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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例法研究文献
我国判例法制度构建的法理思考
2011年第6期 霍思 叶青 浏览:105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摘  要
由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地影响,我国已经出现了判例化的倾向,鉴于我国制定法本身具有的局限性,应当适当吸取判例制度的优点,建立规范的判例体系,这样既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也可以限制司法机关的全力,进而促进法制的完善和统一。
共同要求与尊严,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体现了人本主义的价值取向和理想追求。
正  文

在我国,尽管我们已经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国家也意识到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但是这些还远远不够。无论是从法律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广度还是深度,都应该加强。立法者应该制定覆盖全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的法律,同时注意新出现的社会弱势群体。
比如具有高学历的大学生,他们虽然拥有高学历,可是有相当一部分的高校毕业生的谋生能力很差,也成为社会的弱者。更为重要的是,要做到让良好的法律有很好的执行力,切实保障与维护弱势群体的人权。
(三)重视发挥社会公平、正义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罗尔斯的正义论原则表述为:“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这就要求国家努力实现社会公正,尤其是分配的公正。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必要的时候,国家应该采取法律的,经济的甚至是政治的手段给予社会弱势群体更多的照顾以补偿他们先天或者是后天的不足。
总之,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不仅仅是法律上的扶弱,也要依靠党的领导,在发展中完善多元化的公平、正义保障机制,发扬我们国家的传统美德,充分发挥多渠道社会网络的作用。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事关和谐稳定的大局,只有得到高度重视并切实关注和解决,才能使社会更加安定团结。
 
参考文献:
郑杭生.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和中国社会的转型.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
郑成文.社会弱者论.北京:时事出版社1999年版.
李林.法治社会与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前线,2001年第5. 高中建,耿理.当代弱势群体概念的重新界定.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5月第24卷第3.
付智勇,刘晋元.公民的权利位阶初探.青海师专学报,2003年第3.
郭道晖.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法学视角的几点思考.河北法学,20057月第23卷第7.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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