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当确立判例制度(代序) 第一章 借款合同的订立 一、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能否签订借款合同 二、借款人义务主体的确定——借款人“张冠李戴”,谁应成为还款人 三、格式借款合同的解释——格式借款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如何解释 第二章 借款合同的效力 一、借款人的权利行使——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给借款人造成损失,借款人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二、贷款人的权利行使——借款未到期,银行是否享有诉权 三、效力待定的借款合同——无权代理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效力 四、借款合同中的表见代理——张明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对某农业银行有何影响 五、借款合同的无效——同业拆借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六、借款合同的撤销——受胁迫出具的借据行为可否申请撤销 七、名为存款,实为借贷——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的认定与处理 八、复利应当予以保护——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不定期支付利息,贷款人将利息计入借款本金的效力如何 九、民间借款合同利息的认定——民间借款合同利息的认定应当是“以无息为原则,以有息为例外” 十、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章 借款合同的履行 一、贷款人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借款人隐瞒资产状况,贷款人是否有权中止借款合同的履行 二、贷款人代位权的行使——某建设银行贷款乙公司,丙公司拖欠乙公司贷款,该建设银行否请求丙公司替乙公司偿还贷款 三、贷款人撤销权的行使——借款人乙公司拖欠某农业银行贷款,而又积极处分期财产,贷款人某农业银行能否能使撤权 第四章 借款合同的担保——担保总论 第五章 借款合同的担保——保证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担保——抵押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担保——质押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章 借款合同的终止 第十章 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 附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