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 Apr 27 05:22:28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登录注册
  您现在的位置:法律家首页 >> 优秀裁判文书 >> 优秀民事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详情
优秀裁判文书
上传人评语: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邵帅让邵志强顶替其作为司机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的行为是否属于商业三者险规定的免赔情形;二是郭玉会的具体损失数额。
 
郭玉会与邵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文书
(2016)京0109民初3576号

原告:郭玉会,男,1940年12月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兆娟(郭玉会儿媳),1968年9月15日出生,职员,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生,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帅,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荣(邵帅之母),1966年11月23日出生,北京华美天祥投资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阳,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锋,男,1991年6月28日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职员。

原告郭玉会与被告邵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玉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兆娟、刘彦生,被告邵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荣、高晓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玉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邵帅赔偿护理费9450元(计算至起诉之日)、自备血费4600元、交通费1531元、营养费4150元(计算至起诉之日)、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复查医疗费1238.88元,以上共计30969.88元;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0日,邵帅驾驶×××号车辆与郭玉会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郭玉会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邵帅负事故主要责任,郭玉会负次要责任。郭玉会到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粗隆下骨折。该事故给郭玉会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号车辆在人保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郭玉会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

邵帅对郭玉会主张的交通事故情况予以认可,但辩称,邵帅对该事故不应承担主要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遗漏了郭玉会的违法行为。事实上事故发生时郭玉会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运载危险物品煤气罐上路。而且事故后邵帅并没有逃逸,停车保护了现场,并对郭玉会进行了救治。对于郭玉会所主张的损失,邵帅不认可自备血费用和无票据证明的护理费;对交通费金额不予认可,因复查时不需要每次都乘救护车;对营养费金额不予认可;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邵帅已先行垫付了医疗费100105.43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但不提出反诉。

人保北京市分公司辩称,×××号车辆在人保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不计免赔)。人保北京市分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依法赔偿郭玉会的合理损失,但因邵帅在事故后逃逸,故不同意依据商业三者险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0日,邵帅驾驶×××号车辆由南向北行至门头沟区石担路向阳东里社区东口处时,适有郭玉会驾驶三轮轻便摩托车(无牌照)由西向北转弯。邵帅车辆前部与郭玉会车辆右后部相接触,造成两车部分损坏,郭玉会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邵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玉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后,邵帅等人将郭玉会送至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抢救。郭玉会共住院治疗17天,伤情为右股骨粗隆下骨折、多处皮擦伤,进行了右股骨粗隆下骨折切开复位钢缆、髓内钉内固定手术。出院医嘱为:1.休息一个月,之后继续休息三至四个月;2.加强营养,陪护一人;3.定期门诊复查,以决定何时右下肢负重;4.出院后至泌尿科门诊就诊,以决定何时拔除尿管;5.不适随诊。邵帅垫付了住院期间医疗费100105.43元。

出院后,郭玉会到医院门诊复查3次,支出救护车费用531元和医疗费1238.88元。

住院期间,郭玉会聘请护工一人进行护理共15天,支出陪护费2400元。出院后,郭玉会由其家属进行护理。

×××号车辆在人保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商业三者险第六条第(六)项约定,在“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况下,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另,审理中经询问,郭玉会表示因目前伤情尚未稳定,故在本案中不申请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待伤情稳定后,其将进行伤残评定。

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下列事实,当事人存在争议:

一、邵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其属于逃逸并负主要责任不予认可。经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后,邵帅父亲邵志强顶替邵帅作为司机并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后,郭玉会家属于当日到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报案。受案后,交管部门依法对现场进行了补充勘查、调查取证、录像调取和技术鉴定等工作,并认定如下事实:1.邵帅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2.郭玉会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3.郭玉会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庭审中,邵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上述事实予以认可,但不认可自己行为属于逃逸。

二、邵帅和人保北京市分公司对郭玉会因治疗购血情况不予认可。郭玉会主张其因治疗需要向他人购买血液,支出4600元,并提交了案外人李青、范志会的《无偿献血证》各一本,以及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于2016年10月10日出具的门诊诊断证明书一份,上载明,“因患者贫血,术中出血量大,本院血库血液紧缺,建议患者家属互助献血,特此证明!(补)(悬浮红细胞4单位)”。经庭审质证,邵帅和人保北京市分公司对献血证和诊断证明书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诊断证明书出具日期是2016年10月10日,系后补,献血证亦不能证明郭玉会购买血液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手册、住院病案、医疗费发票、救护车收费票据、结算清单、护理费发票、诊断证明书、《无偿献血证》、行驶证、保险条款、投保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郭玉会受伤治疗情况以及保险情况并无争议,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邵帅让邵志强顶替其作为司机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的行为是否属于商业三者险规定的免赔情形;二是郭玉会的具体损失数额。本院分项论述如下:

一、邵帅的行为是否属于商业三者险的免赔情形

根据查明的事实,事故后,邵帅未逃离事故现场,且及时将伤者郭玉会送医救治,垫付了抢救治疗费用,但其让邵志强顶替其作为肇事司机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本院认为,该行为符合×××号车辆投保人与人保北京市分公司签订的商业三者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赔情形,人保北京市分公司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不予赔偿,理由如下:

1.从法律规定来看,邵帅的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的事故后驾驶人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现场,是指发生案件或事故的主体以及相应的空间场所及当时状况。交通事故的现场不仅仅包括事故发生地的外在环境、地点以及车辆等物体的现实状态,亦包括事故参与人员情况。驾驶人是事故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驾驶人是否存在醉酒、吸毒等情形,有无驾驶资格等,均是确定其是否承担事故责任、责任比例以及保险公司是否予以理赔的重要依据,实际驾驶人情况系事故处理的关键事实。故,在交通事故中隐匿实际驾驶人,由他人冒名顶替,显然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伪造现场行为。

2.从保险条款的约定看,邵帅的行为属于免赔情形

×××号车辆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六)项约定,在“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况下,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该条款中亦明确列明了“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属免赔情形。

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不同于交强险,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合同义务,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数额均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认定。事实上,无论邵帅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法律、法规中的“逃逸”,其行为亦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商业保险属于合同范畴,且邵帅亦对该合同条款予以认可,故人保北京市分公司依据该条款不予赔偿,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3.从法律后果层面看,该行为可能导致行为人规避法律责任的局面

事故发生后,必然会产生法律责任承担的问题,而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等各个方面。行为人如果将自己真实驾驶人身份隐匿,不仅仅影响到交管部门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对实际驾驶人法律责任的追究,也必然会影响到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因为不同自然人(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能力也有所不同。实际驾驶人认定错误,亦可能会影响到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的履行。

4.从道德层面看,该行为亦不符合主流道德观念的标准

“事不避难,义不逃责”,勇于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不推卸责任,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倡导的美德。邵帅在事故后将伤者送医救治,值得肯定,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事故处理中让自己父亲顶替自己作为肇事司机,不符合基本道德观念的要求,本院对该行为持不认可之态度。如果允许和放任该种行为,必将在社会上形成不良的导向,有损诚信和公序良俗。

本院亦考虑到判决邵帅承担赔偿责任后,原告郭玉会权益实现的问题。诚然,一般而言,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较之于由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权益实现更具有保障。但本院认为,确定当事人责任承担的依据在于事实和法律,不能仅因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更具有履行能力,而判决其承担不应承担之赔偿责任。

综上,本院认为,邵帅在事故后让他人顶替自己作为实际驾驶人,既于法有悖,亦于理不合,其依法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的约定,人保北京市分公司可不予赔偿。

二、对于郭玉会各项损失的认定

对门诊复查医疗费,本院依照医院收费票据予以确认;对对营养费和护理费,依据郭玉会的伤情,结合医嘱予以判决;对交通费,本院综合考虑郭玉会伤情、就诊次数、路程,酌情判决;对自备血费用,因诊断证明书上医嘱建议家属互助献血,而郭玉会向他人购买血液,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亦不属于事故的直接必然损失,故对该费用,本院不予确认,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郭玉会目前并未评定伤残等级,而其在审理中陈述将待伤情稳定后进行伤残评定,不在本案中申请,故本院认为,根据目前审理情况,本案中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综上,对本案中郭玉会的各项损失,应由人保北京市分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按照过错和责任比例,由邵帅予以赔偿。对于邵帅先行垫付的费用,为鼓励侵权人对受害者积极、及时救助,对交强险赔偿部分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超出交强险赔偿的部分,因邵帅明确表示在本案不提出反诉,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郭玉会医疗费1238.88元、营养费1410元、护理费8040元、交通费600元,共计11

288.88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邵帅垫付的医疗费7351.12元;

三、驳回郭玉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元,由原告郭玉会负担245元,已交纳;由被告邵帅负担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左慧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新迪


您认为本案判决如何?
 (1)  (0)
您对本案的评论:
提交评论
热门评论
热门评论加载中...
最新评论(
最新评论加载中...
  • 公众用户指南
  • 法律专家用户指南
  • 特色服务
  • 客户服务
  • 关于我们

版权所有:法绿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66148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5号广益大厦9层 邮 编:150000 E-mail:lawfae@163.com 传 真:(010)83113702
全部版权保留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49563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397-1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110190号
法律家官方微信二维码
优秀裁判文书上传
标 题: * 标题不能少于5个字。
文书分类: * 请选择文书分类
案 号: * 请填写案号。
裁判日期: * 请填写裁判日期。
法 院/仲裁委员会: * 请选择 法院/仲裁委员会
裁判文书原件上传:
* 内容不能少于5个字。
* 请认真填写邮箱地址!以便接收裁判文书审核结果。
裁判文书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