一个旁观者、跟随着的角色,
    没有哪个实习单位肯大胆放心的将案件交由一个正在专业实习的学生去办理。所谓亲验性就是强调学生亲自作为案件一方当事人(代理人)参与到案件的发展进程中去,并且真正以一个委托人(法律人)的思考方式为了被委托人的利益去思考,去促进案件的发展,真正做到“像法律人一样思考”。自主性是指相对于案例教学法而言诊所式教育强调是学生的作用,在推动案件发展的整个过程中其主要作用的是学生而不是指导老师,这与案例教学法是截然不同的,前面我们提到的案例讨论课上其主要作用的是老师,老师作为一个组织者、引导者、启发者的角色对于学生的参与积极性、学生思维的锻炼起着主要作用,而诊所式教育则主要由学生自己参与到案件的进程中,老师只是扮演一个幕后指导者和协调者的角色。启发性则是相对而言的,案例式教学法也具有启发性,但那种启发性主要是由老是巧妙的启发学生去思考,而诊所式教育则主要是通过学生自身参与到案件的进展,在与社会或他人交流的过程中体悟到的,这种启发性是只有参与者本身通过参与而感悟到的,并且不具有可传递性。例如职业责任感,这种素质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通过传授而获得的,必须通过置身于案件中,在案情发展的紧迫感、压力感中锻炼才可能获得,正如学习游泳一样,无论在岸上把动作要领掌握的如何熟悉,如果没有下水实验过,是永远也学不会游泳的。
    2、诊所式教育的可行性分析
    诊所式教育对于中国的法学院来说已并不陌生,目前为止中国已有十多所法学院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但也只是十多所而已,中国有四百多所大大小小的法学院(系),而且诊所式教育自引进中国已有八九年的时间了。诊所式教育毫无疑问是一种良好的教学方法,但并不是轻轻松松就可以成功移植的,那么法律诊所的移植应当考虑那些可能出现的问题呢?
   (1)、责任承担问题。承办案件可能产生的责任由谁来承担以及如何来承担,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很可能会影响学生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责任感。例如有的案件持续时间较长学生没有办完的案件只能交由后面的同学接办,那么就会产生这样的现象,学生接手的案件是前一个学生未完成的工作,新手除了从案件中获取有限的资料外,并不熟悉他的前面的同学所做的工作细节,而且,新手与当事人并不熟悉,有时了解的有关当事人的信息可能是错误的。同样当学习结束新手将此案传给下一个同学时也会发生类似的误解,案件办理的结果有时很晚才知道,承办案件的同学可能已历经数人。因此在法律诊所的学习中,有很大以部分案件的后果不是由主要办案的同学来承担。
   (2)、如何摆正教育价值和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两者之间的关系的问题。事实上对于当事人来说这是个道德问题。所谓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通过利用真实的客户和案件作为法律教育的手段,这本身就是个道德问题。当然当事人也会从中获得利益,通过学生的法律服务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对于学校来说诊所式教育更看重的是其对学生的教育价值而往往忽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诊所式教育强调学生的自主性,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是学生,指导老师参与的很少。而相对于老师,学生的水平是有限的,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也很可能是有瑕疵的,而学校则明知这种瑕疵产生的可能性而放任这种瑕疵的存在和发展,以追求其对学生的教育价值。如此看来,如何摆正教育价值和当事人利益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诊所式法律教育应当考虑的问题。
   (3)、资金问题。这是个现实的问题,任何机构的运行、工作的开展都绕不开资金的问题。保证充足的资金是诊所式教育能否搞好的重要保障。固定法律诊所的建设和法律诊所的宣传都需要资金的支持,能否保证资金充足的供应是建设法律诊所之前必须认真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4)、指导老师的数量和质量问题。虽然我们说法律诊所在承办案件时发挥主要作用的是学生,而老师并不直接参与到案件办理过程中去,但是诊所式教育是一种教育方法,既然是教育方法,那么老师的作用就是不容忽视的。事实上在承办案件过程发挥主要作用的是学生,而在承办案件之外,在法律诊所课上,老师才是起主要作用的角色,这与模拟法庭课堂相似,课堂上老师讲解的主要是在办案过程中所运用的法律技能及应当主要的问题,而这毫无疑问对老师的要求很高,老师必须具有多年从事法律实务的经历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否则难以对学生进行有实际价值的指导。这只是质量问题,指导老师的数量问题也是应当充分考虑的。过大的学生比例是不现实的,近几年大学扩招的趋势造成法学院人数也大大增加,过大的师生比例是有限的教育资源所无法承受的,而过小的师生比例又会失去教育上的价值,一般认为指导老师指导的学生人数不超过十人,而这样的比例对于一般的法学院来说仍然有很大的困难。
   (5)、如何抵御社会不正之风对学生的侵害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对于学的负面影响是无法估计的。学生的大部分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相对于复杂莫测的社会来说,学校是一片净土,也正是这种环境上的差异使得学生的在复杂的社会面前免疫力很低,不足以抵抗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处理不当很可能使学生的发展偏离正确的方向。因此这是个关系到培养目标能否达到的重要问题,从长远来看,这也是关系我国法治化目标能否达到的重要问题。
    以上我们分析了诊所式教育在开展之前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几个方面的问题,事实上,还有很多值得仔细思考问题如时间问题,如何发挥学生积极性的问题等等由于篇幅的限制我们在这里不做一一分析。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认为诊所式教育在我校的开展需要一个长期的准备与实验过程,不能一蹴而就,我们建议先从我校“学生法律服务中心”的改革为突破口展开,因为法律服务中心与诊所式法律教育有很多相通点。
    3、对我校“学生法律服务中心”的批判与改革
   (1)、去行政化改革。我校“学生法律服务中心”是一个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本应以提供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但却由于担负着太多的行政任务,内部的机构设置及运行机制也具有很强的行政化色彩。报名参加“学生法律服务中心”的大一学生大都抱着“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锻炼自己的法律实践能力及提高自己的法律实践技能”的美好愿望,但真正参与到该组织之后才发现对自己法律技能的培养并没有实质性作用,有的只是为完成“上级”的任务所做的基本工作(如拉赞助、布置会场、拍照片等),如果在下一届的“选举”中没有被选为“干部”,意味着在“学生法律服务中心”的期限也到头了。即使被选上了“干部”接下来也只是从被人支配变为支配别人了,工作上从“基层工作”变为“活动策划”了,真正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法律服务的是那些被邀请来的研究生。事实上,仔细推敲,本科生在“学生法律服务中心”并没有提高多少法律技能,相反“基层工作”倒是做了不少,竞选演讲和拉选票的技能倒是学了不少。而造成这种局面的根结就在于组织的行政色彩太浓了,在很大程度上由一个服务型组织沦为一个行政组织。要想改变这种状况,还原“学生法律服务中心”的本色或者使之成为一个真正对学生有意义的组织必须对其进行去行政化改革。我们认为一方面应当改变组织的性质,使其隶属于教务部门,成为一个集服务性和教育性为一体的组织;另一方面要改变其内部机构设置及运行机制,取消以前的层层级别设置,以及上级支配下级的运行方式,使其内部只有学生和老师两个角色,学生之间是平等关系,老师与学生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内部工作全部由老师来组织或者由师生共同组织。
   (2)、课程化改革。我们的目标是将“法律诊所”设置成为一门课程。那么“学生法律服务中心”也从一个学生组织改革成为一门课程的承载者。而且这种课程应当只针对大三学生和研究生开课,因为进入该课堂就要接受“临床式”的锻炼,而这要求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基础知识,对于大一大二的学生来说,法律知识的储备量是远远不够的,即使参与进来也只是走马观花学不到实质性内容,因此该课程只针对大三大四学生和研究生开放。另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学生在学习这门课之前应当经过考核,因为学生直接接触来访的当事人,能否提供尽量完善的法律服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决于学生的水平如何。这种考核应当由老师来决定,考核的内容应当大致包括学生的基本功、道德品质及意志品质几个方面,以何种方式来考核决定权也在老师的手中,我们建议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而且对于本科生和研究生应当采取不同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
   (3)、改变业务内容,提供法律处方。鉴于有很多实际问题需要考虑和解决,在处理好这些问题之前草率的建立法律诊所并且由学生来代理案件是不明智的也是对来访当事人的不负责任。我们建议从改变“学生法律中心”的业务内容由学生为来访者提供“法律处方”开始探索,步步为营,稳扎稳打,一步一个脚印的进行尝试和探索。以往的“学生法律服务中心”只接待少数的来访者,并且几乎所有的法律问题都是由研究生以被动回答来访者疑问的方式来解决的,我们要改革的方向是由本科生和研究生平等的接待来访者并且主动的为来访者针对具体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处方”,如果学生对自己所提出的“法律处方”没有充足的把握可以将其提交指导老师点评。这只是进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初步尝试,应当以此为起点逐步向完善的法律诊所方向改进。
   以上我针对“学生法律服务中心”的改革提出了三点建议,毫无疑问一项制度、一种模式的改革与探索是一个复杂庞大的工程,需要漫长的路程。事实上还有很多如值班制度、上课制度、考试制度、奖惩制度等需要研讨和改进,鉴于篇幅的限制及其我辈才疏学浅,在这里不作详细的探讨,我相信这种探索的方向是正确的,这种尝试是有价值的。
    专业实习
    1、当前专业实习模式存在的问题
    随着近年来我国大学的不断扩招,大学教育逐渐从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变,但有很多已经形成并逐渐成熟的教育制度和教学方式并没有随之改变,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法学院的专业实习模式就面临着这样的尴尬境地。我国高等法律院校在本科高年级的教学中普遍要求学生参加与法学专业密切联系的专业实习并将实习纳入学分管理,基本形成了以集中实习(即由学校的教学管理部门在正常的学时中集中安排实习)为主的专业实习模式,但正如我们前面所提到的,随着我国社会的深度发展变化,大学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型,法学院的实习模式陷入了困境:
   (1)、随着近些年来不断扩招,法学院的人数越来越多,集中实习为主的专业实习模式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一方面相对于人数越来越多的法学院学生,实习基地的数量有限。另一方面每个实习基地所容纳的实习人数也有限,如何保证每个学生都能找到实习岗位同时如何保证实习质量不下降是目前实习模式面临的巨大难题。另外由于实务部门的业务繁忙,或不满学生们的实习能力,有些实务部门疏于对实习学生的指导,这样很难保证实习学生的的实习质量。
   (2)、分散实习缺乏有效完善的配套制度。由于集中实习模式越来越不现实,很多法学院都实行分散实习(即由学生自行联系实践单位进行实习)模式。但是大多数学校采用这样的实习模式效果不佳,大多流于形式,原因就在于没有与之配套的完善的制度以保障实习质量。法学院的专业实习时间一般会安排在第七学期,也即大四上学期,而我们知道这段时间正是学生们找工作和考研的关键时时期,学生们或者利用实习时间去找工作或者将全部心思用于考研,实习只是走过场,实习鉴定一般很容易找关系搞定,实习报告也只是敷衍了事,由于学校对专业实习的管理制度不严格,因此实习的考核很容易过关。
   (3)、实习时间短。实习时间不足也是造成实习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之一。学生到单位实习会有一段适应时间,而一般学校安排的实习时间只有一个月,学生至少在实习单位实习6~8周的时间才可能有较好的实习效果,时间过短只会让学生走马观花,体验不到真实的法律环境。
   (4)、没有与专业实习相衔接的实践教学模式相匹配。这也回到了本文的出发点,多数法学院并没有一套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模式。有的法学院只是把模拟法庭当成是“搞活动”的机会;案例教学也只是以传统的授课方式为主的前提下由老师列举甚至编造一些案例而并没有把案例式教学单独看作一种教学模式;我们也提到了全国只有少数几个法学院校开设了法律诊所。因此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学到的法律实践技能很少甚至没有,要想让学生在短时间内学到法律技能,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2、借鉴与探索
    经过调查和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后,我发现首都师范大学探索出了一条切实可行的专业实习模式值得我们借鉴,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实践基地。建立实践基地是实践教学的要求,建立实践基地能为我们提供丰富的判例资料,提供实习基地,而且可以通过合作聘用法律实务人员作为实践教学的指导老师,总之,建立实践基地是开展示实践教学的必需。同时与法学院建立合作关系也是法律实务部门解决理论难题和提高理论水平的要求,如法院往往需要全面提高法官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学习和了解司法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强化法学理论知识,探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以及培养高素质的审判人才等都需要与法学院建立合作关系。因此,和法律实务部门建立合作关系是符合双方根本利益的,也是完全可行的。以人民法院为例,法学院可以与当地法院建立平等合作关系,本着互助、对等、兼顾有偿的原则达成合作协议,建立稳固的、互惠互利的,兼顾教学、实习、科研等多功能的实践基地。二者的合作基础在于:一方面人民法院可以为法学院提供实习基地,为法学院学生旁听提供便利,可以指派法官做法学院学生的实践课程的指导老师,法学院也可以聘请人民法院有审判经验的且有较高理论水平的法官做兼职教授等;而另一方面法院也可以聘请法学院相关学科的法学教师为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不定期地共同研讨一些疑难案件,法学院老师可以与人民法院联合承办一些科研项目,法学院可以根据当地人民法院的需要,由相关学科的法学教师不定期地举办讲座给法官介绍法学理论前沿问题等。而且双方可以根据需要探索更多的合作领域和合作方式。总之,建立实践基地既是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2)、完善专业实习制度
   (一)实行“双轨制”的实习模式,即采用“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相结合的实习模式。集中实习的学生可以由学校安排在已经建立的实践基地进行实习,分散实习的学生可以自主联系实习单位。
   (二)实习要求。分散实习的学生必须有实习单位的同意接受证明,且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实习后得有实习单位的实习鉴定。学生在实习期间,每周都应当完成一篇实习心得;实习结束后应撰写实习报告并进行总结交流。每一期实习都应当由专门的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实习。指导老师的职责是:实习期间负责与实习单位联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与实习单位实务人员及时交流以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到各实习单位检查学生的实习表现,如果学生过多可以通过抽查的方式检查;检查学生的实习周记,指导学生的实习报告。
   (三)实习考核。实习结束后各实习单位的指导人员(指导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为实习的学生出具实习意见,由实习单位加盖公章,学生实习结束后,应撰写实习报告,指导老师根据实习单位的评估意见和学生的实习报告综合决定学生的实习成绩。
   (3)、改革传统教学模式,施行新的实践教学模式。
    前面我们提到了学生接受了三年的传统教学模式,只凭几十天的实习是不能使学生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的,这种教学模式下专业实习只是一个单独的没有任何铺垫的孤立阶段。学生很难在没有任何实践技能的前提下在几十天的时间了完成既适应陌生的环境又要掌握实践技能的任务。因此我们必须改变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施行一套新的实践教学模式与专业实习相配套,在教学过程中就注重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具体来说就是施行本文正在探索的这套实践教学模式。
    三、结语
    几十天的艰苦奋战,浩浩荡荡几千言,文章终于完成了。正如之前所梦想的那样,我是想探索出一套能够与传统教学模式相辅相成并且能够更多培养学生法律实践技能最终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的实践教学模式。以上我从对传统教学模式的批判出发主要探讨了包括案例式教学、模拟法庭、诊所式教育、专业实习四种实践教学方法,这四种实践教学方法是相互独立的,但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是针对不同学习阶段的学生而设的,前一种教学方法的完成为后一种教学方的展开奠定基础,它们的施行共同培养了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最终培养出具有综合素质的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的专门人才。
    参考文献:
    夏利民、李恩慈主编《法学教育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2006年版
    张勇著:《远见》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4年版
    蔡荣生:解廷民编著 《法律专业学生职业规划》2007年版
    甄贞主编:《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律出版社 2002年版
    吴立岗 :《教学的原理、模式和活动》广西教育出版社 1998年版
    杨欣欣主编:《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法律出版社 2002年版
    马海龙、梅陇、彭锡华等译《诊所是法律教育》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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