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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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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物业公司与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文书
(2015)东民初字第9861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某,男,汉族,197832日出生,系该项目经理,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萨某,女,汉族,47岁,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11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郭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琸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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