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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的指导性案例制度
2016-02-03 17:58:18.867
作者:牛昌江,吴德民
年初,中国法学会在北京举办的第五届刑辩论坛塈2012刑事辩护高峰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作了《中国特色的指导性案例制度》的讲座。胡云腾在讲座中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全面阐述了建立指导性案例制度的背景、指导性案例出台过程、指导性案例的入选条件、指导性案例的推荐程序及效力等问题。现将此次讲座要点及体会概述如下。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指导性案例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长时期以来,司法公正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一些裁判不公的案件受到民众的强烈抨击。能不能守住司法这道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能不能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影响到人们的理想信念,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是司法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
胡云腾指出,2011年发生的几个重要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有的案件尽管处理得合法,但社会效果并不理想。这说明,法律规定是一回事,如何司法又是一回事。化解矛盾,是诉讼的重要功能之一。刑事诉讼制度不仅具有惩罚犯罪的功能,还具有化解恩怨的功能。如药家鑫案件,如果化解了双方的恩怨,也许判决会是另一个结果的。一个良好的诉讼效果,会达到依法治国、和谐社会的目的。反之,矛盾激化,社会舆论反响强烈,法院的压力也大。所以,律师在刑辩过程中既要维护被告人的权益,也要体会到被害人的心情,才能化解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公布了四个指导性案例,这是首次发布指导性案例,是一次重要创新,是一种新的工作机制。
指导性案例的性质是个争论比较大的问题。胡云腾认为,指导性案例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一种机制,是对法律适用的解释,其目的是实现司法统一。指导性案例不同于西方的判例制度,首先主体不同,西方的判例制度主要是最高法院直接做出的判决,而我们是经最高法院确认的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西方法院有审理宪法案件的权利,因此西方的判例基本上是具有宪政意义的判例,这与我国法院有明显区别。
指导性案例的核心问题是其效力问题,也是所有法律人最关心的问题。指导性案例不是司法解释。按照《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执行,但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可以作为说理的依据。当事人及代理人提出参照指导性案例时,法官要明确回应,否则该判决可能被撤销。
指导性案例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是什么关系呢?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前发布的各类案例有明显不同。一是名称不同。指导性案例是有特定含义的规范用语,只有符合《规定》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发布的案例,才能称之为指导性案例;二是程序要求不同。指导性案例均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编选,均须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且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发布,其他案例的编选和发布则无此程序要求;三是指导效力不同。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做出裁判具有指导作用,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并可以作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加以引用。其他任何形式的案例均无此明确、权威的裁判指导作用,更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加以引用。
笔者认为,指导性案例制度的设立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作为专业刑辩律师要深刻领会此项制度的意义和作用,认真学习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应用,下功夫研究指导案例对案件的评析和具体判裁原则的阐述,用好用活指导性案例,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来源:大连刑事辩护律师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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