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苏顺虎,男,1954年11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3月12日被羁押,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事监狱看守所。
辩护人郑福成,北京有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成彬,北京有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刑诉[2013]0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顺虎犯受贿罪,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遵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于2013年9月4日、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顺虎及其辩护人郑福成、成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被告人苏顺虎于2003年至2011年间,利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营运部货运营销计划处处长、营运部副主任、副局长兼营运部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三家单位谋取利益,为此收受上述单位的负责人张×1等人给予的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400余万元。
1、被告人苏顺虎于2003年至2008年间,利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营运部货运营销计划处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某焦化公司董事长张×1的请托,为该公司解决煤炭运输等问题提供帮助,为此,先后多次收受张×1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85万余元。
2、被告人苏顺虎于2004年至2010年间,利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兼营运部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某物资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周×1的请托,为该公司解决煤炭运输等问题提供帮助,为此,先后多次收受周×1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94万余元。
3、被告人苏顺虎于2008年至2011年间,利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兼营运部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段×1的请托,为该公司解决货物运输等问题提供帮助,为此,先后多次收受段×1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12万余元。
案发后,大部分受贿款物已追缴。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苏顺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苏顺虎的刑事责任。同时,公诉人当庭提出,苏顺虎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苏顺虎能够配合办案、司法机关追缴赃款,大部分赃款已被追回。建议本院综合考虑依法判处。
被告人苏顺虎没有辩解。其辩护人对指控苏顺虎犯受贿罪没有异议,但认为:1、指控的犯罪数额有误。周×1支付朗琴国际的装修费用应为5.2万元,不是10万元;苏顺虎曾向段×1退还60万元人民币和2万美元,应从犯罪数额中扣减。2、公诉机关指控苏顺虎收受周×1114万余澳元的书证取得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3、苏顺虎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段×1、周×1向其行贿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悔罪,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4、苏顺虎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行贿人未取得不正当利益或非法利益,苏顺虎的行为没有给铁路部门或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苏顺虎受贿赃款未用于个人腐败和挥霍,几乎都用于儿子、儿媳的学习和生活。5、苏顺虎大半生都奉献给铁路事业,为我国铁路运输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应认定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综上,希望能对苏顺虎从轻处罚,处以有期徒刑。
辩护人提交了段×1的三份证言和苏顺虎的立功受奖材料作为证据以支持其观点。
经审理查明:
2003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苏顺虎先后利用担任原铁道部(以下简称铁道部)运输局营运部货运营销计划处处长、营运部副主任、副局长兼营运部主任的职务便利,分别接受某焦化公司总经理张×1、某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周×1、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段×1的请托,为上述三家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张×1、周×1、段×1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
887767.05元。2012年3月12日,被告人苏顺虎被查获。案发后,受贿款物已全部被追缴。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3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苏顺虎利用担任铁道部营运部货运营销计划处处长、营运部副主任、副局长兼营运部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某焦化公司总经理张×1的请托,为该公司解决煤炭运输等问题提供帮助。为感谢苏顺虎的帮助,张×1先后三次给予苏顺虎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962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06年春节前,张×1以过年送礼为名在苏顺虎家中给予苏顺虎之妻叶×人民币20万元,事后,叶×告诉了苏顺虎。
2、2007年3月,张×1以赔偿所丢失的苏顺虎借给其的轿车(价值人民币6.7万元)为由,在苏顺虎家中给予叶×人民币60万元,事后,叶×告诉了苏顺虎。苏顺虎实际收受人民币53.3万元。
3、2008年十一前,张×1以庆贺苏顺虎之子苏x结婚为由,在苏顺虎家中给予叶×人民币10万元和一对龙凤呈祥花纹金手镯(价值人民币26620元),事后,叶×告诉了苏顺虎。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
1、证人张×1的证言证明:1997年3月,其成立了某物资燃料公司;2001年4月和2003年9月,与某钢铁集团合作成立了某能源公司和某焦化公司,其任总经理;2008年4月,其任某焦化公司董事长。
1999年或2000年,其认识苏顺虎后,每次到北京都会去拜访他。其在办某焦化公司时,认识到铁路运输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想拉近与苏顺虎的关系,以后在运输焦炭过程中可以得到他的帮助。春运紧张时,其会请他帮忙协调。因为苏顺虎多次关照其公司,为了感谢苏顺虎的帮助,其给了他这些钱。
2004年底,其想请苏顺虎吃饭,没车,叶×就让其开她的车去,后叶×把车放在其这,这样其就有了该车的钥匙。苏顺虎任昆明铁路局副局长时,叶×一起去了昆明,车钥匙就一直放在其这。后来其去东北拉图纸,就给叶×打电话说想用她的车。叶×说反正车她也没用,就让其用。2005年初,其司机开车出去办事,这辆车被盗,司机报了案。2005年7、8月,苏顺虎回京工作,其把一辆奥迪A6借给叶×用。2007年3月,叶×把奥迪还给其,让其把丢的车赔给她。其想平时双方交往也多,其也经常找苏顺虎帮忙,希望把关系搞好,不可能就赔一辆普通桑塔纳的价钱。过了十几天,其拿着60万元现金到了苏顺虎家,当时苏顺虎不在,其交给了叶×,说把她的车弄丢了,把车钱赔给她,让她自己去买车。
2006年春节前十来天,其在苏顺虎家给了他20万元现金。这20万元都是百元钞票一捆一捆的,用报纸包好,放在一个纸袋子内,和一盒燕窝一起放在苏顺虎家客厅的墙边,然后说过年了,给他们带点礼品。
2008年5月或10月,其听说苏顺虎的儿子苏x准备结婚,就给苏顺虎打电话说要来喝喜酒。婚礼前的一天,其到北京后,买了一对龙凤呈祥的金镯子。当晚,其带着10万元现金和金镯子到了苏顺虎家,当时苏顺虎不在,其把镯子和10万元交给叶×就走了。
2、证人闻×的证言证明:2002年11月至2004年底,其任太原铁路分局货运营销分处处长兼总调度长;2005年1月1日至3月15日任太原铁路分局副局长;2005年3月15日至2006年3月18日任太原铁路局总调度长兼运输处处长;2006年3月至2010年底任太原铁路局副局长。2002年11月后,其认识了张×1,当时他拿着一份有福建省省长签字的文件来找其,苏顺虎还给其打电话让其接一下文件。张×1找其是因为三明钢厂缺焦炭,让太原铁路分局解决一下运力。2004年后,侯月线开通,运力大大提升,平时三明钢厂的焦炭都能保证,就是春运的时候,因为临客数量增加,货车会受限制。这时张×1会找福建省和山西省的领导,让他们出一个要求铁道部给予三明钢厂运力支持的公函,铁道部再将该公函批示给太原铁路分局,让太原铁路分局具体落实,同时再让苏顺虎打个电话交代一下太原铁路分局落实。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了某能源公司和某焦化公司的基本情况。
4、证人曾×(某能源公司业务员)的证言证明:某能源公司代理发运某焦化公司的焦炭运输业务,并收取一定服务费。
5、某能源公司提供的精煤购销情况表、经营情况表、某焦化公司提供的焦炭产量表、焦炭运输统计表及某焦化公司的明细分类账、个人明细账、记账凭证等书证证明了某能源公司和某焦化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张×1在某焦化公司的收支情况。
6、某焦化公司销售公司储运部出具的某焦化公司铁路运输计划提报的简要说明、运输汇总表、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等书证证明了某焦化公司发运车吨的情况。
7、证人叶×的证言证明:2001年或2002年,张×1通过苏顺虎的一个朋友认识了苏。
2004年,苏顺虎到昆明任职,平时开的桑塔纳车闲在家里,张×1提出他想开到山西去用,其二人同意了。这辆车让张×1开到山西后不久就给弄丢了。2005年,其二人回北京后,张×1拿了一个旧奥迪给苏顺虎开。2007年春节后,其想起桑塔纳车的事,就说他弄丢的车是别人的,回头人家来要怎么办,他没说什么。后来张×1给了60万元。找张×1赔车是其自作主张,苏顺虎不知道。张×1把钱拿过来后,其把他赔60万元的事告诉了苏顺虎。
2009年9月的一天,张×1带着10万元到了其家,说是给孩子结婚的红包。他走后,其发现还有一对金镯子。事后其告诉了苏顺虎。
2006年春节前后,张×1拿了一个塑料袋来其家拜年,说是燕窝,其接过来一看,里面还有20万元,其说燕窝可以要,但钱太多了,后来推搡了一阵,塑料袋破了,其用手一托的功夫他就关门走了。事后其告诉了苏顺虎。
8、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等证明:2005年6月11日晚9时许,张×1的司机余x将所开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停放在临汾市建设路47号楼旁小巷中,第二天下午3时发现被盗,车牌号京CG6462,发动机号0166644。后余x报案。
9、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报告书证明:上海桑塔纳黑色轿车一辆(京CG6462,发动机号0166644)价值6.7万元。
10、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证明:有龙凤呈祥图案的黄色金属手镯1对价值26620元。
11、被告人苏顺虎的供述证明:张×1原来是福建某钢厂的工作人员,福建某钢厂的领导每年到铁道部汇报情况都带着张×1,这样其认识了张×1。张×1主要是从山西往福建某钢厂运输煤炭和焦炭。当时山西运力比较紧张,其任货运计划处处长,就给太原铁路局运输处处长或主管运输的副局长闻×打电话,让他们支持一下往福建某钢厂运输煤炭的运力,后来其还介绍闻×和张×1认识。
2004年其调到昆明铁路局后,把在北京的一辆桑塔纳车给张×1用。过了半年,张×1打电话说车丢了,要赔,其没要。2008年,张×1同意赔偿车钱,后到其家给了60万元,当时其不在家,回家后才发现。其打电话问张×1,他表示这些年其在运力上给了他支持,对其表示感谢,其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2006年春节张×1曾送给其20万元。2008年10月,其儿子结婚,他当时送了钱和一对镯子。
本院认为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苏顺虎及其辩护人均未表示异议,本院审核后,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且与待证事实有关联,均予以确认。
二、2004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苏顺虎利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营运部货运营销计划处处长、营运部副主任、副局长兼营运部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某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周×1的请托,为该公司解决煤炭运输提供帮助。为感谢苏顺虎的帮助,周×1多次给予苏顺虎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11901047.05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04年2月,周×1以借款给叶×炒股为由,先后三次存入叶×在北京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人民币50万元。
2、2007年至2008年,周×1以苏顺虎外甥赵×1的名义,为苏顺虎购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1幢2-1515号商务公寓一套(购房款、契税、大修基金等费用及装修费共计人民币4926482.61元)。
3、2008年10月,周×1以庆贺苏x结婚为由,给予苏顺虎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68183元)。
4、2008年12月至2010年1月,周×1在江西省南昌市、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地,直接或通过其弟周×2先后十六次汇入苏顺虎提供的苏x和苏x之妻钱x在澳大利亚的账户澳元共计1196855.34元(折合人民币6406381.44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
1、证人周×1的证言证明:1999年12月,江西省某物资贸易公司改制,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同年,其还成立了某投资公司,股东是其大姐周×3、二姐周x4和其爱人何×,但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经营人都是其。两个公司都经营煤炭业务。2003年,其在一次全国电煤运力协调会上,听说铁道部运输局货运计划处负责全国的货运计划,其就直接拿着江西省经贸委煤电告急的介绍函,找到货运计划处处长苏顺虎。苏顺虎答应帮忙,后来也确实帮其解决了一些运力。2004年到2005年,苏顺虎任昆明铁路局副局长,这期间二人没什么联系。2005年底,苏顺虎调回铁道部任运输局副局长,主管全国铁路的客运、货运计划。2006年初,其又开始跑铁道部找他拉关系。每次要找苏顺虎帮忙时,其都会按照正常业务流程,先要求江西省的电力用户单位到省发改委要一个文件,其拿该文件再到铁道部跑运力。拿这种文件的人很多,如果没有人关照,文件也没用。其一般是拿着文件找苏顺虎,他在文件上批示。他是铁道部运输局主管运力的领导,有他的批示,下面路局的人都会照顾。同时苏顺虎还会直接给各地方路局主管货运计划的领导打电话协调,保障其公司的货运计划量。在他的帮助下,其公司的运力解决得很好,2007年的运力计划达到了100万吨,且头几个月的执行情况也非常好,所以其非常感谢苏顺虎。
为了公司发展,也为了感谢苏顺虎对其公司的帮助,其给苏顺虎送钱送物。2004年初,其和苏顺虎聊天时,他说起他爱人正在炒股,赔了不少钱,其说有内部消息,可以推荐几支股票。苏顺虎说他爱人的股票全被套了,就是想买股票也没钱。其说资金方面没问题。苏顺虎就跟其借50万元并把叶×的账号给其,其就安排某投资公司的财务汇入叶×的账户50万元。
一次其和苏顺虎聊天时,苏顺虎说北京房地产行情很好,是个机会,可以出手投资。2007年5、6月,苏顺虎让其到朗琴国际的售楼处找他。苏顺虎说"这里的房子很好,是段总推荐的,她买了一套,跟售楼小姐预留了一套,挺便宜的,买一个吧。"其同意了。售楼小姐说必须先交100多万元定金,才能签协议。其让其大姐汇来80万元。汇完这笔钱,售楼小姐说第二天把定金交齐了再签预售协议。记得当时其问房子落谁名下,苏顺虎说"这套房子先落在赵×1名下,他是叶×的外甥,人比较老实,房子手续先放在你那,不要给赵×1",第二天下午预付款交齐后,其和苏顺虎一起到朗琴国际的售楼处,签了预售协议,签的名字是赵×1,然后苏顺虎把赵×1的身份证给了其。过了约一个月,售楼处让其交第二笔款,印象中是用其工商银行卡交的,大概300多万元。交了这笔钱后,就签了正式合同,签的是赵×1的名字。2008年下半年,其还支付了一笔尾款。此外,契税和维修基金也是其出的,还预交了一年或半年的物业费。购房一共花了4874482.61元,房款4588894元,合同印花税2282元,服务费1200元,公共维修基金91777.88元,契税印花税137671.82元,物业费52656.91元。收房后不久,苏顺虎给其打电话,说"现在段总的房子正在装修,咱们去看看"。然后其和苏顺虎一起去看了段×1买的房子,苏顺虎说"装修的事情你就不要太操心了,让段×1办,装修完再把钱给段总就可以了"。其同意了。装修快完时,苏顺虎通知其去看看。这房子其是给苏顺虎的,且装修的事是苏顺虎联系段×1的,其也不上心,看房就是走个过场。后来段×1通知其交装修款,印象中好像是付了10万元。其记不清支付的装修款金额了,如果段×1能记清,就以段×1说的为准。2010年7月,其得知网上有人告其和苏顺虎,说其在苏顺虎的支持下,垄断了陕煤运往江西的业务,其担心出事,就找到苏顺虎,说房子挂在他外甥赵×1名下不太安全,现在风声太紧,先转到其外甥徐×名下,等日后机会合适再转过来。当时,苏顺虎给赵×1打电话,说"你周叔叔有套房子是用你的身份证买的,现在要转回去,你跟他去办一下"。后来,其、赵×1、徐×三人到房地产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把房主变更为徐×。
2008年的一天,其到铁道部看苏顺虎时,苏顺虎说"现在澳元跌的厉害,你现在多换点有好处,将来肯定升值。"其回去后,陆续换了20多万澳元。过了不久,其再次到北京看苏顺虎时,苏顺虎说他小孩在澳大利亚读书,想在那边买房,现在手头费用有点问题,大概需要100万澳元。其赶紧说费用没问题。当时其是想把澳元现金给苏顺虎,但他不要,说是不好往澳洲带,然后苏顺虎把苏x的账号给了其,并说"房子的定金已经付过了,大概还要1年多才能收房,钱不要急,慢慢来"。其回去后不久,就和其外甥吴×一起到南昌中国银行给苏x汇了5万澳元。其弟周×2做进出口生意,在东南亚、香港那边有业务,其听说香港汇款的手续费便宜,就让他帮其在香港汇点澳元。在以后大概一年多的时间里,其陆续按照苏顺虎给其的账户汇了100多万澳元。有时汇款前苏顺虎会给其写一个纸条并发条短信,上面有账户信息,其核对无误后,通知周×2在香港汇款。这些钱,有时是其先给其弟人民币,有时是他先垫付,其再还款。印象中大概每月汇一两次,每次5万、10万澳元不等,汇了大概10多次,持续了一年。其中大部分汇给了苏x,期间苏顺虎表示可以给他儿媳钱x也打点,其就给钱x也汇过几次钱。(经对汇款单据辨认)确认总计汇过1196855.34澳元。
2008年10月1日,苏x结婚时,苏顺虎邀请了其,其用1个红包装了1万美元作为贺礼给了苏顺虎家人。
2、证人何×(周×1之妻)的证言证明:其在某投资公司只是挂名,没有参加经营,公司是周×1具体经营。
3、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恳请支持帮助解决我省2009年电煤重点运力计划的函》证明:2008年11月17日报铁道部运输局,苏顺虎于同年11月20日批示"请货计处在09年重点合同商有关局给予支持。"
4、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恳请解决2009年电煤直达列的请示》:2008年11月28日报铁道部,苏顺虎于同年12月5日批示"请郭主任阅,货计处商有关局在确保重点的基础给予考虑"。
5、证人陆×的证言证明: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上半年,苏顺虎给其打过三四次招呼,让抓紧把江西电厂的煤运过去,提高兑现率。其一般会在第二天的路局运输生产交班会上安排这件事,交代重点盯一下,优先保障把江西某某电厂的电煤运走,提高兑现率。
6、证人刘×1的证言证明:2006年3月其任某铁路局总调度长兼运输处处长,2010年1月任该铁路局副局长。2009年、2010年,苏顺虎曾给其打电话,让其照顾一下发往江西、山东的电煤。其一般让李×1办理,重点组织发运。
7、证人李×1的证言证明:有时领导会布置临时要求关注的运输计划。一般是刘×1给其几个计划号,其就尽量保障领导说的这些计划。
8、证人李×2的证言证明:2008年苏顺虎开始给其打招呼,2009年下半年最频繁,2010年初也有,让其在运力上照顾江西的一些电厂。其一般会告诉张×2部里有要求,给这些运输计划提高一下兑现率。
9、证人张×2的证言证明:李×2有时把部里的批文给其看,有时是口头让其重点提高某个到站的兑现率。记得主要是发往江西拖船埠、吉安的。2009年比较多。
10、郑州铁路局出具的郑州铁路局到江西省电煤运输情况、太原铁路局运输处提供的书面材料和西安铁路局运输处提供江西电煤炭直达开行等证据证明了发往江西的煤运输计划及兑现情况。
11、证人王×的证言:2009年前其在江西省经贸委能源处工作,2010年1月到省发改委能源局电力运行处,均负责电煤保障供应工作。江西省电煤非常紧张,每年三分之二靠外省调运,所以铁路运力就是大问题。为了保障电煤的供应,电力运行处会应电厂的请求发文帮助协调,但文件就是起个商洽作用,对铁道系统没有约束力。其问过电厂的人函落实的情况,他们说大部分都落实不了,必须找铁道部的关系,要不这个文件就是一张废纸。
12、证人雷×的证言证明:燃料公司相当于中间商,代表电厂直接和煤矿签采购协议,然后再和电厂签售煤协议。由于运力紧张,燃料公司不能完全解决电厂的需要,也会找能解决铁路运力的公司合作。2006年底,周×1找到其,说他有办法解决铁路运力问题,但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出具协调解决运力的文件。某投资公司提需求,其公司就拟报告,报到相关政府部门,他们出具公函,请求铁道部协调解决运力。拿到公函后,其公司交给周×1由他到铁道部跑。这种公函其公司帮别的公司也出过。这个文件对铁道部没有什么效力,只是一个请求协调的意思。某投资公司基本能保障丰城二期电厂煤炭运量的20%,一年大概50万吨到60万吨,2007、2008年量较大,大概有100万吨。
13、证人叶×的证言证明:周×1和苏顺虎的认识过程其是听苏顺虎说的。周×1是江西人,他在生意上遇到一些困难,需要找能协调铁路运输方面的领导帮忙,他当时不认识苏顺虎,但他在江西省有一定的关系,就带着省里什么人写的东西直接来铁道部找苏顺虎。后来周×1到北京天天泡在苏顺虎的办公室,苏顺虎把问题给他解决了,慢慢的二人就熟悉了。
周×1来其家时,其正在看股市大盘,他说他在证券公司有熟人能提供消息,还说如果想挣钱找他,其说其被套了,他说没关系,可以借给其50万元,其就说那好啊,等挣了钱再还,并把其的工商银行账户告诉了他。没过几天,他就往其的账上打了50万元。所谓借就是一个说法,他借后肯定不会要其还,其也不会还。
2008年底2009年初,澳币兑人民币的汇率降到非常低,周×1就换了100万澳元打到苏x在澳洲的账户上。他往苏x账户上打钱的事跟苏顺虎说了,但其当时没在场。后来苏x从澳洲打电话问其,怎么他的账上多了100万澳元,其就说那是周叔叔打过去的,让他先用。2008年十一苏x结婚时,周×1送来2万美金。
14、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异地储蓄、汇款专用存款凭证证明:2004年2月11日,曾x存入叶×账户20万元;12日徐×存入12万元,13日存入18万元。
15、证人徐×(周×1的外甥)的证言证明:其在某投资公司主要负责与江西省投资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合同、结算、回款等。煤炭购销合同的兑现率主要看铁路运力情况,这方面是周×1负责。2004年其按照周×1的要求分3笔汇入叶×的账户50万元。2010年7月,周×1说公司在北京买了一个房子,暂时挂到别人名下,现在想转到其名下,同时嘱咐其不要跟任何人说。到北京后,周×1带其去见了一个叫赵×1的人,然后三人一起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16、证人周×3的证言证明:2007年6月11日,周×1给其打电话说他急需一笔钱,让其给北京的一个账号汇款。其汇去了80万元。后来他把钱还了。
17、中国银行电汇凭证、中国工商银行电汇凭证、准贷记账户历时明细表、北京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细账等证明:2007年6月11日,江西省某制衣公司付北京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0万;6月12日,某投资公司付60万元;6月18日,付3166588元;2008年7月27日付307894.61元。
18、北京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记账凭证、收据、北京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中国银行入账通知书等证明:购买宣武区朗琴国际大厦项目国际大厦楼公寓1515号共计支付房款4588894元,合同印花税2282元,服务费1200元,公共维修基金91777.88元,契税印花税137671.82元。
19、证人赵×1的证言证明:苏顺虎是其姨父。2007、2008年左右,苏顺虎说要用其的身份证,其就给了他。2010年左右,其姨父说要用其的身份证,让一个姓周的找其。后来这个姓周的把其身份证拿走了。其在姨父家见过这个姓周的,其姨夫让其叫他周叔叔,具体做什么的,姨父没有说。
20、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商品房预售登记申请表、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证明:2007年6月21日赵×1从北京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1幢12层2-1515(即宣武区朗琴国际大厦项目国际大厦楼公寓1515号);2010年7月27日过户给徐×。
21、证人段×1的证言证明:2008年7月,朗琴国际收房,其开始做隔层加固工程,叶×让其把小周的房一起加固。2009年春节前,苏顺虎说小周来北京了,让其带他去看完工情况,顺便把施工费给其。小周验房后,其把相关单据给他,他并不经心只说把钱给其就好了,施工费大约5.2万元,小周一次性给了其。
22、证人吴×(某投资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2008年底,其舅舅周×1说要用其的身份证汇5万澳元,其和他一起到了南昌市中国银行解放西路支行,后他拿其身份证去柜台办业务了。
23、中国银行南昌市城东支行汇款/托收贷记通知证明:2008年12月15日,吴×汇往澳大利亚AUSTRALIA&NEWZEALANDBANKINGGROUPLTD.RICHMONDMELBOURNE,账号×××,户名GUANLINSU,5万澳元。
24、证人周×2的证言证明:2008年底,其哥周×1说国内汇外币手续费较高,想让其帮他从香港往澳洲汇点钱,他把写有收款人的名字和账号的纸条给其。第一次周×1跟其说要往澳大利亚汇款,因此前其从周×1借过100万人民币,这次汇款其说就按100万人民币汇过去,汇了20万澳元。以后每次汇款,周×1都会告诉其汇多少钱,其就按照要求把钱汇到周×1指定的账户上。有时候周×1先把钱给其,有时其先垫款。周×1一般是从中创投资公司或他的信用卡将人民币打到其指定的谭x1或谭x2账户。谭x1是其爱人,谭x2是其爱人的叔叔,他们的银行卡一直都是其公司在用。张x是香港毅信、毅达公司的老板,其和他是通过业务关系认识的,其公司在东南亚有业务,一些业务会通过他的公司代办结算。这次帮其哥汇款,其都是用其公司在境外结回来的钱,通过张x帮忙在香港将港币兑换成澳元汇过去。汇率都是随行就市,大概从4点到6点多,都是按照汇款当时的汇率算。其帮周×1往"GUANLINSU"和"QIANYI"账户汇了15笔共计1146855.34澳元。
25、盖有香港毅信公司、香港毅达公司、香港华力公司印章的永亨银行有限公司收条,盖有富陶贸易有限公司印章的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汇款/本票申请单等证明:2009年1月至2010年1月汇入AUSTRALIA
&NEWZEALANDBANKINGGROUPLTD.RICHMONDMELBOURNE,账号×××,GUANLINSU账户9笔汇款,共计846
855.34澳元;2009年7月至2010年1月汇入COMMON
WEALTHBANKAUSTRALIA账号xxxx,QIAN
YI账户6笔汇款,共计30万澳元。
26、侦查人员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上述汇款书证材料系周×2主动提供。
27、中国工商银行资金汇划补充凭证、中信银行周×1账户活期明细查询、中创投资公司记账凭证等书证证明了从中创投资公司、周×1账户转入谭x2、谭x1账户资金的情况。
2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出具的牌价证明证明了澳元、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情况。
29、被告人苏顺虎的供述证明:周×1原来是江西省物资公司的书记,当时江西省能源公司的老总带着周×1一起来找其联系工作,这样二人认识了。当时其是铁道部货运营销计划处处长,周×1是做煤炭运输代理的,主要是给江西省电厂做运输代理。江西省政府在电煤紧张时会发告急的文,有时由省政府寄给铁道部,有时是周×1拿给其。其就会在文件上批转给副主任郭x或者货运计划处,让他们将文件转到相关铁路局主管运输的副局长。有时其也给这三个铁路局主管运输的副局长打电话说要支持江西的电煤,记得其给陆×、刘×1和李×2打过招呼。周×1虽有省政府的批件,但需要在上面签字后才能向下处理,其的签批对各个铁路局有一定影响。周×1代理的运输合同铁路局认可,但往往不能实际兑现,周×1说电煤告急,其往铁路局打个招呼或者转个文件,就可以给周×1多兑现一点,尽快装车发运。
2003年叶×退休后,其给她几十万让她炒股。2004年周×1来北京见到其,聊天时他知道叶×炒股,就推荐了东方航空,其让叶×买了该股票,结果被套住了。后来周×1又来看其,其就说"你推荐的股票赔了,被套的很深",周×1说没关系,将来会涨起来的,并拿出50万元打到叶×的账户让叶先用着,开始说是借,当其帮他办了不少事情后,这笔钱就没有还他。
2006年段×1在朗琴国际买了一个房子,说不错。其想起周×1曾说过要买房,开公司用,其就给周×1打电话,说"朗琴园这有房子,很不错,你想不想买"。第二天,周×1赶到北京和其一起去了朗琴园的售楼处,周×1说想要这个房子,但用他的名字买不好,提出以其爱人姐姐的孩子赵×1的名义买,其同意了。当时周×1说想把房子给其,其清楚,其是公职人员,用其名字买不合适,用赵×1的名字买比较合适。这个房子是分两次交清房款的,这些钱都是周×1交的。2008年交房时,是周×1办的手续。尾款、大修基金、物业费等都是周×1交的。后来段×1说要打隔断,其问周×1是否也要打隔断,该多少钱给段×1多少钱。周×1同意了。打隔断的钱是周×1交的,大约10万元。2010年下半年,网上举报其和周×1的问题,2010年底周×1到北京找到其,想把房子的名字给换了。后房子换成了周×1亲戚的名字,赵×1跟着去办的手续。
2008年,苏x跟钱x已经挺好的了,他们要结婚就得在澳大利亚买房。其想换一些澳元买房,当时澳元汇率较低,且澳大利亚的房子也在降价,其就想趁这个机会把房子的事解决了。于是其给周×1打电话说想在澳洲买房,让他帮忙换点澳元。2008年下半年,其把苏x的账号和电话告诉了周×1,让他想办法把100万澳元汇给苏x。后来其还把钱x的账号也给了他,让他往两个账号上打钱比较方便。2009年上半年,其跟周×1说这100万澳元是借,周×1有求于其,要托其在运输上给他帮助,所以他是想把钱给其,也不会管其要这钱,其后来也没打算还他。
2008年国庆节其儿子结婚时,周×1参加了婚礼,肯定给了礼金,具体多少不清楚。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苏顺虎未表示异议。
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苏顺虎收受周×1114万余澳元的汇款材料取得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本案指控苏顺虎收受周×1通过周×2在香港汇款114万余澳元的材料,系汇款人周×2主动向侦查机关提供,来源清楚;所证明的内容能与周×1、周×2、叶×的证言及苏顺虎的供述相互印证,内容真实,且上述材料中有关苏x账户的信息,包括账户所在银行、账号、户名与周×1在南昌第一次给苏x汇款时的信息完全一致,故上述材料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辩护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苏x结婚,周×1送美元金额的证据,本院审查后认为:周×1证明送了1万美元,叶×证明送了2万美元,苏顺虎供述送了礼,但具体数额不清,这些证据能证明苏x结婚,周×1曾送过礼;周×1和叶×的证言可以进一步证明送的是美元,但证明的数额不一致;从二人证言可以证明周×1至少送了1万美元,证明送了2万美元的证据不足,且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亦为1万美元,故本院对叶×证言关于收受2万美元的内容不予确认。
针对该起事实,辩护人当庭宣读了证人段×12011年6月30日的证言节选,证明周×1为苏顺虎购买的朗琴国际房屋的装修费用是5.2万元。
该证据经质证,本院审查后认为:朗琴园的房屋是段×1负责找人打的隔断,对于费用的实际支出比较清楚;苏顺虎既未参与装修,也未参与周×1给段×1付款,对于装修的实际支出及周×1付款的情况并不清楚;因为房屋是给苏顺虎的,周×1对于装修及费用支出并不关心,比较而言,段×1的证言相对比较准确、可信,故对辩护人宣读的段×1关于装修费支付了5.2万元的证言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综上,除周×1证言、苏顺虎供述中有关房屋装修费用为10万元的内容及叶×证言中有关收受2万美元贺礼的内容不予确认外,公诉机关出示的其他证据以及辩护人宣读的段×1的证言,本院认为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且与待证事实有关联,均予以确认。
三、2008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苏顺虎利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兼营运部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段×1的请托,为该公司解决罐箱卸货、返回空罐等铁路运输问题提供帮助。为感谢苏顺虎的帮助并能得到苏顺虎长期的帮助,段×1先后多次给予苏顺虎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12710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07年至2011年,段×1出资,以苏x名义为苏顺虎成立北京京冠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冠达公司),在苏x未实际参与经营的情况下,以支付利润为名,给予苏顺虎人民币1087.9万元。
2、2008年至2011年,段×1先后给予苏顺虎四套贺岁金条、格拉夫钻石项链、耳钉、戒指等物品(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98100元)。
3、2009年,苏顺虎家装修,段×1给予苏顺虎装修费人民币25万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
1、证人段×1的证言证明:1992年至1996年其任乌鲁木齐铁路局驻京办事处主任,1997年3月辞职成立了某商贸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其和苏顺虎是在乌鲁木齐铁路局驻京办宴请运输局的会上认识的,之后联系很少。2005年10月,苏顺虎任运输局副局长,他给其打电话让其带叶×到新疆玩了一趟,之后就慢慢熟了。
在其公司的经营上苏顺虎给了很大帮助,主要是返空罐,时间集中在2008和2009年,之后苏顺虎帮其捋顺了关系,其就很少找他帮忙解决返空罐了。返空罐就是货物在目的地卸货后,罐箱返回出发地。返空罐的快慢,直接影响罐箱周转率,周转率上不去,营业额就会减少,经营成本就会增大。按照铁路系统一贯的工作进度,等待10天半个月都很正常。苏顺虎帮其打招呼后,其公司的空罐一般等个四五天就能返回。其向苏顺虎提出请求,有时是一起散步时,叶×在旁边肯定知道,其有时也对叶×说谢谢领导帮忙返空罐。
给苏顺虎钱是因为他在其公司的经营上,给了很大帮助。其曾为苏顺虎成立京冠达公司,通过这个公司陆续给了他1000余万元。2009年5月,苏顺虎装修铁道部的新房,其给了25万元。其还给过叶×格拉夫钻石项链坠一个,格拉夫钻石耳钉一对,钻戒一个,装饰项链一条,此外,其从2008年至2011年陆续给过苏顺虎家很多金条。
2007年底,其和叶×聊天时,叶提到给她找个类似某商贸公司那样的项目办个公司给苏冠林干。2008年初,其出资50万元成立了京冠达公司,苏x占98%,其丈夫孙×1占2%。京冠达公司成立后,其负责该公司的经营,实际就是把某商贸公司的一些项目分到该公司,让该公司有收入。成立京冠达公司是其提出的。2008年9月,其以某商贸公司名义和益海粮油签订物流协议,其决定把该项目的钱分给苏顺虎一部分,并告诉了叶×,她没说话只是点头表示默认。2008年底2009年初,益海粮油第一笔物流费到了某商贸公司账上,其让会计分多笔提出100万元现金,准备给苏顺虎家。其在与叶×散步时说益海粮油结了一笔钱,其拿出100万元给她,她说"先放你这吧",其说"要不把这100万给你存起来",她说"存你们名下吧",后来其就用孙×1的身份证开了一个建行定期一本通账户,把100万元存了进去。存完后其告诉了叶×。大约过了半年,益海粮油第二笔物流费打过来,其从中拿了40万元存进孙×名下的建行一本通里并告诉了叶×。2009年7、8月,其告诉叶×,其决定把某商贸公司200个罐箱分给京冠达公司,这部分产值都给她,成本由某商贸公司出,她点头认可。从这之后,其每个月都把钱存进折子里直到2011年4、5月。一次,二家一起散步时,叶×说中纪委出了一个文,领导子女不能经商,其就把叶×拉到一旁,说把苏x的股东变了吧。她嗯了一声说那就变吧。孙×1说这个必须换,苏顺虎是领导,苏x是他儿子又是做铁路物流,这样肯定要出事。苏顺虎一惊,愣住了,然后想了一会,点头认同孙×1的说法,并说那就抓紧时间变更吧。2010年10月左右,其就办理了京冠达公司股东变更手续。2009年左右,叶×家的吉晟别墅卖了450万元,叶×让其帮忙收款。其就把钱打到孙×1的那张建行定期一本通上。过了一个月,叶×说她想给苏冠林买一套房,其让她把孙×1的身份证和存折拿去用,并告诉了她密码,说反正是你家的钱,叶×就把存折拿走了。签约时,叶×让其出面管苏x夫妻要借条,说这套房钱x一分钱不出还要把房子写成两人按50%共同占有,得写个借条防着钱x,而且写个借条安全。其就让苏x夫妻写了借条,内容大概是苏x、钱x借其500万元,期限10年,写完后苏x、钱x分别在借条上签字给了其。2010年的一天,叶×给其2万美元现金,说是还太阳星城的房款,其说那就和以前的钱存一块吧,叶×点头默认。但其发现建行的折子不能存美金,就让公司财务存到其公司楼下的中行里,分四次存了活期然后转成2万美元定期,这个存折应该是孙×1名下。其每次出境前,都会把孙×1的身份证和建行定期一本通及苏冠林的借条给叶×,并把密码写在装这些东西的纸袋上一同给她。叶×每次都接受了,默许这卡里的钱是他们家的。2010年开立中行美金账户后,其也一并把它给了叶×。建行存折其从2009年开始存钱,第一笔100万元和第二笔40万元是益海粮油项目给苏顺虎的钱;2009年9月28日至10月10日分6笔陆续存入450万元是苏顺虎卖房的钱;2009年8月开始,其每个月会把200个罐箱的钱存入这个存折。2010年2月25日存入的1万元,是叶×还给其的,其不要,说这个存折上的钱反正是她们家的钱,就把这1万元存进去,叶×嗯了一声。2010年4月3日存入的60万元好像是苏x还的钱。2010年10月26日存入的16万元和2011年3月20日存入的11万元,叶×说是还其的。
2、证人许×的证言证明:2010年8、9月,苏顺虎给其打电话,让其尽快安排回送下元站往奎屯站的罐箱。其告诉了肖×和黄×。
3、证人刘×2的证言证明:2009年左右,苏顺虎因为往奎屯方向回空罐箱给其打过两次招呼。其告诉了货运营销部主任张x和肖×。
4、证人肖×、黄×、宋×的证言证明了2009年至2010年间,有关人员打招呼让尽快安排回送往奎屯方向的罐箱。
5、证人赵×2的证言证明:2009年至2010年期间,苏顺虎给其打过五六次电话,让其尽快将烟台和泰山往乌鲁木齐方向的罐箱返空。其交代李×3副段长和于×站长尽快返回乌鲁木齐的空罐箱。
6、证人李×3、于×、李×4、贾×的证言证明了2010年至2011年间,有关人员要求尽快返回乌鲁木齐方向空罐箱的情况。
7、证人胡×的证言证明:2009年苏顺虎给其打过两三次电话,让其尽快把郑州东站从乌鲁木齐局奎屯站发过来的罐箱返空。其交代郑州东站副站长冯×,优先把往奎屯方向的罐箱回空。
8、证人冯×的证言证明:2009年,胡×给其打过两次招呼,让其尽快安排回送奎屯站的罐箱。
9、证人余×、袁×、符×、阮×、温×、赵×3、陈×的证言证明了2010年至2011年间,有关人员安排尽快返回奎屯方向空罐箱的情况。
10、证人罗×的证言证明:2009年,苏顺虎给其打电话,让其尽快返回奎屯方向的罐箱。其让赵×4赶紧返回奎屯方向的罐箱。
11、证人赵×4的证言证明:2008年或2009年,罗×曾给其打电话,让其尽快安排返回奎屯方向的罐箱。
12、中铁联合国际集装箱成都有限公司提供的回送装车清单详细信息、卸车清单详细信息、货票等证明了奎屯站发往八里站(原成都东)罐箱卸货、空罐返回的情况,其中从卸货到回送一般为十天左右。
1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营运部出具的某商贸公司的银行对公账户对账单、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等证明了某商贸公司的收支情况。
1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资企业变更登记审核表及相关材料等证明: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段×1。
15、证人叶×的证言证明:段×1原来是乌鲁木齐铁路局驻京办的,由于工作关系很早认识了苏顺虎,后来段×1辞职自己开公司,业务就是以铁路罐车为容器,在全国范围内运输液体货物。2005年,其去新疆玩了一趟,段×1对其挺照顾。从新疆回来,段×1又几次约其吃饭,慢慢就熟悉起来。
2008年初,段×1提出用苏x的身份证成立一个公司,如果日后苏x回来,公司也做得不错,就让苏x接着做。其当时以为没有什么实际利益,但结合她后面的做法就能明白,她就是想以当股东、开公司的名义把苏x拉进来,送钱好有一个名正言顺的理由。成立公司其家没有实际出资,也没参与公司经营。公司成立后过了几个月,段×1说京冠达公司有盈利了,想把公司注册资本拿回去,其没有意见。这时,段×1就说明白了,她说京冠达公司就是其家的,公司的利润都是其家的,还说既然孙×1是公司股东,就把公司利润放在他名下,但这些钱都是给其家的。后来,段×1就用孙×1的身份证开了一个账户,把所谓京冠达公司的利润存到这个存折上。第一次跟其说盈利时,也只说盈利了,没有说挣了多少钱。后来她偶然会说这个月又有多少利润已经到了孙×1的账户上,少的时候20万元,多的时候40万元。京冠达公司成立一年后,苏顺虎才知道此事,当时段×1他们出国,把用孙×1名字开的存折给了其,其放在其家放钥匙的小筐里,苏顺虎回家时看到了就问怎么回事,其就把整个事情告诉了他,包括用苏x的名义开公司,怎么分利润,怎么又放在了孙×1名下。苏顺虎说这个钱哪能要啊,这摆明了就是送钱啊。其说你不要人家也存在那里,你不要能怎么办,苏顺虎也就不再说别的了,也没有找段×1要她转账或退回去。2010年八九月,京冠达公司股东变更为段×1和孙×1。变更后,段×1还在存钱,一直到她被调查。她跟其商量变更时,还说不管公司股东变不变,孙×1名下的钱都是其家的,股东变更跟她往孙×1名下存钱没有必然关系。段×1夫妇每次出国都会把存折和孙×1的身份证放在一个塑料文件袋里给其。2009年,其通过中介把吉晟别墅卖了450万,房款打到了孙×1的账户中。六月十几号段×1她们出国前,把塑料文件袋又给了其。段×1和孙×1被调查后,段×1的姐姐和妈妈来北京打听情况,其见了她们一面,刚好她们提到孙×1身份证的事,其就顺手给了她们。
2009年底,段×1一下送来两套贺岁金条,是2009年和2010年属相;2010年底,又送了一套2011年的属相,一套金条多重其没有在意,价值多少钱也不知道。段×1还给其买过一副钻石耳环、一个钻石戒指、一条项链。
2009年铁道部分给老苏一套房,其带段×1去看过。段×1看后说装修让她来,后来段×1给了25万元装修款。
16、证人孙×1(段×1之夫)的证言证明:2006年苏顺虎让段×1领着叶×去了趟新疆旅游,过了近半年后,两家一起吃了顿饭,这样其认识了苏顺虎他们家,后来二家常在一起聚,关系一直不错。建行存折是段×1拿其身份证开的。段×1帮苏顺虎把吉晟别墅的房卖了,卖了450万元存到了这个建行存折上。2009年,苏x买了太阳星城的房,从这个折子划出去了五六百万。苏x还过钱,还到了这个折子。每次出国前,其二人都把存折给苏顺虎他们。其和段×1还给叶×送过首饰、金条,2009年底开始,每年送给他们一套菜百的贺岁金条。2009年苏顺虎的房子装修,其二人出了二三十万。
17、证人杨×(段×1之母)的证言证明:2011年6月18日,其和大女儿段×2到了北京。一天晚上,有两个人来找其二人,一个女的自称是叶姐,段×2带着他们到楼下去了。第二天,叶姐又来了,把孙×1的身份证交给了段×2。
18、证人段×2(段×1之姐)的证言证明:段×1的儿子孙x2说联系不上他父母,其于2011年6月18日到北京来处理此事。孙x2说他父母经常和叶阿姨一家在一起。6月22日晚,叶姐和一个男人来了,其带他们到楼下坐了一下,问叶姐知不知道孙×1的身份证和段×1家的钥匙在哪里。叶姐说孙×1的身份证在她那。第二天下午,叶姐把孙×1的身份证交给其。
19、内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审核表及相关材料证明:京冠达公司2007年10月申请成立,股东苏x占98%,孙×1占2%,法定代表人鲁x;2010年9月,股东变更为段×1占98%,孙×1占2%,法定代表人段×1。
2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营运部提供的京冠达公司银行对公账户对账单证明了京冠达公司的收支情况。
21、建设银行定期一本通(户名孙×)账户明细证明:自2009年2月至2011年6月,段×1分28笔总计存入人民币1087.9万元;叶×分10笔总计存入535万元。其中2009年11月19日叶×转账550万。
22、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报告书、北京北大宝石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商品专用发票等证据证明:白色金属镶嵌宝石戒指1枚价值2000元;白色金属镶嵌宝石耳钉2个价值32000元;白色金属项链(带镶宝石吊坠)1条价值75000元;鼠年贺岁金条186150元;虎年贺岁金条245650元;兔年贺岁金条273700元;牛年贺岁金条183600元。
23、被告人苏顺虎的供述证明:1995年,其任铁道部运输局货运计划处副处长,段×1是乌鲁木齐铁路局驻京办事处主任,她经常到部里联系,这样二人认识了。后来段×1下海经商开了一家某商贸公司。2006年国庆前后,叶×和几个朋友去乌鲁木齐玩,其找到段×1,段×1安排了一个车,并亲自陪着玩了三天,后来二家就熟悉起来了。
段×1做的是润滑油的物流代理,主要是用润滑油专用罐箱从奎屯发润滑油到各地。她把润滑油发到买方,卸车后,罐箱空罐返回,这种空罐返回不产生利润,因此少数罐箱不能及时返回。如果罐箱不能及时返回,罐箱的周转率下降,可能造成供货方积压情况,这样利益会受到影响,所以段×1找其帮她催返空罐。段×1每次都是跟其说某个车站有她的罐箱压在那里,让其帮忙催,其就给相关铁路局打个招呼,让他们赶紧把往奎屯的罐箱返回去。其找过广铁集团货运处处长许×、成都铁路局货运处处长罗×、郑州铁路局货运处处长姓胡的、济南铁路局货运处处长姓赵的、上海铁路局运输处处长史x。
2009年3月,铁道部分给其北蜂窝5号院的房子,其准备装修,段×1主动提出帮其装修,其同意了。这套房子装修的钱一部分是其出的,一部分是段×1出的。
2008年段×1说想成立一个公司,把一部分业务分到该公司,希望苏x成为一名股东,其同意了。后叶×把苏x的身份证给了段×1,京冠达公司就成立了。苏x没有实际参与京冠达公司的经营,段×1拉苏x进公司就是为了今后其能在运输上给他们公司提供帮助,其也清楚她的意思,另外也是为了给其送钱有个名义。后来段×1说公司有了业务,苏x的工资要按月给其,她想开个存折把这笔钱存起来。其说苏x没有到京冠达公司上班,不应该有工资。段×1让其不要管,坚持要弄。其后来就默认了。2009年,段×1说以孙×1的名义给苏冠林开了一个存折,具体存了多少钱不清楚。2009年下半年,其和叶×想把吉晟别墅卖了,然后买太阳星城的房子,于是告诉了段×1、孙×1。后孙×1找中介帮其把房卖了450万元。因为当时想用这笔钱买太阳星城的房,到时还要找段×1借钱,就把这450万打到了孙×1的账户,以后方便用。如果段×1和孙×1在国内,这个存折就由他们保管,如果出国,就交给其和叶×保管。最后一次是2011年6月19日,段×1将存折和孙×1的身份证交给叶×。后来段×1和孙×1出事,段×1的姐姐打电话,说要用孙×1的身份证。其和叶×就把身份证给了段×1的姐姐。
段×1还给叶×送过一条白色的项链、耳钉和戒指等,还送过金条,每次是850克一套的金条,应该有三四次。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苏顺虎及其辩护人均未表示异议,本院审核后,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且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故均予以确认。
针对苏顺虎收受段×1贿赂的事实,辩护人宣读了以下证言:
1、证人段×12011年6月29日的证言节选,证明:2008年3月初,其打算在美丽园买一套房,正好叶×和其念叨她儿子要结婚,六里桥的房子当新房不太体面。其说要不然在美丽园给她买一套。后来叶×看中了22-3-102,让其去谈价钱。最后谈到307万元。定金是其付的。没过几天,叶×在她家给其一个红布袋,说里面是60万,让其去交房款,其推辞不用。叶×说"让你拿走你就拿走,剩下的钱以后再说"。这样其把这60万拿走交了房款。
辩护人以此证明叶×曾还款60万元,应从苏顺虎犯罪数额中减去该60万元。
2、证人段×12011年6月28日的证言节选,证明叶×曾还给其2万美元,该2万美元没有存入孙×1名下的一本通账户,而是存入了孙×1的中行账户中。
辩护人以此证明叶×曾还款2万美元,应从苏顺虎犯罪数额中减去该2万美元。
上述证据经质证,公诉人认为该60万元和2万美元与本案指控事实无关,不能从苏顺虎的受贿数额中扣减。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
辩护人宣读的段×1的第一份证言中,提到叶×曾给其60万元用于购买美丽园的房子,但该款并非叶×给段×1的还款,该房与本案起诉的事实无关,且该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本院对该部分证言不予确认,该部分数额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宣读的段×1的第二份证言中,提到叶×曾还给段×12万美元,但叶×还款时,段×1曾明确表示所借100万元不用还,2万美元替叶×保管,叶×未表示反对。只是由于孙×1的建设银行一本通不能存外币,段×1这才将该款存在了孙×1的中国银行账户上,但段×1仍将该款作为叶×的钱替叶×保管,叶×亦是这样认为,故该款不能认定为已归还,不能从受贿数额中扣除。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此外,公诉机关当庭还宣读、出示了以下综合证据:
1、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提供的书面材料证明:铁道部为国家行政机构。
2、干部履历表、《关于苏顺虎、傅选义职务任免的通知》、《关于苏顺虎任职的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证明:苏顺虎于1998年9月任铁道部运输局营运部货运营销计划处处长;2004年4月任昆明铁路局副局长;2005年8月任铁道部运输局营运部副主任;2006年2月任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兼营运部主任;2011年7月被免职。
3、北京市公安局羊坊店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材料证明了苏顺虎的户籍情况。
4、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明本案立案及对苏顺虎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5、到案经过证明:在调查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苏顺虎有重大受贿嫌疑,遂讯问了张×1、段×1,张×1交代了向苏顺虎行贿的全部事实,段×1交代了部分事实。后对苏顺虎采取调查措施,苏顺虎在谈话过程中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部分收受段×1贿赂的事实,主动交代了收受周×1贿赂的事实。
6、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明了在案扣押物品、冻结存款及房产的情况。
辩护人亦当庭出示了苏顺虎的立功受奖材料,以证明苏顺虎曾因工作突出获奖。
法庭当庭出示了本院查封、冻结苏x、钱x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火星园3号楼1单元16层1162号房产的材料。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苏顺虎及其辩护人均未对公诉机关及法庭出示的证据表示异议,公诉人亦未对辩护人出示的证据表示异议,本院审核后认为,公诉机关及法庭出示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且与待证事实有关联,均予以确认;辩护人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但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本院不予确认。
对于公诉人当庭提出苏顺虎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苏顺虎能够配合办案、司法机关追缴赃款,大部分赃款已被追回的公诉意见及苏顺虎的辩护人所提苏顺虎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段×1、周×1向其行贿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悔罪,退赔全部赃款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鉴于苏顺虎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能认罪悔罪;其能配合办案机关追缴大部分赃款,并表示愿退赔全部赃款,本院将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公诉人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所提苏顺虎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行贿人未取得不正当利益或非法利益,苏顺虎的行为没有给铁路部门或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其受贿赃款未用于个人腐败和挥霍,几乎都用于儿子、儿媳的学习和生活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苏顺虎优先为行贿人解决运力问题的行为虽无证据证明给国家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但严重扰乱了铁路货运秩序;其收受赃款用于其子和其儿媳的生活、学习只是其犯罪后对赃款的处置,并不能因此减轻其刑事责任。故辩护人所提此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所提苏顺虎大半生奉献给铁路事业,为我国铁路运输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应认定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重大立功应具备"归案后"的时间构成要件,而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的都是苏顺虎在归案前取得的工作成绩,不符合司法解释对重大立功构成的条件。故辩护人所提此节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顺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苏顺虎犯受贿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苏顺虎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且受贿款物已全部被追缴,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公诉人及辩护人建议对苏顺虎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苏顺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顺虎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追缴被告人苏顺虎的受贿所得上缴国库。
三、在案扣押、冻结、查封的款物作为苏顺虎的受贿所得并入追缴项执行上缴国库,或作为苏顺虎的个人财产予以没收,或予以发还(详见扣押款物处理清单)。
四、在案扣押的借条一张、存折五本作为证物存档备查;故宫博物院鉴定书一份、文件若干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谭劲松
审判员邱波
代理审判员陈光旭
二О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