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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科规〔202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医疗卫生行业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服务于建设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高品质卫生健康服务体系,根据《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结合医疗卫生行业科技成果转化特点和实际,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制定了《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推进落实。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17日
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依据)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精神,根据《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医疗卫生行业科技成果转化特点和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目的)本操作细则旨在指导本市医疗卫生行业高效合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释放相关卫生技术人员的创新活力,加强医疗健康领域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的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品质卫生健康服务需求。
第三条 (范围)本操作细则面向本市公立医院等从事卫生科研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委属(管)医院可以参照执行。
第四条 (定义)本操作细则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科技人员开展创新药物和疫苗、医疗器械和诊断试剂、预防和临床诊治新技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数字诊疗等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临床试验、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活动。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人员涵盖从事药学、诊断、治疗、护理、预防、保健、管理和信息等工作的各类科技成果研发、转化与服务人员。转化方式包括自行实施,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主体责任)夯实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加强科研、资产管理、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和审计等部门协同联动,建立科技成果管理、使用、处置的程序与规则,加强科技资源的有效统筹,健全医药卫生领域知识产权运营和保护机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落实知识产权运营、保护、成果管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 (成果管理)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运用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部门或工作岗位,负责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的流程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合同管理和法律事务等工作,建立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的成果披露、收益分配等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提高知识产权质量。
第七条 (转化服务)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市场化运作方式,独立设立或与企业联合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知识产权运营、合规风控、技术投融资、供需对接、交易谈判、项目孵化等技术转移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在科技创新咨询、成果推广应用、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成果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局授权医疗卫生机构的资产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不需报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
第九条 (确定价格)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科技成果向全资国有企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将科技成果向他人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由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从市场分析、技术水平、法律风险、医学评估等维度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确定协议价格或挂牌底价。鼓励成果受让方在科技成果转化阶段,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市场前景、市场风险、投资回报等方面的产业化评估。
第十条 (收益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交国库。在保障本机构收益、权益基础上,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合理的收益分配,分配后余额主要用于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也不作为社保缴纳基数。
(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