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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例法研究文献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公司卷
2012年7月 江必新 浏览:116
摘  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公司卷》分特殊的公司主体;揭开公司面纱;股东出资和公司资本;股东权利;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司担保;股权转让;产权变动与清算;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合伙;企业挂靠;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共十二章,深入、系统的阐述了公司法领域的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及实务应用难题,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工作人员学习工作必备参考。本丛书是市面第一次对公报等指导案例进行最为深入、系统化的分析适用!本书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不可或缺的案例工具书!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系列》突破了传统法律案例类图书的“要点提示、案情、法院审判、裁判要旨、评析”等写作模式;在编写体例上,采取了【裁判规则】、【规则理解】、【拓展适用】、【案例】的体例。以裁判规则为主线,在内容和体例上都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突出强调不仅要关注公报案例等指导性案例本身,而且要关注指导性案例所形成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侧重于弥补法律漏洞以及阐释实务中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致力于为读者迅速查找指导性案例和把握裁判规则提供最为便捷有效的途径。
    【指导性案例】 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主,同时,精选了个别最高院裁判的具有指导性的案例。
    【裁判规则】 通过对案件争议焦点所涉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形成裁判结论所确立的规则,对法官在同类案件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具有极大的参考、规范作用。
    【规则理解】以超越个案审判的视野,研究案例所体现的法律规则、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价值,达到将裁判规则适用于类案的效果。
    【拓展适用】 对相关理论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探讨,全面阐释裁判规则的精髓,拓宽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渠道。
目  录

第一章特殊的公司主体
规则1公司筹备处可以对外签订民事合同,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规则2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并不因未申报登记而免除民事责任
规则3公司分支机构于法人变更中是否被注销,不影响公司承担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规则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行为能力,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规则5同一人兼任多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不同私章分别代表不同的企业法人,属内部区别,对外无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揭开公司面纱
规则6关联公司在借款关系中存在借款人身份混同的事实,两者之间构成了共同债务人 关系。应共同承担偿还该笔贷款的法律责任
规则7多个公司法人表面上虽然彼此独立,但实质上构成人格混同,损害债权人 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章股东出资和公司资本
规则8企业开办其他企业,法人注资不足或没有注资时,在注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企业的开办单位无过错的,不应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则9夫妻双方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登记注册公司,未进行财产分割,应当认定为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
规则10股东以动产实物出资但未实际交付的,应认定其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投有实际到位
第四章股东权利
规则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等人员实际掌控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导致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其他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则12公司股东主张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公司予以认可,但公司其他股东有异议,如不足以证明该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规则13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该合同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实际出资人有权依约主张确认投资权益归属
第五章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规则14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虚构公司股东会议及其会议决议的,不能代替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其他股东申请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规则15诉讼调解程序中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参加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对各股东均有约束力;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叉就《股东会决议》涉及的问题提起新的诉讼时,如不属于依法应予支持的情形,则应当判令当事人各自遵守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规则16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被确认无效前,该决议的效力不因股东是否认可而受到影响,不因是否已实际履行受到影响
规则17董事会决议虽然未标明为“授权委托书,但其内容已体现出授权委托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公司已作出委托代理行为
规则18在公司内部意思形成过程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只要对外的表示行为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公司就应受其表示行为的制约
第六章公司担保
规则19公司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后以担保行为作出前董事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应当无效为由,主张公司对外担保无效的,违反民事诉讼中的禁止反言规则,不予支持
规则20 2005年《公司法》第16条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司违反该法第16条的规定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的,不能简单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第七章股权转让
规则21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合同中部分股权转让行为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工商变更登记的,应为有效,剩余股权转让因未经批准而无效
规则2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禁售期内预先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当认定有效。当事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股份或股权的托管协议,只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内部有效,对第三人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规则23其他股东实际行使优先权的行为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一方当事人因准备协议履行及实际履行中产生的损失,系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所以,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股权出让人可以预见的股权转让失败股权购买人的合理损失,只应是其实际占有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
规则24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方未告知优先权人或征得优先权人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依然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
规则25双方所签订的是法人股转让协议,协议中确定了转让对价以及所有权的转移问题的,不属于股权的代持或挂靠
规则26法人股确权应当遵循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第三人有权信赖登记事项的真实性
第八章产权变动与清算
规则27产权交易竞拍中举牌申请人知晓变更情况并参加交易,在交易结束之后,叉请求确认该信息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规则28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未考虑其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工伤职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作
规则2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变更必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应根据主管部门审批的结果确定股东的身份。当事人认为股权变更不当并要求变更审批结果的,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规则30中外合作合同履行中发生的股权转让纠纷,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先行判决办理股权转让报批手续
规则31 当事人在履行合营企业协议或合同中达成的补充协议,对于已获批准的合营企业协议不构成实质性变更的,仅以补充协议未经审批机关审批为由主张协议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规则32  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未报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应为未生效,而非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相对人自行办理有关手续或判决义务人履行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的义务
第十章合伙
规则33合伙人故意不将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性质据实变更为合伙企业的行为,不应成为各合伙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
规则34合作开发合同既不属于个人合伙,也没有成立合伙企业,不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或《合伙企业法》有关个人合伙和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第十一章企业挂靠
规则35被挂靠单位在管理上投入了人力、物力,但这不是投资,不能据此取得对挂靠单位的直接经营管理权
第十二章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
规则36金融机构是否应当承担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赔偿责任,应以债权人的损失是否基于对金融机构虚假资金证明的合理信赖或者使用所造成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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