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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例法研究文献
国家赔偿法指导案例评注
2010年5月 江必新 浏览:65
摘  要
本书所编选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司法赔偿案件和赔偿确认案件,反映了国家赔偿实践中出现的疑点难点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本书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部分高院赔偿办主任、审判专家精心筛选66典型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了权威点评。 本书是“以案释法”的生动教材,对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是办案人员必备参考书。
目  录

国家赔偿案件
 一、刑事赔偿
  ()错误拘留赔偿
   1.检察机关不予受理案件函不能作为确认刑事拘留违法的法律文书
   2.二审改判无罪,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未对无罪公民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应由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3.公安机关尚未侦查终结,不具备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
  ()错误逮捕赔偿
   4.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释放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应自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之日起计算
   5.赔偿请求人曾作有罪供述,应否给予国家赔偿
   6.侵权行为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已经终结的,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7.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8.“一事二捕”的赔偿请求时效应分别计算
   9.赔偿请求人已取得单位补助,并书面保证放弃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是否还能获得国家赔偿
   10.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是否属于国家赔偿免责范围
   11.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撤销案件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2.无罪判决生效后,检察院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不应中止赔偿案件的办理
  ()错捕错判共同赔偿
   13.国家免责条款中“故意作虚伪供述”的适用
   14.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回起诉、公安机关释放被羁押人的,如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15.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又改判无罪的,由一审法院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16.根据对等原则,外国人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7.劳教期间被逮捕,因错捕错判给予赔偿时不能扣除劳教未执行天数
   18.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的,一审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19.侵权的司法行为持续至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77
   20.一审判处死缓,抗诉后二审改判死刑,经复核发回重审后宣告无罪的,如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
国家赔偿确认案件
附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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