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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民事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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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黔民终174号
    2019-10-22 08:52:19.403
    上传人评语:该案证据认定复杂,所涉程序问题多,法律适用困难,该判决证据分析认定细致科学,高度还原案件事实;论理部分分析透彻、层层推进、逻辑清晰,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存在的“漏洞”进行了合理解释,对票据审判中的实务问题进行了回应并给出了解决办法,实践性和理论性结合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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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8)内民终159号
    2019-10-22 08:51:41.157
    上传人评语: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性质认定与效力评价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本案涉及矿业权纠纷案件中的一系列实体和程序问题,涵盖了合同性质、合同效力、探矿权实际权属及范围、采矿权纳入合作关系的出资范围、报批义务的履行、重复诉讼、能否适用审理矿业权案件司法解释等诸多问题,在对程序问题、合同效力等案件前提性问题进行准确判定后,进一步对报批义务定位和定性,指出报批义务属于法定的先合同义务,其效力不受转让合同未经审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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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 (2017)最高法民终387号
    2019-10-21 16:42:23.61
    上传人评语: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金额的司法认定是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难题,通常以酌定的方式认定,但是如何实现程序控制尚无先例。本案尝试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金额的酌定明确程序控制的条件,为规范这一问题的自由裁量权提供了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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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2018)京0111民初12968号
    2019-10-21 16:41:21.767
    上传人评语:坚持证据裁判和证据说理。裁判文书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列明了证据的名称,进行了认定;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按照证据名称、内容、证明目的,对方当事人质证意见,本院对证据是否认证的意见和理由的程序予以全面展示,进行充分说理,在此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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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粤民再162号
    2019-10-18 15:26:20.867
    上传人评语: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行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是否应当赔偿机动车的财产损失,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认识,出现过相反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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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豫04民终115号
    2019-10-18 15:23:40.08
    上传人评语:医患纠纷大多涉及人员伤亡,如果处置不当,极易使个案纠纷引发群体事件,影响医疗卫生行业的健康发展,危害社会和谐与稳定。本案在对医院是否应承担相关责任的问题上,细致剖析案情,力求还原事实真相,综合权衡医患双方权益,公正进行处理,不让医疗机构背负额外责任,通过裁判文书明法析理,消解对立情绪,提高公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可和接收程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本案判决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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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黔01民初400号
    2019-10-18 15:22:44.567
    上传人评语: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说理充分,语言精炼,图文并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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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苏民再316号
    2019-09-29 16:45:27.307
    上传人评语:本案判决书不仅说理充分,展现了逻辑和理性的力量,而且结构完整清晰,文风朴实,语言准确。对于一、二审的错误认定及判决均作了回应、评判,对于包括诉讼费用负担在内的瑕疵均作了纠正。从宏观到微观体现了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文书制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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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闽02民终1515号
    2019-09-29 16:43:31.703
    上传人评语:二审法院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鼓励创作的积极性和平衡当事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法人作品的认定采取严格、审慎的态度,依法将涉案作品认定为特殊职务作品,创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财产权均归属法人。切实加强对自然人创作者权益的保护,激励创作热情,较好地实现创作者、法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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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 (2012)民申字第861号
    2018-12-19 15:42:15.477
    上传人评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但借款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借款行为是代表公司的,应认定公司为债务人。原借款债务人虽未注销,但已停止生产经营且其所有资产均已并入另一公司的分支机构,与该分支机构系两块牌子一班人马,案发时该分支机构已被注销。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可以依据关联企业人格混同理论,将原借款债务人与另一公司视为同一主体,判令另一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境外形成的证据未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未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法院不应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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