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关于自首、立功司法解释相关案例指导 1.吴金伟故意杀人案——犯罪后自杀又自行报案或投案的,是否构成自首 2.刘益庆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准备自杀的,不认定为自首 3.张纪星故意杀人案——犯罪后电话报警但不停止犯罪行为的,不认定为自首 4.许诗经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经传唤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的,是否构成自首 5.赵渭明故意杀人案——在一般性排查询问中就如实交代罪行的,可认定为自首 6.李桂龙盗窃、抢劫案——因盗窃转化为抢劫犯罪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多起盗窃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7.翟永林故意伤害案——主动报案的性质与法院认定的性质虽不一致,但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8.孙茂林、李有平、刘建海盗窃案——在公安机关盘查时逃跑,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 9.林振祥故意伤害案——对于犯罪后未逃离现场的,如何认定为自动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赵俊甫 10.刘加虎故意杀人案——逃离现场后又返回,待警察来后表明身份并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首 11.孙立业、孙仁友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明知同案被告人已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12.陶正根故意伤害案——犯罪后以被害人身份报案,归案后隐瞒重大犯罪情节,不属于自动投案 …… 第二部分 关于自首、立功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