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法律家 >> 中国指导案例审判规则全库 >> 指导案例与审判规则文论 >> 案例指导制度规定: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标志
   指导案例与审判规则文论 标题  
案例指导制度规定: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标志
2016-02-03 17:49:09.947
为了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1126日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2010年年底,为了规定更好的贯彻实施,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办,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案例指导国内培训研讨会”在三亚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及部分省市高院的法官、法律界专家、学者者聚集一起,畅所欲言,围绕《规定》起草的过程与背景、体例和技术规范、司法运用、如何贯彻落实等做了深入的探讨与交流流。
大家一致认为,以前在公报上的案例或者在媒体上公布的案例只是发布,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后发布的指导性案案例,其意义当然完全不同,与会代表对这个制度出台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同时也提出了很多建议性的观点。会议的热烈烈氛围,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总结时的话来形容,是一次非常有见解的会议,非常有意义的会议,大家都发表了真真知灼见的“诸葛亮式”会议。”
《规定》的起草与背景
案例指导规定起草的承办部门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此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谈到,“案例指导制度是长期探索的一个话题,长期以来的研讨有了一个阶段性的成果,那就是最高法院在201011月底通过了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规定,并且成立了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这是一个独立建制的处级机构,20112月份将向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提交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以后,将在全国首次以指导案例的方式向全国法院发布,供全国四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参照、执行。”
作为法律文化传统的组成部分,判例并非是英美法系所独有,在中国古代的司法传统中也有,在当今世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成文法和分类法上都有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的一个趋势。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秦元明认为,建立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是对中国优秀法律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扬,反映了司法运行所固有的规律。
秦元明法官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从2005年就开始了大量的前期调研工作,首先把案例指导制度的调研列为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重点调研课题,北京高院、人民法院报、法学研究所都承担了这三个课题的调研工作;20064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三个课题报告精华部分的基础上,起草了一个草稿,先后有上百名专家学者和法官参加了对规定的草稿和征求意见稿的讨论,研究室根据法官和专家学者所提出的修改意见,对修改意见稿和草稿先后修改了大约有四十稿左右。
因为考虑到案例指导制度是一项非常重大的司法改革,所以从2007年底开始,最高法院研究室就把规定的征求意见稿送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现在案例指导制度已经出台,这给法官提供了很大的舞台和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刘少阳认为,此次《规定》的出台有着特定的背景:一是200912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将发布指导性案例、加强对基层工作的监督指导,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二是案例指导工作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其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二五”改革纲要;三是案例指导工作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需要。
《规定》出台:里程碑的意义
“指导性案例的《规定》在我国司法审判活动当中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式的事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费安玲对《规定》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她说,在两千年前罗马法学家们就特别强调已决之案、已决之事要被视为是真理,包括法学家们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解释当中就强调凡是相同的问题在相同之间提出的话,可以用已决案进行抗辩。这里边就强调已决的事实被视为真理,强调已经作出的裁判我们怎么来认识。
在意大利有一个一百多年前就开始出现的非常重要的作品,这一作品到现在还在持续,它的内容主要是对典型的案例进行提炼和分析,但是这些案例对法官审理案件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约束力。它是由法官和学者从他们认为重要的判决当中提炼出一些判决书、裁判书来进行分析,它并不直接具有约束力,但是它能引导法官对相关类似的案件从理论上、从法律的规则上进行思考,这一点影响力特别大。费安玲教授认为,它所起到的功能可能对法官的引导性更大,可以开阔法官的知识视野和思维路径。
费安玲教授评价说,这个规定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性成果:第一,这个规定的出台形成了最高法院、各级高级法院以及下属的各级法院的互动性;第二,这个规定的出台能够使全国各级法院的法官共同参与;第三,这个规定使得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的内容变得更清晰;第四,这个规定的出台,符合网络信息社会对司法审判活动关注的趋势性。把那些社会关注高的、具有典型性的案例、疑难复杂的案例、新类型的案例等等,通过提炼判决要旨,加以凝炼成为应当参照的内容,这样就便于公众了解、理解司法审判活动的状态和规则的出台,使得司法审判的公平性、公正性更容易得到社会的了解和理解。
江西高院副院长朱浔谈到,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规定》的出台以及这项工作的开展很有必要,这确实是由我们法制建设的内在规律所决定,也是由我们目前法官队伍的现状所决定。尤其在地方法官看来,感觉案例指导是一种规范、是一种演习、是一种方便、是一种权威,更是一种保护,所以感觉它是非常有生命力的。
在青岛中院副院长崔立敬看来,《规定》的出台是一大进步,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它对法律目前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或者司法解释没有解释到的,在审判实践当中填补了一个空白;另外,对于法官审判实践中办精品案件是一个很好的促进;同时在一定意义上能够帮助法官集中精力办案,因为有的法官办案子要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这个案子涉及到的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如果这个案例规定里有可以参照,对于法官也是一种解脱。
崔立敬副院长认为,“案例相同是相对的,不同是绝对的。在审判实践当中,不能简单地用,要有所区别地用。”
海南高院纪检组长张甲天谈到了海南法院在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方面的努力,他说,海南高院一直强调案例的编报工作,出版了精品案例选,优秀裁判文书,下发了加强案件把关,统一司法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对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方案,也初步建立起了自己的案例指导制度,提升了全省法院的审判水平。
指导性案例的体例和技术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孙长山认为,案例指导很突出的价值就在于一个“理”,我们的法制是理由之制,那么案例是法制的活的细胞,所以案例归根到底就在于一个“理”字上。对于这个理我们应该如何去认识它,孙长山法官借用了一句话来说明,“行为上者,如行如影未知理;行为下者,有情有壮未知气。”
他说,我们的案例就是这样一个“气”,它是一个承载着我们法制理性的这样一个“气”,所以我想案例指导最突出的价值就是以气为理,用这样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气”,来诠释我们的法理,我们法制的理性,而不是用抽象的道理去论证抽象的道理。
广东高院研究室主任任宗理认为,在指导性案例中,指导要点还有裁判要旨的提炼是最关键的。指导性案例意义主要是看它的指导要点,就是说有什么要求,所以实施细则应该规定得更明确,否则法官在运用或者参考这个案例时不好参照或是不好比对。
江苏高院副院长李玉生发表看法说,在编制指导性案例的时候裁判理由部分能不能突破?已经判出来的理由没有到位,能不能把它进一步说到位?在编选的过程中能不能进一步补充理由,或者说改编它的理由?案例报到最高法院,认为这个理由说得不到位,甚至可能有偏差,能不能把它调整?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考虑。
指导性案例的司法运用
江苏高院研究室主任马荣的看法是,当我们的指导性案例和法律或司法解释相冲突的时候,必须明确一个规则。最高法院公报1985年开始到现在,我们会发现随着时代背景的不同,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同类型的案件可能前后裁判结果不一致,出现这样一个新旧的指导性案例,必须定期清理。如果确实相冲突是否适用从新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时应予以明确。
山东法官学院副院长范明志谈到,指导性案例的司法适用环节是最困难的,他说,这就像给我们一个武器,我们现在还没有看到这个武器,还不知道这个武器长什么样,怎么说如何使用这个武器?反过来想,虽然还不知道这个武器长什么样,但是这更加说明了我们有探讨的必要,或者说我们可以从如何使用的角度来探讨如何去制造它。
海南高院研究室主任吴风华建议加强与各高校,法学院的沟通和交流,促使案例教学法进入教学体系,培养法科学生查询案例、识别案例、运用案例、接受案例的能力,为指导性案例的推行培养人才储备力量,使其获得源源不断的人才支持。
案例指导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青岛中院研究室主任陈显江说,考虑到中国地大物博的国情,应该充分地调动各中院和各高院以及各基层法院的积极性,形成一个以最高院为核心,以高院、中院、基层法院为金字塔形的案例指导结构,这样我们案例指导结构就有一个资源、人力和制度构架的支持来完善这个体系。
上海高院研究室副主任乔亨利建议,以后公布案例可以有一些程序方面的案例。现在最高法院发布的案例指导制度的规定更多侧重的是统一法律的适用,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我们在程序环节也有许多的问题。因此,可以考虑下一步细则对程序案例作出明确规定。
四川高院魏庆锋主任认为,指导性案例筛选应该有五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这个案例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意义;二是裁判文书格式规范,事实清楚,论证充分;三是要审理程序合法;四是处理结果正确,要强调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五是裁判一定要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并且没有进入再审程序。这些是对筛选标准的一些思考,也是之前工作中长期坚持的标准。
三亚中院研究室主任孙树光谈了自己独特的观点,认为不能把案例一公布就完事了,应该经过最高法院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或者比较规范的程序,把这个案例所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对同样案件的指导意义在哪里,写成简单的指导意见。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参照这些案例的时候要参照要点,而不是参照这个案例,因为各地的情况不一样,但它所依据的法律规则,所阐述的法律法规都具有指导意义,对于审理这类案件有约束力。
 
来源:法制网
 
  • 公众用户指南
  • 法律专家用户指南
  • 特色服务
  • 客户服务
  • 关于我们

版权所有:法绿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66148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5号广益大厦9层 邮 编:150000 E-mail:lawfae@163.com 传 真:(010)83113702
全部版权保留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49563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397-1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110190号
法律家官方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